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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訴字第 20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0 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3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圖利他人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卯○○連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叁年。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第三項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屏東縣霧台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卯○○於民國(以下同)80年10月間至89年10月間擔任屏東縣霧台鄉公所(下稱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技士,負責辦理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等專案之㈠林農申請案件審查;㈡林農申請土地初檢複測工作;㈢初檢複測結果清冊之製作陳報;㈣製作具領清冊、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等資料;㈤檢陳上開資料辦理核發款項等林政業務,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

二、卯○○竟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先後連續於88年6 月4 日、89年9 月15日、89年12月18日、90年3 月1 日,利用其辦理「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案之機會,明知其並非具有領取獎勵金之造林戶之資格,竟仍連續提供記載其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卯○○名字虛列其上而為不實之記載;卯○○並承此犯意,於88年6 月4 日與巴淑嫻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明知巴淑嫻非具有領取獎勵金之造林戶之資格,竟仍由卯○○提供記載巴淑嫻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第1 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巴淑嫻名字虛列其上而為不實之記載;復由卯○○持附表一所示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郭明珍及徐春惠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陷於錯誤,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卯○○與巴淑嫻之指定帳戶內,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溢領金額,共計詐得獎勵金新臺幣(下同)423 萬6,63

0 元,巴淑嫻詐得獎勵金2 萬元,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嗣巴淑嫻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自白有詐領此2 萬元金額,並自動繳交該部分2 萬元。

三、又卯○○明知根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等職權命令之規定,必須符合資格之造林戶經申請後,由鄉公所承辦人員與申請人進行核對造林戶之戶籍謄本、相關土地權利 (所有權、耕作權、土地租賃權)證 明、初檢、親赴現地實地核對地籍圖均無誤等工作後,再由承辦人編造林戶名冊陳報縣府審核,嗣縣政府派員會同鄉公所林政業務承辦人、造林戶共同親赴現地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現況後,鄉公所承辦人員方得製作造林獎勵金具領清冊以陳報縣府及原民會審定,並用電腦作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且由承辦人員持薪資總表、團體戶存款單及公庫支票至郵局辦理代發匯撥,方得匯入如具領清冊上所載之各項專案之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金額予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卯○○辦理此項業務多年,明知上開規定,竟基於圖利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等人之概括犯意,故意隱瞞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非地籍圖上所載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得以領取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之造林戶、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不應領得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具領清冊上所載編定補償金額等事實,連續在附表二所示之具領清冊之公文書上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為合法造林戶,並提供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二、三、四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人之名字,及如附表四所示超額撥發金額虛列於團體存款單而為不實之記載;復卯○○持上開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郭明珍及徐春惠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誤以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均為合法得以領取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之造林戶、如附表四所示之人均應領得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編定補償金額,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所指定帳戶內,因而使其等獲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金額之利益,並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証据能力部分:

一、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查卷內各項專案計畫之具領清冊、支出傳票、郵局匯款表、獎勵金發放明細表、地籍圖、複測工作報領酬勞金支出傳票、收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文書,性質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然該等文書均係公務員於審判外,本於其知覺、記憶,所表達之文書,其中均係有關本案造林戶申請資料、具領清冊、收支狀況所作之紀錄,屬記錄公務員基於其職務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因該等公務員有據實製作之義務,復無利害關係,而現場歷經相當時日,難以重建,實有尊重該等紀錄文書之必要性,且就該等紀錄,上訴人及辯護人亦未提出有任何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定之顯不可信情況之例外條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1 款之規定,該等文書有關上開事實紀錄部分,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證人柯秋美、杜傳、杜國寶、杜仁峰、徐春惠、郭明珍、杜梅霞、戊○○、曾權釧於警偵訊中之證言、屏東縣政府函文、霧台鄉公所函文等均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傳聞證據,惟上訴人與辯護人於審理中就其證據能力並未表示爭執,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上開陳述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上訴人卯○○否認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圖利他人,辯稱:我所領得之款均有轉發給造林戶,我沒有詐取財物,又因許多合法造林戶並無帳戶或不及設立帳戶,我為求便民,方將合法造林戶之親戚作為人頭戶登載在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助其等領取獎勵金,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超撥金額,係因我為求補足短發造林戶及追回超發之補償獎勵金,加上88年間發生電腦當機,以致帳冊一片混亂,才造成如附表四所示之超撥金額之情形(見屏東縣調查站證據一第27至第38頁92年3 月17日警詢筆錄),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等均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規定,並非圖利罪所稱之法令,另相關主管機關就禁伐補償之認定標準,所作之解釋及標準前後不一,使公務員無所適從,我之行為僅屬行政疏失云云。惟查:

(一)上訴人卯○○經辦上開林政業務,明知自己並非合法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依上開規定,自不得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竟連續提供記載其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証人即共同被告巴淑嫻,再由証人即共同被告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上訴人卯○○名字虛列其上,而共同被告巴淑嫻亦明知自己並非合法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竟聽取上訴人卯○○之建議,將自己的名字虛列記載在附表一第1 項所示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復由上訴人卯○○持之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郭明珍及徐春惠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陷於錯誤,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上訴人之指定帳戶內,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溢領金額一情,均業經上訴人於原審所坦承因為當時有新買房子,有貸款壓力,所以從87年開始就先挪用此些金額,將此些金額先匯到自己戶頭內不諱(見原審卷二第38頁93年

12 月21 日勘驗筆錄、原審卷三第82頁94年3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80頁背面95年7 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各相關計畫案具領清冊(見屏東縣調查站證據二(一)相關法令卷)等附卷可證,足認上訴人卯○○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上訴人卯○○雖陳稱此乃一時挪用,事後均有陸續回補,然其詐取財物之行為於郵局匯撥款項至其帳戶內即已既遂成立,事後之回補行為仍無損於此部分犯行之成立。又上訴人卯○○另辯稱:我所領得之款均有轉發給造林戶,我沒有詐取財物云云,惟此部分423 萬6,630 元迄今仍未見上訴人卯○○轉發給造林戶之証据,其所辯自不足採。

(二)上訴人卯○○經辦上開林政業務,應明知各項計畫案之獎勵金與補助金之申領者限於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見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4 點(三)),其依法並無任何權限得以將非林地合法使用人列於具領清冊上,竟仍將如附表二所示非土地登記謄本上所列之土地所有人虛列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之具領清冊中,並因此領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此有該計畫案具領清冊與各筆土地登記謄本、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等附卷可證,其有圖利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甚明。又上訴人亦應明知必須依上開規定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且符合各項檢核通過者,方得領取各項專案之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其依法並無任何權限得以自行決定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之人頭戶,並將如附表三所示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人名虛列於團體戶存款單上,竟仍將如附表三所示非具領清冊上所列之造林戶虛列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之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中,並因此領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此有該計畫案具領清冊與各筆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等附卷可證,其有圖利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甚明;其辯稱乃因許多合法造林戶並無帳戶或不及設立帳戶,為求便民,方將合法造林戶之親戚作為人頭戶登載在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助其等領取獎勵金云云,顯屬事後卸責狡辯之詞,不足為採。再者,縱使多名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頭戶於警詢或原審勘驗程序中表明係因親戚有土地合於申領要件,而受其同意代為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惟其等亦無提出相關委託證據足茲證明確有受合法造林戶之委託事宜,其等是否確經合法造林戶授權代為領取獎勵金已有可議,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沒有申請造林補助,也沒有申請禁伐補助等語 (見97年9 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即本院卷 (一)第228頁)。 上訴人卯○○身為經辦上開林政業務之承辦人員,亦從未要求其等提出此些授權證據,即逕予羅列其等名字登載在各項專案之具領清冊與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助其等領取獎勵金,其有登載不實及圖利意圖甚明;退步言,縱使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人頭戶確經合法造林戶之同意授權代為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依法仍應僅限於經申請與檢核程序後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者方得申領,鄉公所僅能將款項匯入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之帳戶內,事後申領之造林戶如何提領或使用此筆金額,再由其或其之親屬決定,上訴人卯○○自無任何權限得以自行於具領清冊或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變更合法申領人之姓名。

(三)又鄉公所林政業務承辦人必須依照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金額以電腦製作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申領之金額亦應以其陳報予縣府及原民會審定之具領清冊上所載者為限;其依法並無任何權限得以變更造林戶應得之金額,亦為補助規定所明定。上訴人卯○○明知上開規定,竟仍將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具領清冊編定補償金額,提供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四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虛列超額之獎勵金或補償金額,至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不法領取超額之獎勵金或補償金,其有圖利他人之意圖甚明。上訴人雖辯稱係因為補足短發造林戶及追回超發之補償獎勵金,加上88年間發生電腦當機,以致帳冊一片混亂,才造成如附表四所示之超撥金額之情形,惟各項計畫案之具領清冊始終存在,並未滅失或受損,如確實發生電腦當機之情形,上訴人卯○○自應核對原始具領清冊內之金額數目作為發放之憑據,豈有因此即胡亂自行決定超撥金額之理,是其上開所辯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四)本件各項專案所適用之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省政府為擴大全民參與造林運動,以及為保育原住民保留地森林資源,維護國土保安,加強輔導原住民育林及保林,發揮森林公益效能所訂定之職權命令。其內容如同前開一、(一)所指,係包括造林戶辦理補償、獎助之程序與標準,已非純屬行政機關指導內部適用之行政規則,而係實質上涉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且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職權命令,自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所指陳之「法令」。辯護人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等均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規定,並非圖利罪所稱之法令云云,應有誤會。

(五)又圖利他人部分,上訴人卯○○雖辯稱:所領得之款均有轉發給造林戶,沒有圖利云云,惟此部分除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部分有土地所有人或有關人之親人代為請領之証据應予扣除外(詳如後述),其餘如附表二、附表三之金額,迄今仍各有數十件未見上訴人卯○○提出土地所有人或有關人之親人代為請領之証据,其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綜上所述,因上訴人卯○○明知自己並非合法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依規定自不得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竟連續提供記載其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列入補償,該附表一之補償款4 百23萬6 千6 百30元已匯入上訴人卯○○在霧台郵局之帳戶,上訴人卯○○顯有為己詐領該補償費,又上訴人卯○○雖辯稱:我所領得之款均有轉發給造林戶,我沒有詐取財物云云,惟此部分42 3萬6,630 元迄今仍未見上訴人卯○○轉發給造林戶之証据;又上訴人卯○○就犯罪事實二之將共同被告巴淑嫻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第1 項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2 萬元獎勵金給巴淑嫻之行為,此部分是與巴淑嫻共同詐領該補償費;又附表二、附表三之人並非土地所有人,亦無任何合法權源,上訴人故意隱瞞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非地籍圖上所載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得以領取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之造林戶,而予虛列入補償使之得利;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不應領得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具領清冊上所載編定補償金額而仍予超領使之得利,是其亦有圖利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人甚明,事証明確,上訴人嗣後翻異前供否認得利,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上訴人卯○○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附表一財物(包括與共同被告巴淑嫻詐領2 萬元獎勵金),此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罪;上訴人卯○○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非土地合法使用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非具領清冊上所載合法申領獎勵金之人頭戶、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乃超出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金額,竟基於圖上開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違背法令登載不實之具領清冊以及提供不實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製作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團體戶存款單,而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圖得不法利益之行為,此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又上訴人卯○○基於公務員身分應製作具公文書性質之各項計畫案具領清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登載不實事項並持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又上訴人卯○○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上訴人卯○○就犯罪事實二之將共同被告巴淑嫻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第1 項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2 萬元獎勵金之行為,此部分2 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上訴人卯○○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即共同被告巴淑嫻為上開犯罪事實二、將上訴人卯○○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所示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獎勵金之行為,以及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之圖利行為,係間接正犯。上訴人卯○○先後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及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係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其中上訴人卯○○上開犯罪事實二、之多次詐取財物行為,以犯罪情節較重之利用不知情共同被告巴淑嫻在如附表一所示各團體戶存款單上虛列自己名字以詐領423 萬6,630 元之行為論處。又上訴人卯○○所犯上開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間,所犯上開連續直接圖利、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連續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處斷。上訴人卯○○如犯罪事實二連續詐取附表一財物之行為,雖與犯罪事實三連續直接圖利之行為(附表二、三、四),犯罪發生之時間有所重疊,然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一係為求得本身利益,一係為求得他人不法利益,犯罪手法亦有不同,認該部分應係另行起意,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又起訴書雖記載上訴人卯○○上開犯罪事實二所詐取之財物為412 萬6,130 元之金額,然根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團體存款單所示之金額,總計匯入其本人帳戶之金額應為423 萬6,630 元,公訴人之計算,容有誤算。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上訴人卯○○圖利如附表三所示之各人頭戶,以及上訴人卯○○超匯予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圖利犯行,然此與起訴書所指超匯圖利予如附表五所示等人之行為(即原起訴書起訴事實為「被告卯○○將丁太郎等人所有超出禁伐獎勵範圍,且未經實地逐筆履勘實施初複測如屏東縣○○鄉○○段○○○ ○號等341 筆原住民保留地,均虛列為禁伐補償林戶,致圖利丁太郎等人總計660 萬9,672元」,然於93年6 月11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中將其縮減為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上訴人行為後,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均有修正,茲將其新舊法比較臚列如下:

(一)上訴人卯○○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業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9 日生效施行,比較新舊條例就直接圖利罪之規定,新條例之構成要件較舊條例嚴格,惟刑度相同,因上訴人卯○○所為,均符合新、舊法之構成要件,適用結果並無不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法。

(二)上訴人卯○○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95年5 月5 日修正公布,查該次係就第2 條犯罪主體部分作出修正。又原刑法第10 條 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已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並於95年

7 月1 日起施行,是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已較前為嚴格,犯罪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 月5 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本件上訴人卯○○係於屏東縣霧台鄉公所擔任技士,負責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全民造林計畫新植造林、禁伐補償及撫育管理等林政業務,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定義之公務員,是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內容,對於上訴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開說明,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及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論之。

(三)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而非純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第3773號判決),本件上訴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之將共同被告巴淑嫻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第1 項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2 萬元獎勵金之部分,比較新舊法,此部分以新法對行為人有利。

(四)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已於上開新法公布刪除,上訴人卯○○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如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上訴人卯○○多次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而詐取財物等行為;多次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等行為均僅成立1 罪,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且被告卯○○所犯上開等罪,亦得各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如依新法,上訴人卯○○將成立數罪,併合處罰。此部分仍應適用較有利於上訴人卯○○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而論以連續犯、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五)又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故關於本件上訴人所犯貪污治罪條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得併科罰金刑之下限部份,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上訴人卯○○。

(六)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上訴人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綜合上述全部罪刑比較結果,上訴人卯○○行為後之法律均無較有利上訴人之情形,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刑法修正前之規定。

四、原審就上訴人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3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

8 款、第37條第2 項規定,並審酌上訴人卯○○經辦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多年,自應明白所有政府機關之款項,均應依法核發,絕不得將帳務混淆不清,更無暫行挪用,事後再以私帳補回之不正想法,竟為一己之私,利用辦理本件各項專案之便,擅自將自己名字虛列於上,詐取多達423 萬餘元之金額,情節非輕等一切情狀,此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 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5 年,上訴人卯○○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就詐取金額

423 萬6,630 元部分,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霧台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上訴人卯○○上訴否認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原審就圖利他人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部分係由權利人之親友代為請領,上訴人卯○○並已轉發該金額,已据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具領人陳明(理由如後述),此部分並非圖利,原審遽認此部分圖利,尚有未洽,上訴人卯○○上訴否認圖利他人,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原判決此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卯○○經辦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多年,自應明白所有政府機關之款項,均應依法核發,不得擅自胡亂虛列非合法造林戶之名字於具領清冊或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甚至變更原應發放造林戶之款項金額,使不具資格之人領款,破壞政府造林政策等一切情狀,此部分爰仍依原判量處有期徒刑6 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 條 規定宣告褫奪公權3 年。

六、上訴人卯○○所犯前述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圖利他人罪,係2 罪俱發,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 項所示。

七、公訴意旨雖另以:(一)被告明知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具領清冊上之具領人,並非土地謄本上之所有權人,亦無合法權源,不得請領造林補償,竟仍將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列入清冊上,使之具領造林補償而圖利他人,其中附表二之一之金額為11萬2400元,附表三之一之金額為13萬7540元,因認被告卯○○此部分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二)被告卯○○與盧仁君(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同案號判處無罪確定)二人,於87年5 月至10月間,辦理「屏東縣霧台鄉申請複查主次要河川禁伐補償」案實地複查工作時,明知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及「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細部計畫說明書」等法令規定,渠等應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履勘複查,並於複查後填具複查結果竟見於具領清冊上,詎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竟自87年

5 月26日起至87年9 月28日,在屏東縣霧台鄉,與盧仁君共同明知並未實地逐筆實施履勘復查,仍將該鄉申請複查補償人,全數虛列為複查合格,並連續在「屏東縣霧台鄉申請複查主次要河川禁伐補償人員名冊」上,填具「複查日期」、「複查合格面積」等,並於複查人員姓名欄蓋章,使其因職務上掌理該鄉申請複查林戶均列為禁伐補助之補償人員名冊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屏東縣政府誤認致全部補助該鄉申請林戶補償費及總補助款減少,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對財政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嗣被告卯○○並以此為方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87年12月間,在屏東縣霧台鄉霧台村神山巷73號霧台鄉公所內,向公所申報其等辦理保護林帶禁伐補償複查調查費時,虛列於87年5 月26日起至87年9 月28日止,實地到霧台鄉各林地複查之調查費,致該公所辦理出納業務之杜梅霞陷於錯誤,交付3,076 元之不法利益與被告卯○○。因認被告卯○○此部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

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三)被告卯○○於88 年2月至90年3 月間,辦理「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保護林帶禁伐補償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撫育管理案」等四項林政業務之實地初驗(檢)工作時,明知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行政院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及「88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等法令規定,應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實施初勘(檢)包括造林人、土地位置、造林面積、樹種、株樹及成活率等造林現況,並於申請造林獎勵補償名冊內填具初勘結果竟見,詎渠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87年2 月間某日起至90年3 月間某日,在屏東縣霧台鄉某處等地,明知其僅以路過造林戶土地,隨意部分抽測方式實施初驗,仍於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表、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計畫表、獎勵具領清冊、87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水庫周邊主次要河川兩岸(含上游區域)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上,虛偽填載「檢查日期」、「成活率」、「合格」等意見,並於檢測人欄蓋章,使其因職務上掌理該鄉申請初檢林戶均列為新植獎勵、禁伐撫育補助之補償人員名冊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屏東縣政府誤認致全部補助該鄉申請林戶獎勵金及補償金及總補助款減少,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對財政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卯○○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四)被告卯○○與許增鋁(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同案號判處無罪確定)二人,於89年間,辦理「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林政業務時,明知依「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3 點第2 項規定,若屬地籍圖或航照圖內無法顯現〔即未標示顯現之河川(俗稱野溪)之周鄉邊林地〕,當難納列禁伐補償範圍,及屏東縣政府85年7 月85屏府民山經字第101110號及87年11月3 日87屏府民原經字第191873號對建請將原住民保留地於地籍圖及航照圖上未標示顯現之河川周邊林地,納列集水區保護林帶禁伐補償範圖函明示:「查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辦理集水區保護林帶禁伐補償範圍,係依「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3 點第2 項規定劃定,是以本案所稱河川,既屬地籍圖或航照圖內無法顯現,尚難據依河川行水區域邊緣之水平距離劃設150 公尺範圍,並納列辦理禁代範圍」。詎渠2 人竟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意圖圖利該鄉其他林地在野溪旁非屬禁伐補償範圍之林戶,於89年間某日,在霧台鄉某處等地,利用本身主管造冊申報補償金之便,明知違反上開規定,仍共同將如附表五所示等人所有超出禁伐獎勵範圍,且未經實地逐筆履勘實施初複測如附表五所列屏東縣○○鄉○○段○○○ ○號等原住民保留地(原起訴書起訴事實為341 筆原住民保留地,然檢察官於93年6 月11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中將其縮減範圍),均虛列為禁伐補償林戶,而連續填具8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水庫周邊主次要河川兩岸(含上游區域)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上,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撥款發放補償金,使其因職務上掌理該鄉申請補償林戶均列為禁伐補助之補償人員名冊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屏東縣政府誤認致全部補助該鄉申請禁伐補償及總補償款減少,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對財政預算管理之正確性,致圖利如附表五等人。因認被告卯○○此部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

(一)公訴人認上訴人卯○○此部分涉有圖利他人、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係以上揭事實,有上訴人卯○○之自白及供述,並有87、88年度造林計畫表、具領清冊、89年度撫育管理名冊,89年度保護林帶禁伐補償名冊、支出傳票、員工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可稽等語,為其論据。

(二)訊据上訴人卯○○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未詐取此部分之財物,補償戶是由土地所有人之親屬代為申請,補償費都有發給申請人,有符合規定,沒有圖利他人及圖利自己等語。經查:

1、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具領清冊上之具領人之親人有土地,此据証人涂俊雄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土地是我大哥涂成光的,他沒有時間,才委託我去申請等語(見97年9 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又証人涂成光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因為我在高雄楠梓上班,所以由我弟弟涂俊雄去領,我弟弟涂俊雄領了再給我等語(見97年10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又証人壬○○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有土地,有領取88年下半年及89年的禁伐補償金等語(見97年10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又証人即壬○○之夫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去怒段50號土地是我的,有領到補償金等語(見97年10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即土地所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好茶段280 號土地是我的,我有領到補償金等語(見97年10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辛○○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有土地,每年都有領造林計畫獎勵金及禁伐補償金等語(見97年11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有林地,有領到88年及89年的獎勵金及補償金等語(見97年11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庚○○○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有林地,有領88年及89年的獎勵金及補償金等語(見97年11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辰○○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有土地,有領88年及89年的林業補償金,所有權人巳○○○是我太太等語(見98年1 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又証人即辰○○之妻巳○○○陳稱:土地是我的,有領到補償金等語(見98年1 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即土地所有人癸○○陳稱:我○○○鄉○○段有土地,我父親是張杉良,石惠美是我同母異父的姊姊,有領到補償金等語(見98年1 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因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具領清冊上之具領人之親人有土地,而該土地所有人亦稱有領到補償金,已如前述,則由該清冊上之具領人領取補償金,再轉交土地所有人,此部分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之金額應予扣除,自難謂上訴人卯○○此部分圖利。

2、本件關於上訴人卯○○並未實地逐戶逐筆會同造林戶赴現地檢測造林實況部分,固有卯○○於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訊問時之自白在卷可參(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證據一第29頁背面92年3 月17日警詢筆錄)。然證人即造林戶杜傳、杜仁峰於調查站、偵訊中均僅證稱:我們未陪同參與初、複勘等語,並未指證上訴人卯○○未實地實施勘驗,檢察官以其等上開證述,為上訴人卯○○自白之佐證,顯屬誤會。又上訴人卯○○雖將柯秋美、杜國寶所有土地地號予以誤繕,但據證人柯秋美於調查站中所證:「我記得當時卯○○曾親赴現地(指屏東縣○○鄉○○段○○○ 號地段土地)勘查。」(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證據一第1 頁背面92年5 月21日警詢筆錄)、柯秋美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當時卯○○是否有去看現場?)有。」(見92年度偵字第3364號卷第67頁92年8 月25日偵訊筆錄)等語,及證人杜國寶於調查站中稱:「我本人曾會同卯○○履勘實施初檢合格」(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證據一第11頁92年4 月1 日警詢筆錄)、杜國寶於偵訊中稱:「(檢察官問:87年新植造林霧台段6 號及209號你是否有會同去初驗、複驗?)初驗、複驗都有去」(見92年度偵字第3364號卷第66頁92年8 月25日偵訊筆錄前揭偵訊筆錄)等語,可見上訴人卯○○確曾實地察勘渠等土地。而證人柯秋美、杜國寶上開證述內容,既可認上訴人卯○○前揭自白與事實不相吻合,且無事證可佐証其此部分自白為真,尚不能據以認定上訴人卯○○有如起訴所指並未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實施初勘(檢)包括造林人、土地位置、造林面積、樹種、株樹及成活率等造林現況,以致登載不實之犯行。因上訴人卯○○是否並未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實施初勘一情不能具體證明,則自無從證明上訴人卯○○以此為方法,向霧台鄉公所申報其等辦理保護林帶禁伐補償複查調查費時,有此部分虛列實地到霧台鄉各林地複查之詐領犯行。

3、另如附表五所示等人之土地是否確未座落地籍圖或航照圖內可顯現之河川150 公尺之範圍內,事涉土地、林務等專業知識,自應經相關專業之鑑定機構鑑定後,始得憑為論罪之依據,不得僅憑調查員以肉眼對照結果,率予認定,況本案亦僅其中部分土地地籍圖影本附卷可稽,至相關航照圖、其餘地號地籍圖、膠片圖、套繪圖等,均付之闕如。再者,檢察官於93年6 月11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中雖將其起訴範圍縮減,然除提出各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足供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非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土地合法使用人外,始終未對如附表五所示土地是否確未座落於地籍圖或航照圖內可顯現之河川150 公尺之範圍內一事加以認定或提出證據。更甚者,80年間之河川流向與其經過土地之範圍,應因隨氣候之變化、地理景觀而與90年間有所不同,能否僅以寥寥幾張附卷之土地地籍圖影本即可認定數年前之如附表五所示各土地確實未座落地籍圖或航照圖內可顯現之河川150 公尺之範圍內,而上訴人卯○○亦係明知此事卻仍將如附表五所示其他林地在野溪旁非屬禁伐補償範圍之林戶,虛列在禁伐補償之名冊上,尚無何資料認定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確不符禁伐補償之請領資格,是檢察官所提證據顯不足證明此部分圖利與偽造文書犯行。

4、又查本件上訴人卯○○究竟在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表、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計畫表、獎勵具領清冊、87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水庫周邊主次要河川兩岸(含上游區域)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上之何筆資料,將何申請補償人,在具領清冊上虛列為複查合格,何筆具領清冊上填具之「複查日期」、「複查合格面積」等欄內有虛偽登載不實情事,應由公訴人負積極舉證責任,然稽之全卷證據資料,公訴人至今猶未提出任何說明(何筆不實,及如何與事實不符等),更未舉出確與事實不符之積極證據,此部分亦不能証明上訴人卯○○有登載不實犯行。

(三)綜上所述,此部份均不能證明上訴人卯○○犯罪,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訴人卯○○有此部分詐取財物、圖利與偽造文書犯行,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連續關係及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3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8 款、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一秋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計畫名稱 │卯○○匯入之本人郵局│巴淑嫻匯入之本人郵局帳│ 卷證位置 ││ │帳戶帳號及金額 │戶帳號及金額 │ │├────────────┼──────────┼───────────┼─────────┤│八十七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調查站證據二、(一││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499,300元 │20,000元 │)相關法令規定卷 ││畫案 │ │ │存款日期為88年6 月││ │ │ │4日之團體存款單 ││ │ │ │ │├────────────┼──────────┼───────────┼─────────┤│八十八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同上 │ │調查站證據二、(一││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1,595,000元 │ │)相關法令規定卷 ││畫案 │ │ │存款日期為89年9 月││ │ │ │15日之團體存款單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同上 │ │調查站證據二、(一││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1,552,870元 │ │)相關法令規定卷 ││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 │ │存款日期為89年12月││伐補償案 │ │ │18日之團體存款單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同上 │ │調查站證據二、(一││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589,460元 │ │)相關法令規定卷 ││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案│ │ │存款日期為90年3 月││ │ │ │1日之團體存款單 │├────────────┼──────────┼───────────┼─────────┤│ │共計4,236,630元 │共計20,000元 │ │└────────────┴──────────┴───────────┴─────────┘附表二(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

╔══╤══════════════════════╦════════════╗║ │ 具 領 清 冊 上 所 列 ║ 土 地 謄 本 登 錄 ║║編號├─────┬────┬─────┬─────╫──────┬─────╢║ │ 地 號 │ 地 主 │面積(公頃)│補償金(元)║ 所 有 人 │面積(公頃)║╠══╪═════╪════╪═════╪═════╬══════╪═════╣║ 1 │ 大武257 │盧國雄 │ 0.2300│ 4,600║顏春福 │ 0.4080║╟──┼─────┼────┼─────┼─────╫──────┼─────╢║ 2 │ 大武330 │地○○ │ 0.7000│ 14,000║申○○ │ 0.6980║╟──┼─────┼────┼─────┼─────╫──────┼─────╢║ 3 │ 大武332 │玄○○ │ 0.6300│ 12,600║A○○○ │ 0.6290║╟──┼─────┼────┼─────┼─────╫──────┼─────╢║ 4 │ 大武35 │杜魯崖 │ 1.1500│ 23,000║杜報律 │ 0.1480║╟──┼─────┼────┼─────┼─────╫──────┼─────╢║ 5 │ 大武49 │杜魯崖 │ 0.1200│ 2,400║杜報律 │ 0.1230║╟──┼─────┼────┼─────┼─────╫──────┼─────╢║ 6 │ 大武735 │柯甲○○│ 0.1100│ 2,200║中華民國 │ 0.1050║╟──┼─────┼────┼─────┼─────╫──────┼─────╢║ 7 │ 大武770 │柯甲○○│ 0.7500│ 15,000║中華民國 │ 0.7450║╟──┼─────┼────┼─────┼─────╫──────┼─────╢║ 8 │ 去怒22 │巴仁德 │ 1.1600│ 23,200║杜良吉 │ 1.1600║╟──┼─────┼────┼─────┼─────╫──────┼─────╢║ 9 │ 去怒50 │賴菊玉 │ 0.5500│ 11,000║丁○○ │ 1.0280║╟──┼─────┼────┼─────┼─────╫──────┼─────╢║ 10 │ 去怒646 │盧美毛 │ 0.1100│ 2,200║羅佩玲 │ 0.1050║╟──┼─────┼────┼─────┼─────╫──────┼─────╢║ 11 │ 去怒65 │麥信夫 │ 0.4700│ 9,400║麥信誠 │ 0.4740║╟──┼─────┼────┼─────┼─────╫──────┼─────╢║ 12 │ 去怒68 │柯春夫 │ 0.4400│ 8,800║柯天生 │ 0.4350║╟──┼─────┼────┼─────┼─────╫──────┼─────╢║ 13 │ 去怒85 │柯萬寶 │ 0.4500│ 9,000║龍玉香 │ 0.4540║╟──┼─────┼────┼─────┼─────╫──────┼─────╢║ 14 │ 去怒86 │賴菊玉 │ 0.1900│ 3,800║中華民國 │ 0.1930║╟──┼─────┼────┼─────┼─────╫──────┼─────╢║ 15 │ 好茶21 │柯相道 │ 0.8900│ 17,800║李龍來 │ 0.8870║╟──┼─────┼────┼─────┼─────╫──────┼─────╢║ 16 │ 好茶241 │蔡信登 │ 1.2200│ 24,400║蔡武雄 │ 1.2220║╟──┼─────┼────┼─────┼─────╫──────┼─────╢║ 17 │ 好茶248 │蔡秀香 │ 0.4200│ 8,400║蔡武雄 │ 0.4160║╟──┼─────┼────┼─────┼─────╫──────┴─────╢║ 18 │ 好茶288 │許水華 │ 0.3700│ 7,400║陳桂生 │ 0.3700║╟──┼─────┼────┼─────┼─────╫──────┼─────╢║ 19 │ 好茶295 │洪天化 │ 0.5900│ 11,800║洪桂金 │ 0.5880║╟──┼─────┼────┼─────┼─────╫──────┼─────╢║ 20 │ 好茶298 │張杉英 │ 0.7700│ 15,400║張杉其 │ 0.7710║╟──┼─────┼────┼─────┼─────╫──────┼─────╢║ 21 │ 好茶321 │李巴蘭香│ 0.6200│ 12,400║巴仁義 │ 0.6240║╟──┼─────┼────┼─────┼─────╫──────┼─────╢║ 22 │ 好茶346 │蔡信雄 │ 0.5500│ 11,000║蔡信登 │ 0.5500║╟──┼─────┼────┼─────┼─────╫──────┼─────╢║ 23 │ 好茶350 │羅紀月蘭│ 0.7200│ 14,400║戴櫻香 │ 0.7190║╟──┼─────┼────┼─────┼─────╫──────┼─────╢║ 24 │ 好茶353 │羅馮貞金│ 0.3500│ 7,000║羅大年 │ 0.3480║╟──┼─────┼────┼─────┼─────╫──────┼─────╢║ 25 │ 好茶354 │馮邱櫻花│ 0.2900│ 5,800║馮再輝 │ 0.2900║╟──┼─────┼────┼─────┼─────╫──────┼─────╢║ 26 │ 好茶358 │石惠美 │ 0.8700│ 17,400║石文賢 │ 0.8720║╟──┼─────┼────┼─────┼─────╫──────┼─────╢║ 27 │ 好茶382 │翁宋愛金│ 0.6700│ 13,400║翁國雄 │ 0.6690║╟──┼─────┼────┼─────┼─────╫──────┼─────╢║ 28 │ 好茶568 │尤富枝 │ 0.6700│ 13,400║中華民國 │ 0.6730║╟──┼─────┼────┼─────┼─────╫──────┼─────╢║ 29 │ 好茶633 │洪天化 │ 1.2500│ 25,000║洪桂金 │ 1.2500║╟──┼─────┼────┼─────┼─────╫──────┼─────╢║ 30 │ 好茶635 │陳桂英 │ 0.6100│ 12,200║陳桂生 │ 0.6140║╟──┼─────┼────┼─────┼─────╫──────┼─────╢║ 31 │ 好茶649 │尤富枝 │ 0.1900│ 3,800║林老吉 │ 0.1910║╟──┼─────┼────┼─────┼─────╫──────┼─────╢║ 32 │ 好茶706 │翁宋愛玉│ 0.2600│ 5,200║翁國雄 │ 0.2630║╟──┼─────┼────┼─────┼─────╫──────┼─────╢║ 33 │ 好茶708 │高宋美齡│ 0.5000│ 10,000║何忠義 │ 0.5000║╟──┼─────┼────┼─────┼─────╫──────┼─────╢║ 34 │ 好茶713 │彭雄滕 │ 0.5000│ 10,000║中華民國 │ 0.5040║╟──┼─────┼────┼─────┼─────╫──────┼─────╢║ 35 │ 好茶825 │許春玉 │ 0.4200│ 8,400║許進德 │ 0.4160║╟──┼─────┼────┼─────┼─────╫──────┼─────╢║ 36 │ 好茶864 │高宋美齡│ 0.7800│ 15,600║中華民國 │ 0.7670║╟──┼─────┼────┼─────┼─────╫──────┼─────╢║ 37 │ 好茶864 │何忠義 │ 0.7700│ 15,400║中華民國 │ 0.7670║╟──┼─────┼────┼─────┼─────╫──────┼─────╢║ 38 │ 好茶864-1│何忠義 │ 0.3000│ 6,000║何吉興 │ 0.2960║╟──┼─────┼────┼─────┼─────╫──────┼─────╢║ 39 │ 好茶865 │江震岸 │ 0.2400│ 4,800║江武仁 │ 0.2440║╟──┼─────┼────┼─────┼─────╫──────┼─────╢║ 40 │ 好茶877 │蔡秀香 │ 0.6500│ 13,000║蔡武雄 │ 0.6340║╟──┼─────┼────┼─────┼─────╫──────┼─────╢║ 41 │ 好茶900 │朱柯金蘭│ 1.3100│ 26,200║朱柯金菊 │ 1.3070║╟──┼─────┼────┼─────┼─────╫──────┼─────╢║ 42 │ 佳暮105 │巴康年英│ 2.8700│ 57,400║盧惠志等二人│ 2.8730║╟──┼─────┼────┼─────┼─────╫──────┼─────╢║ 43 │ 佳暮109 │杜一郎 │ 0.1800│ 3,600║柯秋美 │ 0.1750║╟──┼─────┼────┼─────┼─────╫──────┼─────╢║ 44 │ 佳暮18 │羅次郎 │ 0.3300│ 6,600║盧義 │ 0.8140║╟──┼─────┼────┼─────┼─────╫──────┼─────╢║ 45 │ 佳暮304 │賴金男 │ 0.7100│ 14,200║巴元吉 │ 0.7070║╟──┼─────┼────┼─────┼─────╫──────┼─────╢║ 46 │ 佳暮360 │江康祥 │ 0.5000│ 10,000║中華民國 │ 0.5000║╟──┼─────┼────┼─────┼─────╫──────┼─────╢║ 47 │ 佳暮46 │康昇 │ 0.9700│ 19,400║麥清正 │ 0.9670║╟──┼─────┼────┼─────┼─────╫──────┼─────╢║ 48 │ 佳暮46 │麥月桃 │ 0.9700│ 19,400║麥清正 │ 0.9670║╟──┼─────┼────┼─────┼─────╫──────┼─────╢║ 49 │ 佳暮55 │杜武義 │ 3.3000│ 66,000║中華民國 │ 3.3030║╟──┼─────┼────┼─────┼─────╫──────┼─────╢║ 50 │ 佳暮63 │呂三吉 │ 1.6200│ 32,400║中華民國 │ 1.6190║╟──┼─────┼────┼─────┼─────╫──────┼─────╢║ 51 │ 佳暮65 │趙燕芬 │ 1.5000│ 30,000║中華民國 │ 1.7210║╟──┼─────┼────┼─────┼─────╫──────┼─────╢║ 52 │ 佳暮658 │趙天賜 │ 3.0000│ 60,000║中華民國 │ 0.3703║╟──┼─────┼────┼─────┼─────╫──────┼─────╢║ 53 │ 佳暮83 │巴仁德 │ 0.9100│ 18,200║巴龍祥 │ 0.9050║╟──┼─────┼────┼─────┼─────╫──────┼─────╢║ 54 │ 佳暮83 │杜一郎 │ 0.9100│ 18,200║巴龍祥 │ 0.9050║╟──┼─────┼────┼─────┼─────╫──────┼─────╢║ 55 │ 阿禮89 │唐輝男 │ 0.6300│ 12,600║歐善 │ 0.6320║╟──┼─────┼────┼─────┼─────╫──────┼─────╢║ 56 │ 霧台1081 │陳冠雞 │ 0.3100│ 6,200║杜冠雞 │ 0.0554║╟──┼─────┼────┼─────┼─────╫──────┼─────╢║ 57 │ 霧台1159 │呂阿妹 │ 0.8400│ 16,800║呂夏妹 │ 0.8390║╟──┼─────┼────┼─────┼─────╫──────┼─────╢║ 58 │ 霧台1167 │午○○ │ 0.3600│ 7,200║乙○○ │ 0.3580║╟──┼─────┼────┼─────┼─────╫──────┼─────╢║ 59 │ 霧台1178 │宙○○○│ 1.0100│ 20,200║黃○ │ 2.0180║╟──┼─────┼────┼─────┼─────╫──────┼─────╢║ 60 │ 霧台1291 │葉龍正美│ 3.4500│ 69,000║中華民國 │ 3.4450║╟──┼─────┼────┼─────┼─────╫──────┼─────╢║ 61 │ 霧台1320 │唐鄉芳 │ 1.5900│ 31,800║安建昌 │ 1.5920║╟──┼─────┼────┼─────┼─────╫──────┼─────╢║ 62 │ 霧台1321 │唐鄉芳 │ 0.7400│ 14,800║安建昌 │ 0.7410║╟──┼─────┼────┼─────┼─────╫──────┼─────╢║ 63 │ 霧台1329 │唐鄉芳 │ 0.5500│ 11,000║安貴 │ 0.5540║╟──┼─────┼────┼─────┼─────╫──────┼─────╢║ 64 │ 霧台1333 │唐鄉芳 │ 4.2700│ 85,400║安貴 │ 4.2740║╟──┼─────┼────┼─────┼─────╫──────┼─────╢║ 65 │ 霧台445 │沙本賞 │ 1.1600│ 23,200║康良夫 │ 1.1550║╟──┼─────┼────┼─────┼─────╫──────┼─────╢║ 66 │ 霧台754 │賴武 │ 0.5000│ 10,000║賴得寶 │ 0.4960║╟──┼─────┼────┼─────┼─────╫──────┼─────╢║ 67 │ 霧台934 │歐童生 │ 0.1700│ 3,400║羅忠仁 │ 0.8920║╟──┼─────┼────┼─────┼─────╫──────┼─────╢║ 總 金 額 │114萬3,800元($1,143,800元) ║╚════════╧═════════════════════════════╝附表二之一(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

╔══╤══════════════════════╦════════════╗║ │ 具 領 清 冊 上 所 列 ║ 土 地 謄 本 登 錄 ║║編號├─────┬────┬─────┬─────╫──────┬─────╢║ │ 地 號 │ 地 主 │面積(公頃)│補償金(元)║ 所 有 人 │面積(公頃)║╠══╪═════╪════╪═════╪═════╬══════╪═════╣║ 1 │ 去怒50 │壬○○ │ 1.0300│ 20,600║丁○○ │ 1.0280║╟──┼─────┼────┼─────┼─────╫──────┼─────╢║ 2 │ 好茶280 │宇○ │ 0.4500│ 9,000║己○○○ │ 0.4530║╟──┼─────┼────┼─────┼─────╫──────┼─────╢║ 3 │ 好茶634 │辰○○ │ 0.4800│ 9,600║巳○○○ │ 0.4800║╟──┼─────┼────┼─────┼─────╫──────┼─────╢║ 4 │ 好茶863 │石惠美 │ 1.7700│ 35,400║癸○○ │ 1.7720║╟──┼─────┼────┼─────┼─────╫──────┼─────╢║ 5 │ 好茶896 │辰○○ │ 0.9600│ 19,200║巳○○○ │ 0.9560║╟──┼─────┼────┼─────┼─────╫──────┼─────╢║ 6 │ 好茶905 │張杉良 │ 0.9300│ 18,600║癸○○ │ 0.9300║╟──┼─────┼────┼─────┼─────╫──────┼─────╢║ 總 金 額 │11萬2,400元($112,400元) ║╚════════╧═════════════════════════════╝附表三(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

┌──┬────┬─────┬──────╥──┬────┬─────┬──────┐│編號│姓 名│金 額│ 身分證號碼 ║編號│姓 名│金 額│ 身分證號碼 │├──┼────┼─────┼──────╫──┼────┼─────┼──────┤│ 1 │亥○○ │ 21,900│ Z000000000║ 17 │高美枝 │ 45,400│ Z000000000│├──┼────┼─────┼──────╫──┼────┼─────┼──────┤│ 2 │丑○○ │ 38,700│ Z000000000║ 18 │卯○○ │ 1,552,870│ Z000000000│├──┼────┼─────┼──────╫──┼────┼─────┼──────┤│ 3 │未○○ │ 26,720│ Z000000000║ 19 │吳秀英 │ 78,290│ Z000000000│├──┼────┼─────┼──────╫──┼────┼─────┼──────┤│ 4 │子○○ │ 68,660│ Z000000000║ 20 │賴茂生 │ 33,140│ Z000000000│├──┼────┼─────┼──────╫──┼────┼─────┼──────┤│ 5 │甲○○ │ 15,900│ Z000000000║ 21 │丙○○ │ 3,000│ Z000000000│├──┼────┼─────┼──────╫──┼────┼─────┼──────┤│ 6 │李忠 │ 17,740│ Z000000000║ 22 │杜麥君玉│ 13,740│ Z000000000│├──┼────┼─────┼──────╫──┼────┼─────┼──────┤│ 7 │戌○○ │ 149,400│ Z000000000║ 23 │麥世榮 │ 9,430│ Z000000000│├──┼────┼─────┼──────╫──┼────┼─────┼──────┤│ 8 │寅○○ │ 16,790│ Z000000000║ 24 │鄭玉蕊 │ 110,400│ Z000000000│├──┼────┼─────┼──────╫──┼────┼─────┼──────┤│ 9 │盧清德 │ 14,880│ Z000000000║ 25 │亥○○ │ 67,000│ Z000000000│├──┼────┼─────┼──────╫──┼────┼─────┼──────┤│ 10 │王月碧 │ 7,520│ Z000000000║ 26 │杜忠勇 │ 51,510│ Z000000000│├──┼────┼─────┼──────╫──┼────┼─────┼──────┤│ 11 │酉○○ │ 5,560│ Z000000000║ 27 │何玉葉 │ 37,200│ Z000000000│├──┼────┼─────┼──────╫──┼────┼─────┼──────┤│ 12 │杜安妹 │ 40,220│ Z000000000║ 28 │杜呂阿妹│ 23,120│ Z000000000│├──┼────┼─────┼──────╫──┼────┼─────┼──────┤│ 13 │杜涂蘭香│ 3,000│ Z000000000║ 29 │杜瑞龍 │ 31,100│ Z000000000│├──┼────┼─────┼──────╫──┼────┼─────┼──────┤│ 14 │巴高招 │ 5,580│ Z000000000║ 30 │杜巴勇 │ 45,340│ Z000000000│├──┼────┼─────┼──────╫──┼────┼─────┼──────┤│ 15 │賴美妹 │ 30,080│ Z000000000║ 31 │龍正文 │ 164,240│ Z000000000│├──┼────┼─────┼──────╫──┼────┼─────┼──────┤│ 16 │顏清金 │ 230,850│ Z000000000║ 32 │宋文三 │ 12,600│ Z000000000│├──┴────┴─────┴──────╨──┴────┴─────┴──────┤│附記:1.本表所列之姓名均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 ││ 2.本表金額欄乃依據禁伐補償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所載。 ││ 3.本表共計圖利金額為 297萬1,880元。 │└─────────────────────────────────────────┘附表三之一(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

┌──┬────┬─────┬──────┬──┬────┬─────┬──────┐│編號│姓 名│金 額│ 身分證號碼 │編號│姓 名│金 額│ 身分證號碼 │├──┼────┼─────┼──────┼──┼────┼─────┼──────┤│ 1 │涂俊雄 │ 98,840│ Z000000000│2 │辛○○ │ 13,880│ Z000000000│├──┼────┼─────┼──────┼──┼────┼─────┼──────┤│ 3 │天○○○│ 6,840│ Z000000000│4 │庚○○○│ 17,980│ Z000000000│├──┴────┴─────┴──────┴──┴────┴─────┴──────┤│附記:本表共計金額為 13萬7,540元。 │└─────────────────────────────────────────┘附表四:

1.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編 號│ 姓 名 │原具領清冊│⒓⒙自郵│多撥發金額│ 地號 (原冊編號)及金額││ │ │上所載編定│局撥發金額│ │ ││ │ │補償金額 │ │ │ │├───┼─────┼─────┼─────┼─────┼───────────┤│ 1 │尤大木 │ 169,000│ 181,120│ 12,120│好茶589(40) 26,000││ │ │ │ │ │好茶733(46) 75,600││ │ │ │ │ │好茶920(63) 19,600││ │ │ │ │ │好茶921(160) 15,000││ │ │ │ │ │好茶322(209) 20,600││ │ │ │ │ │好茶297(253) 12,200││ │ │ │ │ │ 合計 169,000│├───┼─────┼─────┼─────┼─────┼───────────┤│ 2 │巴金海 │ 12,000│ 35,700│ 23,700│霧台1067(98) 12,000│├───┼─────┼─────┼─────┼─────┼───────────┤│ 3 │巴時月 │ 33,400│ 65,840│ 32,440│大武301(45) 21,800││ │ │ │ │ │大武535(181) 11,600││ │ │ │ │ │ 合計 33,400│├───┼─────┼─────┼─────┼─────┼───────────┤│ 4 │包正二 │ 9,600│ 21,346│ 11,746│佳暮686(76) 9,600│├───┼─────┼─────┼─────┼─────┼───────────┤│ 5 │包貞節 │ 66,800│ 86,800│ 20,000│霧台243(20) 66,800│├───┼─────┼─────┼─────┼─────┼───────────┤│ 6 │古陳雪梅 │ 12,200│ 56,860│ 44,660│好茶685(256) 12,200│├───┼─────┼─────┼─────┼─────┼───────────┤│ 7 │吳榮標 │ 65,200│ 83,320│ 18,120│好茶25(67) 47,000││ │ │ │ │ │好茶832(293) 18,200││ │ │ │ │ │ 合計 65,200│├───┼─────┼─────┼─────┼─────┼───────────┤│ 8 │呂羅好秋 │ 79,400│ 126,400│ 47,000│去怒588(131) 10,200││ │ │ │ │ │去怒67(150) 3,600││ │ │ │ │ │去怒241(171) 3,400││ │ │ │ │ │霧台554(39) 7,200││ │ │ │ │ │阿禮5(5) 23,400││ │ │ │ │ │佳暮253(3) 31,600││ │ │ │ │ │ 合計 79,400│├───┼─────┼─────┼─────┼─────┼───────────┤│ 9 │杜砂 │ 62,000│ 82,000│ 20,000│去怒70(51) 28,000││ │ │ │ │ │去怒27(79) 5,200││ │ │ │ │ │去怒9(129) 4,000││ │ │ │ │ │霧台742(56) 18,200││ │ │ │ │ │佳暮254(4) 6,600││ │ │ │ │ │ 合計 62,000│├───┼─────┼─────┼─────┼─────┼───────────┤│ 10 │杜一郎 │ 147,600│ 179,060│ 31,460│佳暮690(80) 22,800││ │ │ │ │ │霧台219(8) 19,400││ │ │ │ │ │霧台241(18) 7,800││ │ │ │ │ │霧台16(163) 13,000││ │ │ │ │ │霧台670(183) 5,000││ │ │ │ │ │霧台234(184) 5,200││ │ │ │ │ │佳暮376(95) 18,000││ │ │ │ │ │佳暮257(96) 34,600││ │ │ │ │ │佳暮109(97) 3,600││ │ │ │ │ │佳暮83(98) 18,200││ │ │ │ │ │ 合計 147,600│├───┼─────┼─────┼─────┼─────┼───────────┤│ 11 │杜步玉香 │ 78,600│ 94,738│ 16,138│佳暮255(5) 40,000││ │ │ │ │ │去怒201(159) 12,200││ │ │ │ │ │阿禮34(23) 13,200││ │ │ │ │ │阿禮34(227) 13,200││ │ │ │ │ │ 合計 78,600│├───┼─────┼─────┼─────┼─────┼───────────┤│ 12 │杜良妹 │ 37,200│ 60,040│ 22,840│霧台1086(105) 11,000││ │ │ │ │ │霧台1196(160) 26,200││ │ │ │ │ │ 合計 37,200│├───┼─────┼─────┼─────┼─────┼───────────┤│ 13 │杜花枝 │ 18,200│ 28,294│ 10,094│阿禮64(42) 4,600││ │ │ │ │ │去怒493(192) 13,600││ │ │ │ │ │ 合計 18,200│├───┼─────┼─────┼─────┼─────┼───────────┤│ 14 │杜金連 │ 48,600│ 60,940│ 12,340│霧台236(14) 1,000││ │ │ │ │ │大武1007(150) 3,600││ │ │ │ │ │阿禮109(57) 12,400││ │ │ │ │ │阿禮786(171) 1,400││ │ │ │ │ │阿禮788-1(173) 1,800││ │ │ │ │ │阿禮877(203) 6,000││ │ │ │ │ │阿禮119(234) 8,400││ │ │ │ │ │阿禮758(236) 2,000││ │ │ │ │ │阿禮795(237) 1,000││ │ │ │ │ │阿禮121(235) 11,000││ │ │ │ │ │ 合計 48,600│├───┼─────┼─────┼─────┼─────┼───────────┤│ 15 │杜春生 │ 60,800│ 89,900│ 29,100│霧台951(225) 60,800│├───┼─────┼─────┼─────┼─────┼───────────┤│ 16 │杜魯崖 │ 161,800│ 219,390│ 57,590│大武310(48) 4,200││ │ │ │ │ │大武475(161) 12,400││ │ │ │ │ │大武691(309) 10,600││ │ │ │ │ │大武86(314) 3,800││ │ │ │ │ │大武767(316) 6,000││ │ │ │ │ │大武855(317) 2,400││ │ │ │ │ │大武427(311) 3,200││ │ │ │ │ │大武695(102) 6,200││ │ │ │ │ │大武704(315) 20,600││ │ │ │ │ │大武41(308) 11,600││ │ │ │ │ │大武460(310) 55,400││ │ │ │ │ │大武49(312) 2,400││ │ │ │ │ │大武35(313) 23,000││ │ │ │ │ │ 合計 161,800│├───┼─────┼─────┼─────┼─────┼───────────┤│ 17 │沙健治 │ 76,400│ 86,770│ 10,370│大武256(44) 5,800││ │ │ │ │ │大武426(64) 5,400││ │ │ │ │ │大武568-1(155) 2,000││ │ │ │ │ │大武119(198) 4,200││ │ │ │ │ │大武550(207) 4,000││ │ │ │ │ │大武119(236) 9,800││ │ │ │ │ │大武207(287) 9,000││ │ │ │ │ │大武253(288) 30,800││ │ │ │ │ │大武510(289) 5,400││ │ │ │ │ │ 合計 76,400│├───┼─────┼─────┼─────┼─────┼───────────┤│ 18 │柯杜雪桃 │ 14,000│ 35,580│ 21,580│阿禮61(40) 4,400││ │ │ │ │ │去怒502(29) 9,600││ │ │ │ │ │ 合計 14,000│├───┼─────┼─────┼─────┼─────┼───────────┤│ 19 │柯得寶 │ 27,000│ 75,200│ 48,200│大武218(36) 3,600││ │ │ │ │ │大武560(75) 6,000││ │ │ │ │ │大武413(178) 3,600││ │ │ │ │ │大武26(1) 13,800││ │ │ │ │ │ 合計 27,000│├───┼─────┼─────┼─────┼─────┼───────────┤│ 20 │陳再輝 │ 146,000│ 164,040│ 18,040│好茶220(7) 29,400││ │ │ │ │ │好茶590(41) 11,400││ │ │ │ │ │好茶843(58) 22,200││ │ │ │ │ │好茶804(148) 16,600││ │ │ │ │ │好茶776(281) 9,400││ │ │ │ │ │好茶777(282) 15,600││ │ │ │ │ │好茶778(283) 5,200││ │ │ │ │ │好茶247(163) 9,600││ │ │ │ │ │好茶567(236) 13,400││ │ │ │ │ │好茶899(302) 13,200││ │ │ │ │ │ 合計 146,000│├───┼─────┼─────┼─────┼─────┼───────────┤│ 21 │陳盛發 │ 22,400│ 39,020│ 16,620│好茶261(102) 7,400││ │ │ │ │ │好茶701(269) 15,000││ │ │ │ │ │ 合計 22,400│├───┼─────┼─────┼─────┼─────┼───────────┤│ 22 │陳義賢 │ 135,200│ 162,920│ 27,720│好茶911(59) 26,600││ │ │ │ │ │好茶12(75) 11,200││ │ │ │ │ │好茶1001(89) 19,400││ │ │ │ │ │好茶594(129) 19,800││ │ │ │ │ │好茶910(159) 21,800││ │ │ │ │ │好茶200-1(168) 9,000││ │ │ │ │ │好茶716(280) 19,600││ │ │ │ │ │好茶837(299) 7,800││ │ │ │ │ │ 合計 135,200│├───┼─────┼─────┼─────┼─────┼───────────┤│ 23 │葉榮民 │ 10,800│ 28,500│ 17,700│好茶742(52) 10,800│├───┼─────┼─────┼─────┼─────┼───────────┤│ 24 │廖雪蓮 │ 94,400│ 113,540│ 19,140│好茶325(28) 38,600││ │ │ │ │ │好茶312(115) 33,200││ │ │ │ │ │好茶915(165) 11,200││ │ │ │ │ │好茶916(305) 4,000││ │ │ │ │ │好茶625(265) 7,400││ │ │ │ │ │ 合計 94,400│├───┼─────┼─────┼─────┼─────┼───────────┤│ 25 │蔡秀香 │ 21,400│ 46,560│ 25,160│好茶248(100) 8,400││ │ │ │ │ │好茶877(318) 13,000││ │ │ │ │ │ 合計 21,400│├───┼─────┼─────┼─────┼─────┼───────────┤│ 26 │盧冠均 │ 141,200│ 162,520│ 21,320│去怒495(71) 141,200│├───┼─────┼─────┼─────┼─────┼───────────┤│ 27 │盧美毛 │ 184,800│ 316,060│ 131,260│霧台839(94) 8,600││ │ │ │ │ │去怒702(50) 161,600││ │ │ │ │ │去怒501(118) 3,600││ │ │ │ │ │去怒645(125) 8,800││ │ │ │ │ │去怒646(128) 2,200││ │ │ │ │ │ 合計 184,800│├───┼─────┼─────┼─────┼─────┼───────────┤│ 28 │賴秋月 │ 17,400│ 33,420│ 16,020│佳暮700(85) 4,200││ │ │ │ │ │霧台776(110) 13,200││ │ │ │ │ │ 合計 17,400│├───┼─────┼─────┼─────┼─────┼───────────┤│ 29 │龍正美 │ 77,200│ 146,100│ 68,900│霧台1250(187) 77,200│├───┼─────┼─────┼─────┼─────┼───────────┤│ 30 │羅次郎 │ 6,600│ 49,520│ 42,920│佳暮18(1) 6,600│├───┼─────┼─────┼─────┼─────┼───────────┤│ 31 │羅紀月蘭 │ 75,800│ 118,300│ 42,500│好茶282(216) 19,000││ │ │ │ │ │好茶350(231) 14,400││ │ │ │ │ │好茶650(259) 13,800││ │ │ │ │ │好茶651(260) 5,200││ │ │ │ │ │好茶677(261) 14,000││ │ │ │ │ │好茶619(262) 9,400││ │ │ │ │ │ 合計 75,800│├───┼─────┼─────┼─────┼─────┼───────────┤│ 32 │鐘鳳嬌 │ 63,200│ 84,520│ 21,320│好茶243(96) 15,200││ │ │ │ │ │好茶173(190) 13,200││ │ │ │ │ │好茶373(208) 13,200││ │ │ │ │ │好茶623(254) 21,600││ │ │ │ │ │ 合計 63,200│├───┼─────┼─────┼─────┼─────┼───────────┤│ 33 │包永松 │ 130,000│ 174,916│ 44,916│佳暮357(18) 20,000││ │ │ │ │ │佳暮57(41) 30,000││ │ │ │ │ │佳暮657(67) 40,000││ │ │ │ │ │佳暮684(74) 18,400││ │ │ │ │ │佳暮689(78) 21,600││ │ │ │ │ │ 合計 130,000│├───┼─────┼─────┼─────┼─────┼───────────┤│ 34 │呂清泰 │ 27,800│ 82,522│ 54,722│霧台1073(102) 17,200││ │ │ │ │ │霧台1110(132) 10,600││ │ │ │ │ │ 合計 27,800│├───┴─────┴─────┴─────┴─────┴───────────┤│超撥合計金額 $1,057,756 │└───────────────────────────────────────┘

2.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編號│ 姓 名 │ 地 號 │原具領清冊│⒍⒋自郵│ 多撥金額 ││ │ │ │上編定補償│局撥發金額│ ││ │ │ │金額 │ │ │├──┼────┼────┼─────┼─────┼───────┤│ 1 │ 吳香蘭 │ 好茶967│$ 228,100│ $240,000│多撥 $11,900│├──┼────┼────┼─────┼─────┼───────││ 2 │ 麥秋春 │ 佳暮3 │ 277,000│ 388,000│多撥 $111,000│├──┼────┼────┼─────┼─────┼───────││ 3 │ 巴一郎 │ 大武199│ 103,000│ 780,000│多撥 $677,000│├──┴────┼────┴─────┼─────┼───────┤│ 合 計 │ $ 608,100│$1,408,000│多撥 $799,900│└───────┴──────────┴─────┴───────┘

3.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撫育管理(86~88 年度)┌───────────────────┬──────────────────────┐│ 原編定林農具領名冊其上金額 │ 鄉公所自郵局撥發 │├──┬────┬─────┬─────┼────┬───┬─────┬───────┤│編號│ 姓 名 │ 地 號 │ 金 額 │ 日 期 │姓 名│ 金 額 │ 多(少)撥 │├──┼────┼─────┼─────┼────┼───┼─────┼───────┤│ 1 │ 吳香蘭 │ 好茶967 │$ 68,430│90.03.01│吳香蘭│ $139,830│多撥 $71,400│├──┼────┼─────┼─────┼────┼───┼─────┼───────┤│ 2 │ 宋文生 │ 佳暮232 │ 280,800│90.03.01│宋文生│ 438,600│多撥 157,800│├──┼────┼─────┼─────┼────┼───┼─────┼───────┤│ 3 │ 巴一郎 │ 大武199 │ 30,900│90.03.01│巴一郎│ 249,600│多撥 218,700│├──┴────┼─────┴─────┼────┴───┴─────┼───────┤│合計 │ 380,130元│ $828,030│多撥 $447,900│└───────┴───────────┴──────────────┴───────┘附表五:

╔══╤═══════════════════╗║ │ 冊 列 土 地 ║║編號├──────┬─────┬──────╢║ │ 地 號 │ 地 主 │ 面積(公頃)║╠══╪══════╪═════╪══════╣║ 1 │ 大武143 │ 禹弘仁 │ 0.2700║╟──┼──────┼─────┼──────╢║ 2 │ 大武186 │ 柯蘭琉 │ 0.1700║╟──┼──────┼─────┼──────╢║ 3 │ 大武199 │ 巴一郎 │ 1.0300║╟──┼──────┼─────┼──────╢║ 4 │ 大武201 │ 歐復昌 │ 0.7200║╟──┼──────┼─────┼──────╢║ 5 │ 大武207 │ 沙健治 │ 0.4500║╟──┼──────┼─────┼──────╢║ 6 │ 大武26 │ 柯得寶 │ 0.6900║╟──┼──────┼─────┼──────╢║ 7 │ 大武296 │ 玄○○ │ 1.0000║╟──┼──────┼─────┼──────╢║ 8 │ 大武296-1 │ 歐正二 │ 1.0000║╟──┼──────┼─────┼──────╢║ 9 │ 大武323 │ 地○○ │ 1.0000║╟──┼──────┼─────┼──────╢║ 10 │ 大武41 │ 杜魯崖 │ 0.5800║╟──┼──────┼─────┼──────╢║ 11 │ 大武452 │ 地○○ │ 0.4200║╟──┼──────┼─────┼──────╢║ 12 │ 大武458 │ 康正益 │ 0.5000║╟──┼──────┼─────┼──────╢║ 13 │ 大武460 │ 杜魯崖 │ 2.7700║╟──┼──────┼─────┼──────╢║ 14 │ 大武57 │ 地○○ │ 0.5500║╟──┼──────┼─────┼──────╢║ 15 │ 大武704 │ 柯魯崖 │ 1.0300║╟──┼──────┼─────┼──────╢║ 16 │ 大武712 │ 巴靜子 │ 0.2600║╟──┼──────┼─────┼──────╢║ 17 │ 大武751 │ 巴靜子 │ 0.5900║╟──┼──────┼─────┼──────╢║ 18 │ 去怒125 │ 麥泰山 │ 0.2300║╟──┼──────┼─────┼──────╢║ 19 │ 去怒279 │ 顏良瑞 │ 0.2400║╟──┼──────┼─────┼──────╢║ 20 │ 去怒280 │ 顏良瑞 │ 0.5200║╟──┼──────┼─────┼──────╢║ 21 │ 去怒311 │ 盧初雄 │ 0.2800║╟──┼──────┼─────┼──────╢║ 22 │ 去怒318 │ 盧初雄 │ 0.0900║╟──┼──────┼─────┼──────╢║ 23 │ 去怒426 │ 盧正君 │ 1.8200║╟──┼──────┼─────┼──────╢║ 24 │ 去怒439 │ 盧初雄 │ 0.4400║╟──┼──────┼─────┼──────╢║ 25 │ 去怒44 │ 巴元吉 │ 0.5700║╟──┼──────┼─────┼──────╢║ 26 │ 去怒51 │ 麥月桃 │ 0.1700║╟──┼──────┼─────┼──────╢║ 27 │ 去怒578 │ 柯丁旺 │ 0.8800║╟──┼──────┼─────┼──────╢║ 28 │ 去怒581 │ 柯丁旺 │ 1.1700║╟──┼──────┼─────┼──────╢║ 29 │ 去怒588 │ 呂羅好秋│ 0.5100║╟──┼──────┼─────┼──────╢║ 30 │ 去怒622 │ 盧初雄 │ 0.5400║╟──┼──────┼─────┼──────╢║ 31 │ 去怒66 │ 巴利吉 │ 0.5000║╟──┼──────┼─────┼──────╢║ 32 │ 去怒91 │ 巴山光 │ 0.4800║╟──┼──────┼─────┼──────╢║ 33 │ 好茶193 │ 郭有福 │ 1.2500║╟──┼──────┼─────┼──────╢║ 34 │ 好茶22 │ 高清吉 │ 2.0500║╟──┼──────┼─────┼──────╢║ 35 │ 好茶247 │ 陳再輝 │ 0.4800║╟──┼──────┼─────┼──────╢║ 36 │ 好茶263 │ 邱金士 │ 0.3300║╟──┼──────┼─────┼──────╢║ 37 │ 好茶281 │ 陳松二 │ 0.7400║╟──┼──────┼─────┼──────╢║ 38 │ 好茶284 │ 杜冬振 │ 0.7500║╟──┼──────┼─────┼──────╢║ 39 │ 好茶294 │ 胡添德 │ 1.1600║╟──┼──────┼─────┼──────╢║ 40 │ 好茶296 │ 陳雪梅 │ 0.3100║╟──┼──────┼─────┼──────╢║ 41 │ 好茶297 │ 尤大木 │ 0.6100║╟──┼──────┼─────┼──────╢║ 42 │ 好茶347 │ 陳榮吉 │ 0.9300║╟──┼──────┼─────┼──────╢║ 43 │ 好茶351 │ 陳雪梅 │ 0.4400║╟──┼──────┼─────┼──────╢║ 44 │ 好茶352 │ 顏麗華 │ 0.2300║╟──┼──────┼─────┼──────╢║ 45 │ 好茶357 │ 邱增益 │ 0.5000║╟──┼──────┼─────┼──────╢║ 46 │ 好茶359 │ 唐鄉芳 │ 0.7500║╟──┼──────┼─────┼──────╢║ 47 │ 好茶360 │ 柯光輝 │ 1.6400║╟──┼──────┼─────┼──────╢║ 48 │ 好茶362 │ 楊忠明 │ 0.4500║╟──┼──────┼─────┼──────╢║ 49 │ 好茶365 │ 石惠美 │ 0.2800║╟──┼──────┼─────┼──────╢║ 50 │ 好茶367 │ 楊忠明 │ 0.6300║╟──┼──────┼─────┼──────╢║ 51 │ 好茶373 │ 鐘鳳嬌 │ 0.6600║╟──┼──────┼─────┼──────╢║ 52 │ 好茶383 │ 江得祥 │ 0.5200║╟──┼──────┼─────┼──────╢║ 53 │ 好茶567 │ 陳再輝 │ 0.6700║╟──┼──────┼─────┼──────╢║ 54 │ 好茶623 │ 鐘鳳嬌 │ 1.0800║╟──┼──────┼─────┼──────╢║ 55 │ 好茶624 │ 何玉葉 │ 0.5100║╟──┼──────┼─────┼──────╢║ 56 │ 好茶625 │ 廖雪蓮 │ 0.3700║╟──┼──────┼─────┼──────╢║ 57 │ 好茶631 │ 陳雪梅 │ 0.5000║╟──┼──────┼─────┼──────╢║ 58 │ 好茶644 │ 陳虹明 │ 1.2600║╟──┼──────┼─────┼──────╢║ 59 │ 好茶646 │ 陳初男 │ 0.8500║╟──┼──────┼─────┼──────╢║ 60 │ 好茶650 │ 羅紀月蘭│ 0.6900║╟──┼──────┼─────┼──────╢║ 61 │ 好茶651 │ 羅紀月蘭│ 0.2600║╟──┼──────┼─────┼──────╢║ 62 │ 好茶652 │ 邱增益 │ 0.3300║╟──┼──────┼─────┼──────╢║ 63 │ 好茶701 │ 陳盛發 │ 0.7500║╟──┼──────┼─────┼──────╢║ 64 │ 好茶707 │ 柯連吉 │ 0.5800║╟──┼──────┼─────┼──────╢║ 65 │ 好茶711 │ 蔡信雄 │ 0.7900║╟──┼──────┼─────┼──────╢║ 66 │ 好茶716 │ 陳義賢 │ 0.9800║╟──┼──────┼─────┼──────╢║ 67 │ 好茶718 │ 陳金財 │ 0.2400║╟──┼──────┼─────┼──────╢║ 68 │ 好茶719 │ 林添增 │ 0.6900║╟──┼──────┼─────┼──────╢║ 69 │ 好茶720 │ 楊忠明 │ 0.0800║╟──┼──────┼─────┼──────╢║ 70 │ 好茶739 │ 陳月生 │ 0.8000║╟──┼──────┼─────┼──────╢║ 71 │ 好茶745 │ 藍明輝 │ 0.6700║╟──┼──────┼─────┼──────╢║ 72 │ 好茶834 │ 柯光輝 │ 1.7300║╟──┼──────┼─────┼──────╢║ 73 │ 好茶837 │ 陳義賢 │ 0.3900║╟──┼──────┼─────┼──────╢║ 74 │ 好茶840 │ 陳桂英 │ 0.5200║╟──┼──────┼─────┼──────╢║ 75 │ 好茶840 │ 陳桂英 │ 0.5200║╟──┼──────┼─────┼──────╢║ 76 │ 好茶842 │ 林錦雲 │ 0.8400║╟──┼──────┼─────┼──────╢║ 77 │ 好茶873 │ 胡添德 │ 0.2600║╟──┼──────┼─────┼──────╢║ 78 │ 好茶889 │ 蔡信雄 │ 0.5000║╟──┼──────┼─────┼──────╢║ 79 │ 好茶893 │ 江得祥 │ 4.4500║╟──┼──────┼─────┼──────╢║ 80 │ 好茶895 │ 柯光輝 │ 1.0000║╟──┼──────┼─────┼──────╢║ 81 │ 好茶899 │ 陳再輝 │ 0.6600║╟──┼──────┼─────┼──────╢║ 82 │ 好茶901 │ 陳虹明 │ 0.7200║╟──┼──────┼─────┼──────╢║ 83 │ 好茶904 │ 李明朝 │ 0.7200║╟──┼──────┼─────┼──────╢║ 84 │ 好茶918 │ 陳雪梅 │ 1.6100║╟──┼──────┼─────┼──────╢║ 85 │ 好茶929 │ 郭有福 │ 2.1800║╟──┼──────┼─────┼──────╢║ 86 │ 好茶932 │ 江震岸 │ 1.4100║╟──┼──────┼─────┼──────╢║ 87 │ 好茶939 │ 陳金財 │ 1.8500║╟──┼──────┼─────┼──────╢║ 88 │ 佳暮105 │ 盧惠志 │ 2.8700║╟──┼──────┼─────┼──────╢║ 89 │ 佳暮109 │ 柯秋美 │ 0.1800║╟──┼──────┼─────┼──────╢║ 90 │ 佳暮304 │ 巴元吉 │ 0.7100║╟──┼──────┼─────┼──────╢║ 91 │ 佳暮376 │ 杜一郎 │ 0.9000║╟──┼──────┼─────┼──────╢║ 92 │ 佳暮449 │ 巴利吉 │ 0.6600║╟──┼──────┼─────┼──────╢║ 93 │ 佳暮5 │ 柯知玲 │ 0.3900║╟──┼──────┼─────┼──────╢║ 94 │ 佳暮56 │ 麥秋風 │ 1.9400║╟──┼──────┼─────┼──────╢║ 95 │ 佳暮587 │ 龍正夫 │ 0.5000║╟──┼──────┼─────┼──────╢║ 96 │ 佳暮594 │ 壬○○ │ 0.9800║╟──┼──────┼─────┼──────╢║ 97 │ 佳暮686 │ 包正仁 │ 0.4800║╟──┼──────┼─────┼──────╢║ 98 │ 佳暮688 │ 杜明山 │ 1.0800║╟──┼──────┼─────┼──────╢║ 99 │ 佳暮69 │ 趙燕芬 │ 8.0000║╟──┼──────┼─────┼──────╢║100 │ 佳暮75 │ 柯知甘 │ 1.3600║╟──┼──────┼─────┼──────╢║101 │ 阿禮326 │ 唐輝次 │ 0.8100║╟──┼──────┼─────┼──────╢║102 │ 阿禮497 │ 杜光照 │ 0.7000║╟──┼──────┼─────┼──────╢║103 │ 阿禮995 │ 羅永昌 │ 0.6800║╟──┼──────┼─────┼──────╢║104 │ 霧台1093 │ 林美花 │ 0.4300║╟──┼──────┼─────┼──────╢║105 │ 霧台1118 │ 馬仁春 │ 1.0700║╟──┼──────┼─────┼──────╢║106 │ 霧台1119 │ 馬阿葉 │ 1.4200║╟──┼──────┼─────┼──────╢║107 │ 霧台1164 │ 馬阿葉 │ 0.1300║╟──┼──────┼─────┼──────╢║108 │ 霧台1289 │ 龍正夫 │ 1.0700║╟──┼──────┼─────┼──────╢║109 │ 霧台1290 │ 龍正夫 │ 1.3600║╟──┼──────┼─────┼──────╢║110 │ 霧台1294 │ 杜金雄 │ 0.9900║╟──┼──────┼─────┼──────╢║111 │ 霧台215 │ 盧麥村合│ 0.7400║╟──┼──────┼─────┼──────╢║112 │ 霧台427 │ 盧松峰 │ 1.6600║╟──┼──────┼─────┼──────╢║113 │ 霧台785 │ 麥泰山 │ 0.9800║╟──┼──────┼─────┼──────╢║114 │ 霧台822 │ 盧松峰 │ 1.3600║╟──┼──────┼─────┼──────╢║115 │ 霧台853 │ 巴白修 │ 0.1500║╟──┼──────┼─────┼──────╢║116 │ 霧台939 │ 賴松忠 │ 0.3300║╟──┼──────┼─────┼──────╢║117 │ 霧台951 │ 杜春生 │ 3.0400║╚══╧══════╧═════╧══════╝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