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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訴字第 24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a○○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蘇佰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C○○○上 訴 人即 被 告 F○○(原名張雅婷)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朱淑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M○○選任辯護人 董明正律師

侯勝昌律師朱淑娟律師被 告 j○○(原名蔡信明)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麗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6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94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a○○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使人誤信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M○○、F○○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出售所持有之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參年,並均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C○○○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出售所持有之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j○○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出售所持有之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j○○(原名蔡信明)曾於民國9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C○○○曾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77年3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M○○曾分別因偽造文書、妨害兵役、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4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86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M○○本案犯罪時間為91年12月,故不構成累犯)。

二、a○○係澤丕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88年設於高雄市○○○路○○○ 號13樓之1 ,下稱澤丕公司)負責人,其因投資設於中國大陸之新華光電有限公司(89年設立,代表人楊一江,中國籍,現由檢察官另案通緝)而成為股東,再擔任監察人,從事LED (發光二極體)相關產品之製造、銷售業務。

喻建民係蘋果星球國際資訊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2樓之1 、2 ,下稱蘋果星球公司)公司代表人,旗下由秦振武擔任華振聯合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3樓之3 ,下稱華振公司)代表人,陳尚林擔任尚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4 樓之1 ,下稱尚揚公司)代表人,黃子倫擔任冠輝資訊時尚休閒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 、3 ,下稱冠輝公司,92年10月17日解散後另於高雄市○○區○○○路○○○ 號設立龍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代表人,范金山擔任悅豪資訊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6樓之1 、

2 ,下稱悅豪公司)代表人,黃琬珺擔任廣翰時尚休閒企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4 樓之2 ,下稱廣翰公司,已解散)代表人(以上喻建民、秦振武、陳尚林、黃子倫、范金山、黃琬珺等人均由檢察官另案起訴)。而M○○、張蔓菁則為冠輝公司及龍騰公司副總經理,C○○○則為龍騰公司負責人。j○○(原名蔡信明)於91年4、5 月間起擔任a○○經營之澤丕公司副總經理,並於92年

2 月間兼任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高雄辦事處股務室主管。

三、a○○因新華光電有限公司董事會於90年4 月2 日決議向外籌募資金,目標為募資美金824 萬元,以達資本額美金1400萬元,乃於90年5 月9 日在香港成立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SUN HWA ENTERPRIS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下稱香港新華公司),成為控股公司,以持股方式投資大陸之LED 製造公司。香港新華公司復擬在台銷售股份籌募資金,再於91年4 月2 日與a○○經營之澤丕公司簽訂承銷授權書,授權澤丕公司承銷新華公司百分之49股權,計6,860萬股,並授權a○○代表香港新華公司執行規劃、辦理有關上述股票之全部承銷業務及公認證手續,並承認a○○就上述授權行為所簽署之一切法律文件有效。而a○○為銷售新華公司大股東楊一江、林英隆之上開持股以籌集資金,先於91年4 、5 月間僱請j○○為澤丕公司副總經理,籌劃在台釋股之工作,並復於91年8 月間委託前衛公關有限公司在台函請各大創投公司及特定自然人於91年9 月26日在台北六福皇宮飯店舉辦法人說明會,佯稱開曼新華公司預計於92年11月在美國道瓊市場以美金15元公開掛牌上市,前景可期,藉此披露訊息予工商時報、經濟日報、ET TODAY電子報及中央社等媒體。再委託動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動點公司)於91年9 月20日在開曼群島設立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SUN HWA ENTERPRIS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Cayman Island.,下稱開曼新華公司),將該公司股權信託登記於楊一江、a○○名下,且製作表彰開曼新華公司股份之股權憑證。

四、嗣a○○因未能與上開創投公司及特定自然人談妥投資條件,乃思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其明知新華公司並無於美國其他相關市場上市之可能,亦未與摩根士丹利公司談妥承銷合約,更無意負買回之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而與喻建民、秦振武、陳尚林、黃子倫、范金山、黃琬珺、C○○○、F○○、M○○、j○○等人均明知經營有價證券之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會)之核准,其承銷及買賣居間等證券經紀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後,方得營業,而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澤丕公司及蘋果星球公司、冠輝公司、龍騰公司、尚揚公司、悅豪公司、廣翰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亦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承銷及買賣居間經紀商業務並發給許可證照,又出售表彰原有股東持股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而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經營投資顧問、承銷、買賣居間等有價證券業務並公開招募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a○○於91年10月間,經由陳麒任結識不知其詐欺之情之蘋果星球公司負責人喻建民及其旗下公司負責人秦振武、陳尚林、黃子倫、范金山、黃琬珺等人,得知蘋果星球公司大量招募業務人員,從事銷售蘋果星球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及會員卡業務,乃向喻建民等人陳稱新華公司前景看好,已經委託摩根史坦利公司為承銷商,將在美國「道瓊」股市公開上市,屆時每股至少可有5 美元或4 美元之承銷價格,獲利非凡云云,而喻建民亦得知a○○需向外銷售股份以籌募資金,雙方乃協議合作。a○○即於91年10月16日,由喻建民轉介委託陳尚林、范金山、黃子倫、黃琬珺等人,以尚揚、悅豪、冠輝、廣翰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出售表彰開曼新華公司股份之股權憑證,而a○○於陳尚林等人每銷售1單位(1500股)股權憑證抽取新臺幣(下同)27,000元(每股18元),陳麒任則抽取1,000 元(合計銷售公司每單位應支付28,000元)。

五、喻建民、陳尚林、范金山、黃琬珺、黃子倫等人分別以蘋果星球公司及旗下尚揚、悅豪、廣翰、冠輝等公司名義,以底薪20,000元(專案)、24,000元(主任)、28,000元(經理)不等之薪水招募大批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區分組別,授以協理、經理、主任、專員不等之職位,並施以訓練,負責向不特定人銷售表彰開曼新華公司股份之股權憑證。a○○並為公開銷售之準備,於91年10月24日,以香港新華公司之名義與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務代理契約,自91年11月1 日起委託代辦該公司股票交割及股東資料之登錄與寄發等股務業務。a○○再於91年10月31日,先在華振公司會議室向冠輝公司副總經理M○○、F○○及各公司業務人員說明新華公司上市流程及計劃,及股票公開承銷之過程,且銷售股票均附買回之條件,所簽立之附買回協議書均有公證人公證云云,以取信於人,致該公司業務人員陷於錯誤,陸續自行或推介親朋購買上開新華公司股權憑證。而M○○、張蔓菁即訓練公司不知情業務人員,於91年底起,循街頭搭訕、網路交友或由軍中胞澤推薦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士投資,以公開招募方式推銷上開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並均稱:伊公司代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每1500股為1 單位,僅售9 萬8,000 元不等(嗣改為每3,000 股為1 單位,價格16萬8,000 元不等,實際售出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而開曼新華公司將於92年11月30日前,接受輔導並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亦不超過93年5 月31日,若於美股公開上市○○○道瓊股市」每股承銷商最低承銷價格為5美元,獲利非凡,且倘於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公開上市時,則將以所購價格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之價格買回。而為取信投資人,於販賣時均稱可代將所簽署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持向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致投資人不疑有他,以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買賣契約既經公證,權益必有保障,而陷於錯誤出資購買。其業務人員則依業績及階級不同,每銷售1 單位上開股權憑證,可抽取獎金8,000 元(專員)、10,000 元 (主任)、17,000元(經理)、20,000元(協理)、30,000元(副總經理)、30,000元(總經理)不等,惟需負擔下線員工之薪水,及公司營運開銷。而投資人購買後,繳納之股款則由業務人員收齊集中匯入蘋果星球公司之帳戶,再由喻建民、秦振武與a○○結算,並於業務人員提供a○○所製定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上簽名,書明所購金額及股數,並提出身分證及護照影本交業務人員,而蘋果星球等公司則定期將上開股東資料及a○○應得之股款交予澤丕公司會計收受匯入a○○之帳戶,並由j○○負督導之責。而a○○並將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交予其所委任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永誌(曾任律師,嗣轉任公證人)予以公證後,製發公證書予投資人,並將投資人身分資料交予太平洋證券公司彙整,送由動點公司製作股權憑證,轉送開曼群島證券管理委員會辦理過戶登記,俟完成登記後寄往大陸新華公司由楊一江簽署(嗣授權由a○○簽署),再由a○○簽名,最後交由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投資人至該公司領取。

六、a○○再於91年12月14日、92年2 月22日、92年7 月5 日,多次在高雄市漢來大飯店舉行公開說明會,亦佯稱上開新華公司將於美國上市之不實資訊,由業務人員邀請已投資者或有投資意願者前往聽講,除堅定已投資者之意願外,並圖招徠更多投資者。a○○亦於92年2 月間在其所經營之澤丕公司成立新華投資公司高雄辦事處,並指派j○○擔任辦事處股務室主管,由j○○負責處理股東資料、股務諮詢等事宜,並於92年9 月1 日a○○終止太平洋證券公司委託合約後,接續股權憑證之過戶交割寄發事宜。a○○再於92年4 月間發函通知各投資人,以新華集團去年營收為每股稅後淨利新臺幣5.18元,並訂於92年5 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會中決議無償配股及有償配股,投資人可以每股12元之低價認購股份,致部分投資人直接匯款予a○○以購買股份,再由a○○所設立之新華公司高雄辦事處通知領取投資增資新股。此外,a○○亦於92年6 月間起,多次在國內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之財經專業媒體,接受訪問或刊登廣告,宣揚新華公司即將進軍美國「道瓊股市」之計劃,加強投資人購買之意願。

七、嗣於92年8 月25日,蘋果星球集團因銷售未上市股票遭檢調人員搜索而查獲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黃子倫所經營之冠輝公司與秦振武發生帳款1,000 餘萬元之財務爭執,致黃子倫無法順利交割已銷售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予投資人,其為撫平投資人使能順利取得上開股權憑證,另自行與a○○達成以上開條件承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協議,乃先於92年10月17日解散冠輝公司,並委由C○○○於92年10月23日以負責人名義設立龍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B1F 、1F、2F,下稱龍騰公司)。黃子倫再與M○○、張蔓菁延續前開犯意,並與C○○○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再以龍騰公司名義由業務人員循上開方式,對外銷售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惟以每3,000 股為1單位,每單位16萬8 千元不等,且有部分承諾之上市日期延至93年11月30日)。其銷售所得差價,有部分則購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以履行交割、或轉換予因購入其銷售之蘋果星球股票而遭受損失之投資人(轉換發給之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以1,000 股為單位)。而a○○則續於92年11月15日在漢來大飯店舉行公開說明會,亦佯稱上開新華公司將於美國上市之不實資訊,由業務人員邀請已投資者或有投資意願者前往聽講。先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誤以為新華公司即將於美國之股票市場上市,股價即將暴漲,前景可期而值得投資,以附表一所示每單位16萬8 千元不等之價格承購而受有損失(金額總計為5,275 萬2,669 元)。

八、a○○為取信投資人,再於92年11月24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新華投資控股公司(Sun Hwa Enterprise InvestmentHolding Corporation, DELAWARE ,下稱美國新華公司)。

至92年11月30日a○○所承諾之上市第一時間,新華公司仍未上市,為安撫投資人,乃於92年12月14日,於高雄市漢來飯店舉辦新華集團業務發表會,吹噓新華公司在大陸紹興已購買土地增設廠房,財測每1,000 股可配500 股,其在美國證管會已輔導多家公司上市云云,藉以取得投資人之信任。又於92年12月間,發函通知各投資人,佯稱新華公司即將進軍美國市場,投資人可將上開所投資之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寄送至設於澤丕公司之新華公司辦事處,由該公司以1 比2 之比例轉換為美國新華公司之股票,而投資人寄回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則集中保管於新華公司深圳辦公室。投資人不疑有他,亦陸續交寄原購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由該公司以上開比例轉換成美國新華公司股票。

九、惟美國新華公司遲未上市,a○○復未履行買回承諾,經投資人檢舉後,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高雄憲兵隊所組成之專案小組,於93年2 月26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二所示之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十、案經經濟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a○○部分:㈠共同被告j○○及證人K○○、黃天佑(原名黃致豪)、E

○○、x○○、t○○、丙○○、尤芸芸、e○○、o○○、康至友、癸○○、I○○、寅○○、乙○○、r○○、l○○、B○○、辰○○、地○○之警詢筆錄(含調查局筆錄),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上開證人均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所為陳述內容亦大致相符,渠等先前警詢之陳述即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

㈡證人黃子倫提出之授權書(正本經原審核閱無誤發還,影本

存卷,見原審卷四第244 頁),其內容係載明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冠輝公司在台灣辦理釋股業務,並經冠輝公司負責人黃子倫到庭證明其為真正,且其上所蓋用之「新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楊一江」印章,被告a○○並未主張其為偽造(見原審卷五第30頁),是以該授權書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㈢卷內各投資人所提出之公證書,均係公證人謝永誌接受被告

a○○以新華公司名義委託,於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業經證人謝永誌到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01 至218 頁),自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且該公證書既經專業公證人製作,其可信度更高,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㈣本案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a○○及其辯護人於本院97年8 月11日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全案卷證其餘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二第3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檢察官、被告a○○及其辯護人已同意本案其餘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二、被告C○○○、F○○、M○○、j○○部分: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C○○○、F○○、M○○、j○○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97年2 月18日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全案卷證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40 至141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檢察官、被告C○○○、F○○、M○○、j○○及渠等辯護人均已同意本案之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a○○(下稱被告a○○)固坦承伊為澤丕公司負責人,並為大陸新華光電公司股東兼監察人,為籌集資金,來台銷售開新華公司股權,並披露訊息予媒體;而由蘋果星球等公司銷售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伊均以新華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並經公證,約定開曼新華公司將於92年11月30日前,接受輔導而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亦不超過93年5 月31日,倘於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公開上市時,則將以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之價格買回,迄未能在任何集中市場公開上市,亦未對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履行買回義務;以及於上開時間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定股務代理契約,並在自己經營之澤丕公司成立新華公司股務室,處理股票交割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係以每股18元之價格出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450 萬股予喻建民,並依喻建民等人之指定將股份過戶予第三人,並非委託蘋果星球等公司代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嗣黃子倫離開蘋果星球公司後,又以上開條件售予300 萬股,並陸續出售至700 萬股,此乃私人海外債權之轉讓,並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行為,且伊承諾之買回價格,係以伊所收受之款項(即每股18元)加計百分之10利息計算,至蘋果星球等公司之業務人員承諾投資人以銷售價格買回乙節,與伊無涉。伊確實積極進行新華公司在美國上市之事宜,惟因IT產業泡沫化,始無法上市,且伊承諾之買回金額,均載明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係投資人堅持以其出資額要求買回,始未能履行,伊並無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M○○、F○○(下稱被告M○○、F○○)對於渠等於上開時地擔任冠輝、龍騰公司副總經理,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受被告a○○委任承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並聘僱業務人員推介、居間銷售、公開招募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僅辯稱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有部分並非由冠輝或龍騰公司售出,不應由渠等負責云云。訊據被告j○○對於伊於上開時地受被告a○○聘僱擔任新華公司高雄辦事處股務室主管,受理冠輝、龍騰等公司銷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股東資料彙整、督導股款收受、股票(股權憑證)交割及股務諮詢等業務,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C○○○(下稱被告C○○○)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僅係受黃子倫之請託而擔任龍騰公司掛名負責人,對於公司之業務均不知情,亦未參與,實不知有何違法情事云云。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向蘋果星球旗下之各公司業務人員購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並與被告a○○代理新華公司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之事實,為被告a○○、C○○○、F○○、M○○、j○○等人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購買時地、股數、金額、販賣人員、證據出處等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此部分事實自堪予以認定。

三、被告a○○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㈠被告a○○早於91年4 月2 日即與香港新華公司簽定承銷授

權書,由香港新華公司授權澤丕公司負責承銷新華公司百分之49股權,計6,860 萬股,並授權被告a○○全權代表新華公司執行規劃、辦理有關上述股票之全部承銷業務及公、證手續,並承認被告a○○就上述授權行為所簽署之一切法律文件有效,而此份授權書並於92年8 月25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永誌公證等情,有證人謝永誌所提出之承銷授權書備忘錄、授權書、公證書、公證請求書、楊一江護照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48 、271 頁以下),是以,被告a○○所經營之澤丕公司本即受託承銷香港新華公司股份,被告a○○本人亦受託處理上開股權承銷事宜,堪以認定。

㈡被告a○○已自承伊係於91年10月間結識蘋果星球之負責人

喻建民,雙方即洽談新華公司之投資事宜(見原審卷五第64頁、卷七第195 頁),此核與證人喻建民到庭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八第59頁)。而被告a○○於91年10月24日即以香港新華公司名義與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務代理契約,委由該公司辦理股東資料登錄及股東印鑑卡、股票領取單寄發等業務,至92年9 月1 日始終止契約,此有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5年7 月10日函及所附之股務代理契約、新華企業投資集團函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15頁以下),此並為被告a○○所自承。則太平洋證券公司係經營證券業務之綜合券商,被告a○○若非預見將有大批股東投資,股務繁雜,何需委託綜合券商代為處理,設若被告a○○與喻建民僅單純談及個人間海外公司股權之讓與,則被告a○○可於喻建民完款時,逕由新華公司為股權之過戶,實無需與綜合券商簽訂繼續性之股務代理契約之必要,可知被告a○○與喻建民結識時,即已談及委託蘋果星球公司及旗下公司代為公開銷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事宜甚明。況被告a○○亦自承:伊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約,係認識喻建民後,而作一個「前置作業」,以進行股權轉讓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65 頁),益證被告a○○係委託蘋果星球旗下公司公開銷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後,為應付大批投資人股票交割事宜,始需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約,處理所生之股務事宜,甚為明灼。

㈢再被告a○○確係經喻建民之介紹委託蘋果星球旗下之冠輝

、悅豪、廣翰、尚揚公司代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情,業經證人喻建民即蘋果星球公司負責人到庭證稱:伊於91年下旬經友人陳麒任介紹認識a○○,覺得a○○說的這檔股票不錯,就介紹合作的冠輝、悅豪、廣翰、尚揚等公司幫新華公司賣股票,每單位好像是1,500 股或3,000 股,賣9 萬

8 千元,而底價為2 萬8 千元,伊本人並沒有購買新華公司股票,亦未與a○○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等語(見原審卷八第43頁以下)。證人黃子倫即冠輝公司負責人到庭證稱:冠輝是蘋果星球旗下公司,當時因為蘋果星球自己的股票要釋出,希望能夠上市,後來透過秦振武與喻建民接觸到新華公司股票,就代銷新華公司股票,92年8 月25日調查局人員來搜索後,伊決定離開,喻建民、秦振武乃扣留1,000 餘萬之帳款,不履行交割新華公司股票之責任,伊乃另行成立龍騰公司,並與a○○達成以相同條件代銷新華公司股票之協議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4 頁以下)。此亦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M○○、F○○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七第107 、

108 、163 、164 頁),並有證人黃子倫所提出授權書在卷可證。觀之該授權書內容載明:「委託人:新華企業投資企團有限公司,代表人:楊一江。受託人:冠輝資訊時尚休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子倫。本企業為於開曼群島登記註冊控股公司,全名為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華),登記資本額為美金一千四百萬元整,每股面額美金十分之一元整,共計一億四千萬股整。緣本公司規劃在美國股票市場公開上市,並經董事會同意在台灣地區釋出部分公司股票,為求股票釋出作業順暢,特委託受託人辦理本公司上揭釋股相關業務。授權期限:自西元2002年10月16日起至西元2004年1 月30日止」,其上並有楊一江及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用印,而被告a○○亦不否認上開印文之真正,顯見證人上開證詞,應與事實相合,洵堪採信。

㈣且被告a○○曾於91年10月31日至華振公司會議室為蘋果星

球旗下各公司業務人員說明新華公司上市流程及計劃,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M○○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七第107 頁以下),並有被告a○○依被告M○○提出光碟影片製作之譯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25 頁以下)。若被告a○○與喻建民係存有私人間之投資約定,何需至喻建民經營之公司為業務人員說明新華公司之前景及上市計劃。而觀諸上開譯文內容,被告a○○稱:「美國市場規定若要到美國上市,必須至全世界各洲做公開『承銷』的動作,作公開說明,參與的人有產業的CEO 即楊一江,因為是公開『承銷』,所以就是公開釋股的意思,公開『承銷』的過程全都是依據所有法定程序在辦理,新華公司『承銷』的過程中都會由太平洋證券辦理再將股票交給客戶,所有的股票都必須送至香港交給新華總裁楊一江簽名,另一個簽名人就是我,我是監察人,這些股票在香港簽完後,會送回台北的太平洋證券,太平洋證券會通知股東,看是自行前往領取或用掛號寄至股東處」「 未上市就是PRE IPO ,現在所釋放的股票,未來到美國上

市就是以現在這些(你們買的這些)股票為主,來上市,在公證人的公證書裡也有保證」等語,更可證明被告a○○本意即欲在台灣公開釋股,銷售上開股權憑證無疑。再被告a○○復於91年12月14日、92年2 月22日、92年7 月5 日在漢來飯店之公開說明會中,說明新華公司經營情形及至美國上市之原因,亦有上開譯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29頁以下)。而在漢來飯店舉辦之說明會,顯然係不特定人均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合,若被告a○○僅係將股份售予喻建民、黃子倫等人,則其坐收股款即可,何需出席該說明會大談新華公司之業務狀況及上市計劃。是其上開辯解,均係圖飾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又投資人購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時,均在被告a○○製

定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上簽名,由冠輝等銷售公司彙集後,交由被告a○○轉送至香港新華公司交楊一江蓋章簽約乙節,為被告a○○自承,此觀卷附各份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上均為投資人及香港新華公司代表人楊一江之署名亦可佐證,是以,本件買賣契約顯係存在於投資人與被告a○○所代理之新華公司之間,並非冠輝等銷售公司,被告a○○自不能以伊僅與喻建民或黃子倫存在買賣契約置辯。而被告a○○復委任公證人謝永誌為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為公證,此亦為a○○自承,並經證人謝永誌到庭證述明確,證人謝永誌證稱:本件公證書是受新華公司監察人a○○委託製作,因為a○○說有些股份或股票要找太平洋證券公司辦理交割,交割前與買受人有份協定書,希望能保障買受人之權益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1 頁以下)。可知被告a○○雖非直接負責股權憑證之銷售業務,惟其製定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交予冠輝等銷售公司作為與投資大眾締約之用,並轉送或代理新華公司與投資大眾直接簽定買賣契約,更委託公證人及證券公司處理契約公證及憑證交割事宜,所為均屬有價證券之公開招募買賣行為,不論其與冠輝等銷售公司是否存有「代銷」合約,被告a○○均不能謂其並未參與股權憑證之公開招募行為甚明。

㈥且被告a○○再於92年4 月間發函通知各投資人,以新華集

團去年營收為每股稅後淨利新台幣5.18元,並訂於92年5 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會中決議無償配股及有償配股,即投資人可以每股12元之低價認購股份,致部分投資人直接匯款予被告a○○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以購買股份,再由被告a○○所設立之新華公司高雄辦事處通知領取投資增資新股等情,已為被告a○○所自承在卷,並有認股通知(見警卷第653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a○○之交易明細附卷足憑(見原審卷五第147 頁以下),則就上開「有償配股」部分,被告a○○所為亦屬對多數人之公開招募行為甚明。

㈦至於證人黃子倫於警詢時雖曾證稱:伊係向a○○購買權證

後轉賣予員工,由員工再轉賣予其他人云云(見他二卷第79

3 至797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F○○亦於警詢時陳稱:員工親友購買股票是員工讓渡給親友或向龍騰公司主管購買云云(見他二卷828 至830 頁)。惟查,證人黃子倫、F○○此部分證詞,均經渠等到庭證稱:係於警詢前經律師建議所為陳述,目的在脫免證券交易法之罪責,此部分所述並不實在等語在卷(見原審院卷八第62頁、本院卷二第58頁)。職是,證人黃子倫、F○○此部分證詞明顯不實,自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a○○之認定。

㈧再者,被告a○○曾多次於新華公司召開之法人說明會、各

大媒體及為新華公司投資人召開之業務說明會中,宣稱新華公司將於美國「道瓊」上市掛牌,此有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控股公司赴美國道瓊上市掛牌成果報告、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控股公司美國上市計劃說明書影本(見另案93年度重訴104 號案件之證物影本卷),並有被告a○○所製作之上開光碟譯文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229 頁以下)。查道瓊工業指數Dow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由Charles H. Dow創立於西元1884年,乃美國最為人所熟知的一種股價指數,其成分股也通常是歷史悠久,獲利穩定的大型企業,在產業中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和代表性,其並非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被告a○○之新華公司本無在「道瓊」掛牌上市之可能。而依上開說明會之光碟譯文所示,被告a○○於92年7 月5 日(原判決誤載為92年2 月22日)在高雄漢來大飯店之新華公司業務說明會提及:「目前IPO 的程序是承銷商都在等我,2003年

8 月時,我會帶我們的總裁楊一江及董事以及台灣目前『承銷』的幾個高級幹部,我們一起到美國的紐約直接進去NYSE,在某天的9:30,你就可以看到我們敲鐘的儀式,宣示股市開始,一般給客人來敲就是宣告我們要來上市了,我們會上所有美國的各大媒體雜誌,時間就訂在8 月的中旬,目前楊一江在辦他的簽證,因為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上有問題,因摩根使坦利已提出邀請,所有一切應該沒有問題...」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0 頁)。此部分影音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確認被告a○○於92年7 月5 日在高雄漢來大飯店之新華公司業務說明會中所述:「.... 我 會帶我們的總裁楊一江及董事以及臺灣目前『承銷』的幾個高級幹部..... 」,確為『承銷』而非『成交』,此有本院97年9 月15日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頁)。準此,足見被告a○○確係公開宣稱,新華公司將於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掛牌上市,其不僅在台灣地區委託他人「承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更委託摩根士丹利公司為其證券承銷商云云。

㈨惟查,關於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企業權益證券之上市標

準(詳細規範參NYSE Listing Campany Manual 第102 節):㈠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權分散標準:在美國持有一交易單位之股東人數達400 人以上,且公眾持股數達1,100,000股。㈡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之市值標準均應達60,000,000美元,㈢財務標準應符合下列任一測試:⒈獲利能力測試(Earnings Test) :調整後之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最近3 個會計年度均為正數且合計達10,000,000美元以上,暨最近2 個會計年度均至少2,000,000 美元;或調整後之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最近3 個會計年度合計達12,000,000美元以上,最近1 個會計年度至少5,000,000 美元,且未來1 個會計年度至少2,000,000 美元。⒉價值或收入測試(Valuation/Reve

nue Test):⑴現金流量測試:市值(globalmarket capitalization) 至少50,000,000美元,最近12個月營業收入至少100,000,000 美元,且最近3 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產生淨現金流入且合計至少25,000,000美元,或⑵純價值收入測試:市值至少750,000,000 美元,且最近1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至少75,000,000美元。⒊聯屬公司測試(Affliated Comp

any Test):市值至少500,000,000 美元,營運至少12 個月,母公司或聯屬公司是經營良善之上市公司,且母公司對申請公司保有相當之控制能力,或申請公司對聯屬公司具有相當之控制能力。此業經原審依職權函詢明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8日台證上字第0950033000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六第96頁以下)。而被告a○○業已自承伊為於美國上市始於92年11月24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新華投資控股公司(見警卷28頁以下),並通知投資人寄回開曼新華股權憑證再以1 比2 之比例換為美國新華公司股票之情,則依上開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之上市標準,該美國新華公司不過為剛成立之紙上公司,如何能達上開股權分散標準(股東多在台灣)、獲利能力測試、價值或收入測試等標準,甚至其母公司即香港新華公司亦非上市公司,亦顯不能達到聯屬公司之測試標準,亦即上開美國新華公司根本無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可能甚明。又香港摩根士丹利添惠亞洲有限公司亦從未與香港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往來,亦經原審向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確,有該公司95年12月5 日(95)摩證法字第24號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六第95頁)。況新華公司迄未能於美國或其他相關市場公開上市,為被告a○○所不爭執,若果被告a○○確致力於執行公司上市計劃,且新華公司體質健全,獲利良好,僅因一時市場變化而未能如期上市,豈有迄今已逾5 年仍未於任何公開市場上市之理。是以,被告a○○大肆向投資人吹噓新華公司即將在美國上市,經摩根士丹利公司承銷,每股承銷價格最低為5 美元云云,全屬不實之事項,益徵其有詐欺之故意至為明確。

㈩被告a○○曾承諾開曼新華公司股票,將於92年11月30日前

,接受輔導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不得超過93年5 月31日,如未能於93年5 月31日前在集中市場公開上市時,應負購回責任,購回成本為交易金額加百分之10,惟迄今均未能在任何公開上市之情,為a○○所自承,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投資人證述在卷,復有附買回及買賣協議書及公證書影本在卷可憑。被告a○○雖辯稱:伊已在上開協議書第6 條第1 項載明:購回成本為「第3 條之交易總金額」外加年利率百分之10,而依第3 條之約定,該交易總金額係指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之金額,而伊僅收取每股18元之股金,則其應負之購回成額應以每股18元計算,因投資人不同意,始無從履行購回云云。惟查,本件冠輝等銷售公司係以每單位(1,500 股)9 萬8 千元、(3,000 股)16萬8 千元不等之價格向投資人兜售開曼新華股權憑證,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M○○、張蔓菁、證人黃子倫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證述綦詳。而證人喻建民亦到庭證稱,伊之賣價係與被告a○○聯絡後,他覺得可以就賣(見原審卷八第47頁),且被告a○○並自承其明知末端賣價(見原審卷七第198 頁)。

而上開附買回及買賣協議書上均載明投資人購買之金額,確為每1,500 股9 萬8 千元或每3,000 股16萬8 千元不等,被告a○○自然明知該末端賣價與其收取之價格有顯著落差。而被告a○○已自承其對投資人之演講中,從未告知新華公司僅取得每股18元(見他二卷第820 頁),則投資人如何能得知被告a○○願負之購回價格竟僅為每股18元?再者,投資人o○○、康至友、癸○○、I○○、寅○○、乙○○、r○○、吳佳玲、l○○、u○○、庚○○、B○○、c○、辰○○、地○○、陳楙樹、X○○等人到庭後,無一人能明瞭上開附買回及買賣協議書第3 條所稱之金額為何,均認a○○應負之買回價格當然係以投資人買入之金額為準。此復由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經公證後之公證書第5 條亦載明「股票之購回:乙方(即新華公司)同意在下列之情況下向甲方(即投資人)購回其所購買之全部股票;⑴截至民國92年5 月31日前,倘乙方無法完成公開上市時,乙方願以『本件買賣金額』外加年利率百分之10向甲方購回其公司股票。」而證人謝永誌到庭後亦證稱:我公證時的認知是以買賣金額為主,因為我不知道他們有轉賣的情形,這中間的差額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9 頁),可知a○○於上開附買回買賣協議書所定之買回條件,縱然是專業之公證人亦不明其中玄機,一般投資大眾何能明瞭。而本件新華公司乃境外公司,其營運狀況或上市可能性,均非國內投資人所能掌握,是以,上開買回之金額即係投資人決定是否簽立契約之重要考慮事項,被告a○○對此自亦不能諉為不知。職是,被告a○○明知冠輝等銷售公司對外銷售之價格,遠高於伊與銷售公司拆帳所得之金額,其既然僅願依後者之金額附買回責任,竟故意隱瞞此一重大交易訊息,致誤導投資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圖以契約中之語意不詳之約款,脫免自己之責,足認其本無意負買回責任,益證其預謀施詐之心,已昭然若揭。

被告a○○之辯護人固聲請傳喚證人f○○,欲證明被告a

○○係以每股18元將新華公司之股權轉讓給喻建民,並非委託喻建民代銷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9頁)。然查,證人f○○固證稱:喻建民當時要向a○○買

3 千張新華公司股票,惟同時證稱:當時在討論時,1 個單位的設定值是1,500 股,我印象中1 個單位是27、8 元(見本院卷二第56、57頁),已與被告a○○之辯護人上開所稱「被告a○○係以每股18元將新華公司之股權轉讓給喻建民」不符。更有甚者,針對究係何人介紹被告a○○認識喻建民乙節,證人f○○先是證稱:a○○、喻建民及陳騏任我都認識,我大概在89年先認識陳麒任,喻建民在認識a○○之前有認識,但是不是很熟,a○○是在民91年6 、7 月間才認識的。91年間陳麒任曾經介紹a○○、喻建民與我認識,當時我們是約在金典酒店38樓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6頁);嗣又改稱:喻建民是陳麒任的朋友,我與陳麒任是朋友,我就介紹a○○與他們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6頁反面、第57頁);復又證稱:當時我們在金典38樓見面時,喻建民有拿1 張名片給我跟a○○,名片上是否記載他是華振公司的董事長,我已經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頁反面)。準此,究係陳麒任介紹a○○、喻建民與證人f○○認識,抑或證人f○○介紹a○○與喻建民及陳麒任認識,又倘證人f○○早已經由陳麒任之介紹而認識喻建民,則再次見面時,喻建民何需再拿名片給證人f○○?針對上開何人介紹被告a○○認識喻建民等簡單問題,證人f○○之說詞已反覆不一且互相矛盾,則其竟能明確證稱:喻建民當時要向a○○買3 千張新華公司股票云云,其真實性著實啟人疑竇。且證人f○○上開「喻建民當時要向a○○買3 千張新華公司股票」之證詞,不僅與證人即共同被告F○○證稱:「(問:龍騰、冠輝的業務員為何會販賣新華公司的股權?)那時候冠輝的老闆喻建民及秦振武叫我們賣股權憑證,龍騰公司老板是黃子倫,也是老闆叫我們賣的」、「(問:你們老闆是代銷?還是他們自己的持股叫你們賣?)我的認知是代銷,因為老闆跟我們說是代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57 頁) 不符,亦與本院所調查之前揭事證不符,自不得僅憑證人f○○令人生疑之證詞,而遽為有利於被告a○○之認定。

綜上,本件被告a○○確實委託冠輝等公司承銷開曼新華公

司股權憑證,由該等公司在台灣推介、公開招募,且明知新華公司無在美國或其他市場上市之可能,復無履行不能上市之買回責任之意,仍然為不實之陳述,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出資購買,致造成損失,其犯行至為明確,堪以認定。

四、被告M○○、張蔓菁固辯以附表一之部分業務人員並非冠輝公司或龍騰公司員工,自不能全由渠等負責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係經由喻建民之轉介而委託蘋果星球公司旗下之冠輝、悅豪、廣翰、尚揚等公司公開銷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情,業經證人喻建民、黃子倫證述如前;且證人黃子倫亦證稱:冠輝所收股款均集中匯入蘋果星球總公司帳戶,由喻建民、秦振武與a○○結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8 頁)。

是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雖另有由悅豪、廣翰、尚揚等公司業務人員招募者,惟渠等與被告M○○、F○○所任職之冠輝公司,既均與喻建民所經營之蘋果星球公司合作,依最高法院上開判例意旨,自得認渠等與各公司負責人間均存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依共犯共同負責之理論,仍應就該部分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M○○、張蔓菁上開辯解亦不足採。

五、被告C○○○固辯以伊僅擔任龍騰公司掛名負責人,對於公司之業務均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惟查,被告C○○○於調查局詢問時,即已供明:「(問:龍騰公司如何對外銷售代銷商品、股權憑證,招攬客戶方式為何?)都是從每個員工所認識之親朋好友作為招攬對象,通常向客戶推銷購買新華公司的股權憑證,我們找親友來聽其說明新華公司營運之報導資料給客戶參考,並輔以介紹新華公司之發光二極體產品」、「(問:購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客戶所取得之股權憑證資料有哪些?)包括資料有:『新華公司英文版股權憑證』、『授權委託書』、『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謝永誌律師之公證書』等」、「(問:公司如何收取親友認購的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款項?)公司專員均是以現金方式收取親友認購新華公司之款項,然後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至a○○銀行帳戶,其他另有銀行帳戶,但是記不清楚了」「(問:龍騰公司代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雙方對價關係為何?)

3 千股為1 個單位(即1 張),新華公司提供給龍騰公司的每1 張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價格有一定利潤折扣,龍騰公司就拿折扣來做支付公司營運管理費用,包括房屋租金、員工薪津、水電費用、員工獎金等」、「我擔任董事長從未領過薪水,總經理黃子倫曾向我表示公司有賺錢會給我吃紅」等語(見調查局卷第77反面、第78頁)。是以被告張吳香對於龍騰公司銷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其價格、銷售方式及與a○○間之拆帳關係,以及公司營運之模式均能全盤瞭解,實難謂其對龍騰公司之業務均不知情。且被告C○○○係被告F○○之母親,亦不否認曾到龍騰公司探望女兒F○○,其更同意擔任龍騰公司之負責人,豈有完全不知其女兒F○○專營股權憑證銷售之理。況擔任公司負責人幾無何資格限制,被告C○○○更供明伊因黃子倫前經營之冠輝公司出事,始受邀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等語在卷(見原審卷八第167 頁),惟龍騰公司經營之模式與冠輝公司如出一轍,其組織編制、員工多屬相同,業經證人黃子倫、M○○、F○○等人證述在卷,被告C○○○就其有違法之嫌,更應了然於胸,是其辯稱全然不知,實不足採。從而,被告C○○○擔任龍騰公司之負責人,而承銷並居間、推介、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犯行亦屬明確,堪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各情,本案除有上揭事證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準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a○○、M○○、F○○、C○○○、j○○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證券交易法部分:按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業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其法定刑由「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亦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其修正前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而違反此一規定者,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應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另於93年11月1 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依特別法優先原則,原應優先適用。是以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再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排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處罰。法律均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後,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適用93 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及93年11月1 日證券投資顧問法第107 條制定公布前,即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

二、刑法部分:被告a○○、M○○、F○○、C○○○、j○○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

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㈡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㈢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等人較為有利(原判決第23頁誤載為「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已經修正,然以被告等人基於共同犯罪聯絡並已著手實行犯罪而言,適用修正前後規定並無不同,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處」,應予補正)。

㈣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就被告a○○先後多次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應認係連續犯,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非較有利於被告a○○,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a○○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㈤又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同於前述刑法修正過程中予以刪除

,且此一刪除亦足資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同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C○○○、F○○、M○○、j○○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行為,而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以及被告a○○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

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之行為,而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75 條、(93年4 月28日修正前)第17

1 條第1 款規定處罰等犯行間,分別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本得適用牽連犯而以一罪論。惟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牽連犯之規定,以致被告等人前揭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經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㈥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關於行為可罰性要件業已變更,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M○○、F○○、j○○。

㈦按「依本院95年度第8 次及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甲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之95年1月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j○○曾於9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本院為裁判時,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惟仍應就本案其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 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結果,整體適用法律(原判決第29頁誤載為「被告j○○於92 年 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2年11月17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即應依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應予補正)。

㈧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

新法第74條之規定,無庸比較新舊法」,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被告M○○、F○○、C○○○為緩刑之宣告,即逕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為之,而無庸比較新舊法。

㈨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等人行為時即9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肆、論罪科刑:

一、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應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

0 萬元以下罰金;又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79條定有明文。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

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再證券交易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同法第7 條第1 項、第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亦有明文。復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同法第6條定有明文,而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76年9 月12日(76)台財證㈡0900號公告核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是以被告等人銷售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係表彰其股份權利之證書,為有價證券,自屬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證券範圍。準此,外國公司股票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6 條之有價證券,並非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核定為不需申報即得募集、發行之有價證券,被告a○○辯護人此項辯解自不足採。查被告a○○設立之開曼新華公司其原有股東為a○○、楊一江、林英隆,有該公司議事錄影本在卷可憑(見警卷第96頁、原審卷三第275 頁),而被告a○○以該公司名義印製股權憑證銷售屬於原股東楊一江、林英隆之股份,已為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八第164頁),而被告等人公開銷售表彰原有股東股份之股權憑證,雖非新股之募集、發行,仍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定之出售持有之表明股份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之行為。被告a○○、M○○、F○○、C○○○、j○○等人未向主管機關即證期會申報辦理募集及發行,即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上開股權憑證,有證期會93年6 月4 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

627 號函在卷可憑(見他二卷第910 頁),渠等未向主管機關即證期會申報辦理募集及發行,即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上開股權憑證之行為,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

1 項之規定甚明。㈡次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

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定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有價證券之承銷及經紀(居間)屬於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經營之業務,此觀同法第10條、第15條、第16條自明。而證券持有人公開出售有價證券時,亦由承銷商協助完成(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第265 頁參照)。查被告a○○經營之澤丕公司與香港新華公司簽定承銷授權書,約定由澤丕公司承銷新華公司股權,並由被告a○○負責執行,而被告a○○則代理開曼新華公司,與另案被告黃子倫、被告C○○○所經營之冠輝公司、龍騰公司簽定股權憑證承銷契約,並且向投資人居間買賣該股權憑證,被告a○○再固定收取每股18元,其銷售差價作為承銷利潤,被告j○○則負責監督股款收受、憑證之交割等事務,已如前述,而澤丕公司、冠輝公司、龍騰公司等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證券商執照,有上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憑,是被告a○○、M○○、F○○、C○○○、j○○等人承銷及居間買賣有價證券行為,亦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無訛。

㈢又按95年1 月11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再依證期會制定公告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93年11月1 日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定公布而廢止)。查被告a○○、M○○、F○○、C○○○、j○○等人公開介紹新華公司營運情形,並推薦其股權憑證即將在美國上市,上市承銷價格至少為每股5 美元,獲利不凡,被告a○○除固定每股賺取18元,並僱用被告j○○處理事務,被告M○○、張蔓菁、C○○○等人則自投資人賺取差價,獲有利潤,已如上述,自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而冠輝公司、龍騰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被告a○○、M○○、F○○、C○○○、j○○等人此部分所為,自亦違反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無訛。

㈣被告a○○係澤丕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喻建民、秦振武、

陳尚林、黃子倫、范金山、黃琬珺等人分別係蘋果星球公司、華振公司、尚揚公司、冠輝公司、悅豪公司、廣瀚公司負責人,被告C○○○則係龍騰公司之負責人,此有各該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而被告a○○、M○○、F○○、C○○○、j○○等人均係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證券交易行為,是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自得與無身分關係之人成立共同正犯。被告M○○、F○○、j○○雖非公司之負責人,但因與有特定身分之被告a○○、C○○○、另案被告黃子倫、喻建明、秦振武、陳尚林、黃子倫、林民浩、范金山、黃琬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95年1 月11日修正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規定犯行部分,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而共同實行犯罪,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公訴人僅認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未慮及被告以法人名義從事證券交易,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a○○明知新華公司並無於美國其他相關市場上市之可能,亦未與摩根士丹利公司談妥承銷合約,且隱瞞其願負之買回價格,於銷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時,竟對投資人佯稱新華公司即將於美國公開上市,如未上市得以加計百分之10之利息買回,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出資購買,自屬買賣有價證券而有虛偽及使人誤信之行為,核被告a○○此部分所為,另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爰依93年4 月28日修正前同法第171 條第1 款(原判決漏載第1 款)之規定處罰。

三、被告a○○、M○○、F○○、C○○○、j○○等人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向投資人推介、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以及被告a○○利用不知情之被告M○○、F○○、C○○○、j○○及另案被告喻建民、秦振武、陳尚林、黃子倫、范金山、黃琬珺等人詐欺買賣有價證券,均為間接正犯。又違反證券交易法(95年1月11日修正前)第18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未經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未許可經營證券商罪,其本質均係反覆實施同種類事務之業務行為,被告a○○、M○○、F○○、C○○○、j○○等人多次違反而推介、承銷、居間並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之犯意為之,應分別為實質上一罪。而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本質上並非業務行為,是以被告a○○所為多次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a○○、M○○、F○○、C○○○、j○○等人所為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95年1 月11日修正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行為,以及被告a○○另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行為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就被告M○○、F○○、C○○○、j○○部分,應依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被告a○○部分,則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依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規定處罰。檢察官雖未就被告a○○、M○○、F○○、C○○○、j○○等人如附表一編號52至82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82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33 號移送併辦部分)承銷並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事實,以及被告a○○、M○○、F○○、C○○○、j○○等人違反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之事實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上開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分別有實質上一罪或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j○○曾於9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於92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本院為裁判時,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惟仍應就本案其他應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結果,整體適用法律,已如上述,準此,被告j○○即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原判決誤載為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至被告M○○雖曾分別因偽造文書、妨害兵役、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4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86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被告M○○本案之犯罪時間(即其任職副總經理之冠輝公司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招募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之時間)係在91年12月間,是被告M○○尚不構成累犯,併此指明。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a○○、M○○、F○○、C○○○、j○○之罪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一編號82被害人鄭琮源以250 萬3,001 元購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33 號移送併辦部分),原審未及併予審理,尚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輕,被告a○○、C○○○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被告M○○、F○○、j○○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a○○為其投資之外國企業籌募資金,無視我國證券管理法令,即來台銷售股權憑證,並以巧語炫惑,使投資人誤以其企業即將在美國掛牌上市,前景看好,紛紛投入鉅資,更惡意於契約設下缺陷文字,以圖脫免買回之責,居心可議,且其身為本案之主導者,事後卻卸詞圖卸,堅拒以原價負買回責任,未見悔意;被告M○○、F○○、C○○○、j○○等人均未經核准即擅自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影響證券金融交易之安全、安定,以及本件被害人數眾多,金額可觀,其中不乏有貸款購買,因而負債累累者,而被告等人尚未完全賠償投資人之損失,惟念被告M○○、F○○、j○○均坦承犯行、頗表悔意、態度良好,被告C○○○雖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惟尚非立於主導地位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M○○、F○○、C○○○、j○○等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渠等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所宣告之刑度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爰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7條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被告C○○○及j○○部分,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斟酌被告C○○○、j○○之年齡、犯罪情節、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情狀,就渠等所處之刑分別諭知如主文第4項、第5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C○○○、j○○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C○○○、j○○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C○○○、j○○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

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C○○○、j○○,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被告C○○○、j○○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判決第30頁漏未敘明被告j○○減刑後得予易科罰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補正)。至被告a○○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既經本院諭知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宣告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即不得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六、查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其買賣通常應委託證券商為之,至於公開發行之股票雖有上市、未上市、上櫃、未上櫃之區分,何種股票係在公開市場買賣,何種股票得在非公開市場買賣,苟非專業之人士,固有不熟稔之處,惟經營股票買賣之業務,需經主管機關准許發給執照始得為之、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特許證,方得營業,係證券交易法行之多年(57年4 月30日制定公布)之規定,此應為一般具普通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判斷、理解之常識,則被告a○○、M○○、F○○、C○○○、j○○等人辯稱渠等不知法律,顯有可議。況被告a○○、M○○、F○○、C○○○、j○○等人公開招募新華公司股權憑證,被害人人數眾多,金額龐大,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辯護人均請求依刑法第16條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自不足憑。

七、又被告F○○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C○○○曾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77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M○○曾分別因偽造文書、妨害兵役、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86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M○○、F○○、C○○○雖與被告a○○等人共同違反規定而公開招募出售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惟被告M○○、F○○擔任冠輝公司及龍騰公司之副總經理,均係領取月薪及獎金渡日之人,被告C○○○雖為龍騰公司負責人,惟其係受黃子倫之請託始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黃子倫承諾公司若有賺錢將會給予吃紅,是被告C○○○並未領取薪水及獎金;且被告M○○、F○○、C○○○僅係受被告a○○及黃子倫之委託及指示而銷售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並非本案之主導者;且被告M○○、張蔓菁自身亦有購買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而蒙受相當之損失(被告M○○本身購買4萬5,000股,另出資以原價向林祺斌買回1萬500股;被告F○○本身則購買23萬4,500股,見原審卷一第127至14

6 頁);另被告F○○現有正當職業,任職冠群網路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擔任市場開發部經理,其係單親媽媽,需賺錢獨立扶養幼子張○宣(00年0月0日出生)及母親C○○○等情,有冠群網路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在職證明書、戶籍謄本、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9至158頁);被告M○○現亦有正當職業,任職富世林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門之顧問,需賺錢扶養幼子許○綸(00年0月0日出生)、幼女許○涵(00年00月00日出生)等情,有在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66頁);被告M○○、F○○、C○○○經此偵審程序,均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渠等所處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被告F○○)、第2款(被告M○○、C○○○)之規定,予以宣告被告M○○、F○○緩刑3年,被告C○○○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M○○、F○○應分別向國庫支付30萬元,被告C○○○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以資衡平。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被告M○○、F○○、C○○○、j○○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F○○、C○○○、j○○基

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龍騰公司招募大量業務員,以公開招募推銷新華公司股票,佯稱新華公司將於92年11月30日前接受輔導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亦不超過93 年5月31日,倘於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公開上市時,則將以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不等之價格將販售之股票買回,致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每單位16萬8千元不等價格承購,致受有損失,因認被告M○○、F○○、C○○○、j○○此部分所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處罰。

㈡訊據被告M○○、F○○、C○○○、j○○等人均堅決否

認有何虛偽詐欺銷售股權憑證之犯行,被告M○○、F○○辯稱:渠等係聽信a○○之言論,以為開曼新華公司確能在美國上市,事先並至大陸、美國進行徵信,且買賣契約均經公證人公證,乃自行或介紹親友購買股票,並無虛偽詐欺銷售股權憑證之犯意等語。被告C○○○辯稱:伊僅為龍騰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更與a○○無詐欺之犯意聯絡等語。被告j○○辯稱:伊僅受僱於a○○,所有訊息均由a○○告知,伊事先並不知道新華公司股票不能如期在美國上市等語。經查:

⒈本件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係由被告a○○欲為新華公司籌

資而引進國內銷售,而被告M○○、F○○、C○○○等人,均係透過喻建民、黃子倫等人結識被告a○○之情,已如前述;被告j○○則是被告a○○僱用處理新華公司在台股務事宜,一切資訊均由a○○告知之情,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a○○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七第191頁 ),是以,被告M○○、F○○、C○○○、j○○等人,均係由被告a○○單方面取得新華公司之資訊,堪以認定。而新華公司為境外公司,其各項業務訊息取得管道本即有限,被告a○○為取信於人,甚至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民間公證人謝永誌就相關各項證件為認證或公證,業經證人謝永誌到庭證述明確,已如上述,並有其所提出經認證之開曼新華公司之公司登記證、章程以及新華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備忘錄、會計師驗資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24頁 )。而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亦提出新華公司網頁資料、香港新華公司、富士光電科技控股公司註冊證書、深圳市富士新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紹興富士光電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科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深圳藍普科技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中國大陸專利證書等文書(見原審卷二第46頁以下),觀諸上開文書或為外國政府之公文書,或經公證人公證,形式上均有相當之公信力。再者,被告a○○亦利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等財經專業媒體宣傳其新華公司業績及上市計劃,此有有剪報多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16頁以下 )。又被告a○○確實委任民間公證人謝永誌擔任買賣暨附買回協議書之公證人,委任太平洋證券公司負責股務事宜,已如前述,均極易使人誤信被告a○○所述新華公司股票能如期在美國上市等語為真實。是以,被告M○○、F○○、C○○○、j○○等人辯稱不知新華公司經營及上市情形等語,並非無據。

⒉再者,被告a○○確與中國籍之楊一江經營大陸新華公司之

情,業經證人謝永誌證述在卷,謝永誌證稱:為了辦理新華的案件,我有到大陸見過楊一江,因有部分文件,包括他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護照需要查證,我還有到東莞、浙江紹興、深圳去參觀他們的工廠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2頁);而被告F○○辯稱:伊曾於92年9 月間親至大陸新華公司參訪,同年11月間至大陸義烏參加光電展,92年12月間至美國紐約與楊一江、a○○及銀行人員討論新華公司股票上市事宜等情,亦提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相片14紙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05頁以下 );被告M○○辯稱:伊曾於93年1 月初前往新華公司深圳、廣州、紹興廠參訪,亦提出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為證。是以,確有包含被告M○○、F○○在內之多人曾經參訪大陸新華公司,是被告M○○、F○○因此誤認開曼新華公司確能在美國上市乙節,亦非子虛而可採信。

⒊又被告M○○、F○○本人確實亦向被告a○○購買開曼新

華公司股權憑證等情,已如上述,核與證人a○○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七第195頁)。其中被告M○○先於91年12月16日以98萬元購買15,000股,再於92年1月、93年6月向投資人賴俊光、林祺斌以58萬8 千元、62萬2千元買回9,000股、10,500股,此有其所提出之附買回協議書、美國新華公司股票、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讓渡書影本等件在卷可憑(正本經原審核閱後發還,影本見原審卷八第196頁以下);而被告F○○亦以4,746,000元購買795,000股,亦有其所提出之附買回協議書及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附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27、143頁)。可知被告M○○、F○○本人亦投入相當之資金購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足認渠等確係誤認該公司即將上市,前景可期,而被告C○○○因係被告F○○之母,而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所知當與被告F○○相同,自均不能認渠等與被告a○○有詐欺販賣股權憑證之犯意聯絡。

⒋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M○

○、F○○、C○○○、j○○等人涉犯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之有價證券買賣詐欺罪之有罪確信,本應依法為被告M○○、F○○、C○○○、j○○等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M○○、F○○、C○○○、j○○等人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a○○、M○○、F○○、C○○○、j○○附表三所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5條罪嫌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M○○、F○○、C○○○、

j○○等人就如附表三之銷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部分,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5條之罪嫌。

㈡經查,附表三所示之各投資人,原係購買冠輝公司所銷售之

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嗣經新華公司無償轉換為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情,業據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證述在卷。而證人黃子倫亦證稱:冠輝公司之前是蘋果星球旗下之代銷公司,後來透過秦振武、喻建民接觸到新華公司股票,就賣新華公司股票,92年8 月25日調查局人員來搜索後,伊就決定離開,因秦振武沒收其1,000餘萬元之帳款,a○○無從交割股票,乃另與a○○達成以同一條件代銷之協議,再以銷售所得差價購入新華股票給原來未能交割之客戶及原來蘋果星球之股東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131頁以下),核與被告M○○、F○○供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扣案蘋果星球認股同意書及轉讓同意書等件可資證明。是以,附表三部分被告a○○所交割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係龍騰公司購入後無償轉換予其客戶,並無買賣或銷售等交易行為,即非證券交易法所規範處罰之範圍,自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5條之罪。

㈢綜上所述,本應依法為被告a○○、M○○、F○○、C○

○○、j○○等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 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a○○、M○○、F○○、C○○○、j○○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M○○、F○○、C○○○、

j○○等人以投資新華公司股份為名義,吸收資金,並向投資人約定買回,其金額並加計年息百分之10之利息,遠逾當時銀行利率水準,所為另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非銀行吸收存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罰。

㈡按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月17日增訂之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明定。

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

㈢經查,本件被告a○○、M○○、F○○、C○○○、j○

○等人所銷售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固於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第6條第1項明定:「截至民國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執行第5條(公開上市)時;購回成本為第3條之交易總金額外加年利率百分之十(10%) 」,已如上述,惟觀諸該協議書第5 條可知,被告a○○係承諾投資人購買股份後,該公司得於92年11月30日,至遲於93年5 月31日前在美國或相關市場公開上市,使投資人得就其所購入之股份在公開市場交易購取價差,而被告a○○係於無法履行公開上市承諾時,始應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返還投資金額,是以上開年息之約定,係附有未公開上市之條件,並非當然得以領取,此與一般地下投資公司巧立名目,固定發放利息者不同,而其利率雖較銀行利率水準為高,惟性質上應屬未公開上市之懲罰性違約金,自不得以此即認定與本金顯不相當。再按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項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係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 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意旨,就重利罪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部分之說明),而民法第205條僅以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為法定利率之上限,再參諸一般民間借貸往來,以月息3分為利率者,所在多有(其週年利率為百分之36),則被告a○○約定附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0返還投資金額,實難謂與一般債務利率有特殊之超額,而可認與本金顯不相當,被告等人所為與上開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要件,尚屬有間。㈣綜上所述,本應為被告a○○、M○○、F○○、C○○○

、j○○等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93 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2條第1 項、第3 項、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9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陳明富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a○○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M○○、F○○、C○○○、j○○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富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六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依前3 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157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及│開曼新華│金額(元)│販賣人員│ 證據(出處) ││ │ │購買經過 │股權憑證│ │ │ ││ │ │ │股數(股)│ │ │ │├──┼───┼──────┼────┼────┼────┼────────────────┤│ 1 │d○○│時間: │ 1,500 │9萬8千元│1.白家榮│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1年12月2日 │ │ │(公司不│ 卷㈠,頁175-177)**d○○ ││ │ │ │ │ │詳) │⒉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張( ││ │ │地點: │ │ │ │ 3000股),他卷㈠,頁183 。 ││ │ │高雄市光華二│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路二信合作社│ │ │ │ 178 。 ││ │ │對面談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180-181。 ││ │ │ │ │ │ │5.換美股通知書(股票轉換說明)影││ │ │ │ │ │ │ 本,他卷㈠,頁182 。 ││ │ │ │ │ │ │6.新華公司股東大會開會通知書影本││ │ │ │ │ │ │ ,他卷㈠,頁179 。 │├──┼───┼──────┼────┼────┼────┼────────────────┤│ 2 │蕭卿耀│時間: │ 9,000 │50萬4千 │1.丙○○│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月12日 │ │元 │2.蕭維諄│ 卷㈠,頁184-186)**蕭卿耀 ││ │ │、93年2月16 │ │ │(冠輝公│2.93.04.06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 │ │ │公司) │ 卷㈡,頁489-492)**丙○○ ││ │ │地點: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蕭卿耀家鄰近│ │ │ │ 531- 533)**丙○○ ││ │ │餐廳內談 │ │ │ │4.95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 ││ │ │ │ │ │ │ 第57-71、73頁)**丙○○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8000股),他卷㈠,頁188) ││ │ │ │ │ │ │6.收據影本1 張,他卷㈠,頁189。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189。 │├──┼───┼──────┼────┼────┼────┼────────────────┤│ 3 │V○○│時間: │ 1,500 │12萬6千 │1.林景民│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30日 │ │元 │(冠輝公│ 卷㈠,頁206-208)**V○○。 ││ │ │ │ │ │司) │⒉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張( ││ │ │地點: │ │ │ │ 3000股),他卷㈠,頁210。 ││ │ │咖啡店 │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 │ │ │ │ 211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212。 ││ │ │ │ │ │ │5.收據影本1紙,他卷㈠,頁209。 │├──┼───┼──────┼────┼────┼────┼────────────────┤│ 4 │己○○│時間: │ 22,500 │127萬元 │1.方惠玉│1.93.03.12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2月間 │ │ │(龍騰公│ 卷㈠,頁246-248)**己○○。 ││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地點: │ │ │ │ 卷㈠,頁396-397)**方惠玉。 ││ │ │某咖啡廳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48- 449)**方惠玉。 ││ │ │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45000股),他卷㈠,頁249。 ││ │ │ │ │ │ │5.授權書影本1張,他卷㈠,頁253。││ │ │ │ │ │ │ (此項附表列為收據1紙)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張,他 ││ │ │ │ │ │ │ 卷㈠,頁251-252。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頁 ││ │ │ │ │ │ │ 254 。 ││ │ │ │ │ │ │8.收據影本一紙,他卷㈠,頁250 。│├──┼───┼──────┼────┼────┼────┼────────────────┤│ 5 │丑○○│時間: │ 27,000 │151萬元 │1.王志呈│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1月買300│ │ │(龍騰公│ 卷㈠,頁269-271)**丑○○。 ││ │ │0股、93年2月│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買24000股 │ │ │ │ 卷㈡,頁493-496)**王志呈。 ││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地點: │ │ │ │ 534- 536)**王志呈。 ││ │ │高雄市九如一│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路276號龍騰 │ │ │ │ 6000股),他卷㈠,頁273。 ││ │ │公司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 │ │ │ │ 274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275 ││ │ │ │ │ │ │7.收據1 紙,他卷㈠,頁272 。 ││ │ │ │ │ │ │8.龍騰股東資料明細,警卷頁163 、││ │ │ │ │ │ │ 165 │├──┼───┼──────┼────┼────┼────┼────────────────┤│ 6 │i○○│時間: │ 1,500 │11萬8千 │1.林景民│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4月14日│ │元 │(冠輝公│ 卷㈠,頁276-279)**i○○。 ││ │ │ │ │ │司) │⒉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張( ││ │ │地點: │ │ │ │ 3000股),他卷㈠,頁282。 ││ │ │高雄市中華四│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路冠輝公司 │ │ │ │ 280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283 │├──┼───┼──────┼────┼────┼────┼────────────────┤│ 7 │午○○│時間: │ 6,000 │50萬4千 │1.綽號「│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30日 │ │元 │佩佩」之│ 卷㈠,頁284-286)**午○○。 ││ │ │ │ │ │人(悅豪│⒉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張( ││ │ │地點: │ │ │ │ 12000股),他卷㈠,頁288。 ││ │ │高雄市中山一│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路2號16 樓之│ │ │ │ 287 。 ││ │ │2 悅豪公司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289 ││ │ │ │ │ │ │5.收執聯1 紙,他卷㈠,頁290 。 │├──┼───┼──────┼────┼────┼────┼────────────────┤│ 8 │Z○○│時間: │ 15,000 │84萬元 │1.王志呈│1.93.03.10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02月中旬│ │ │(龍騰公│ 卷㈠,頁297-299)**Z○○。 ││ │ │左右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 │ │ │ │ 卷㈡,頁493-496)**王志呈。 ││ │ │地點: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高雄市九如一│ │ │ │ 534- 536)**王志呈。 ││ │ │路27 6號龍騰│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公司對面 │ │ │ │ 300 00股),他卷㈠,頁303。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 │ │ │ │ 301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302: ││ │ │ │ │ │ │7.股票轉換說明1紙,他卷㈠,頁300││ │ │ │ │ │ │ 。 │├──┼───┼──────┼────┼────┼────┼────────────────┤│ 9 │天○○│時間: │ 3,000 │16萬元 │1.高珮容│1.93.03.1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1月間 │ │ │(龍騰公│ 卷㈠,頁304-306)**天○○。 ││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地點: │ │ │ │ 卷㈠,頁383-385)**高珮容。 ││ │ │高雄市九如一│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路27 6號龍騰│ │ │ │ 437- 439)**高珮容。 ││ │ │公司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6000股),他卷㈠,頁307 。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 │ │ │ │ 309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308 ││ │ │ │ │ │ │7.收執聯影本1紙,他卷㈠,頁310。│├──┼───┼──────┼────┼────┼────┼────────────────┤│ 10 │甲○○│時間: │ 3,000 │16萬8千 │1.吳淑君│1.93.03.1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2月 │ │元 │(龍騰公│ 卷㈠,頁311-313)**甲○○。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地點: │ │ │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高雄市城市光│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54││ │ │廊搭訕,再至│ │ │ │ 5- 547)**吳淑君。 ││ │ │高雄市九如一│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路276號龍騰 │ │ │ │ 6000股),他卷㈠,頁315。 ││ │ │公司對面麥當│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頁││ │ │勞 │ │ │ │ 314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㈠,頁316。 │├──┼───┼──────┼────┼────┼────┼────────────────┤│ 11 │辰○○│時間: │ 4,500 │69萬4千 │1.張善萱│1.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92年4月29日 │ 2,000 │元 │(冠輝公│ 256-26 8頁)**辰○○。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㈡,頁502-504)**張善萱。 ││ │ │經前妻張善萱│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之鼓吹購買,│ │ │ │ 542- 544)**張善萱。 ││ │ │在冠輝及龍騰│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公司 │ │ │ │ 9000、4000股),他卷㈠,頁331 ││ │ │ │ │ │ │ 、333 。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2 張,他卷㈠,頁││ │ │ │ │ │ │ 324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張,他 ││ │ │ │ │ │ │ 卷㈠,頁330、335 。 ││ │ │ │ │ │ │7.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影本1 張,││ │ │ │ │ │ │ 他卷㈠,頁332 。 ││ │ │ │ │ │ │8.2000股為原購蘋果星球股權憑證而││ │ │ │ │ │ │ 由龍騰公司轉換 ││ │ │ │ │ │ │9.原審卷㈥264頁以下。 │├──┼───┼──────┼────┼────┼────┼────────────────┤│ 12 │B○○│時間: │ 7,500 │59萬元 │1.張中榕│1.96年1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 ││ │ │92年3月31日 │ │ │(悅豪公│ 第144-154 頁)。 ││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15000股),他卷㈠,頁348。 ││ │ │高雄市中山二│ │ │ │3.致新華公司請求買回股票存證信函││ │ │路2號16 樓之│ │ │ │ ,他卷㈠,頁349-350 。 ││ │ │2 悅豪資訊公│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司內談 │ │ │ │ 卷㈠,頁351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頁 ││ │ │ │ │ │ │ 354 。 ││ │ │ │ │ │ │6.參加新華公司股東大會通知書影本││ │ │ │ │ │ │ ,他卷㈠,頁353 。 ││ │ │ │ │ │ │7.原審卷㈥第144頁。 │├──┼───┼──────┼────┼────┼────┼────────────────┤│ 13 │黃○○│時間: │ 6,000 │49萬6千 │1.林鈺蓉│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4月30日│ │元 │(悅豪公│ 卷㈠,頁355-357)。 ││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12000股),他卷㈠,頁358。 ││ │ │高雄市中山一│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張,他 ││ │ │路2號 悅豪資│ │ │ │ 卷㈠,頁359、360、362。 ││ │ │訊公司內談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頁 ││ │ │ │ │ │ │ 361。 ││ │ │ │ │ │ │5.公證書影本2份,他卷㈠,頁363-3││ │ │ │ │ │ │ 64。 │├──┼───┼──────┼────┼────┼────┼────────────────┤│ 14 │乙○○│時間: │ 6,000 │33萬9 千│1.楊大正│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 ││ │ │92年8月22日 │ │900元( │(尚揚公│ 第7-15頁)。 ││ │ │ │另12000 │含公證費│司) │2.購買新華公司股份之收據 (編號:││ │ │地點: │股係王吉│3900元)│ │ 一六五)影本,他卷㈡,頁843 。 ││ │ │透過尚揚光電│賢於93年│ │ │3.公證書影本1份,他卷㈡,頁847。││ │ │向新華公司購│1月5日前│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買 │往辦理買│ │ │ 卷㈡,頁848。 ││ │ │ │回手續時│ │ │5.新華投資公司股票 (憑證)影本1張││ │ │ │為安撫王│ │ │ (6000股),他卷㈡,頁845 。 ││ │ │ │吉賢而加│ │ │6.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給部分 │ │ │ 12000股),他卷㈡,頁846。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㈡,頁││ │ │ │ │ │ │ 844 。 ││ │ │ │ │ │ │8.原審卷㈥第7-8、10、12頁。 ││ │ │ │ │ │ │9.繳款收據影本一張,他卷㈡頁843 ││ │ │ │ │ │ │ 。 │├──┼───┼──────┼────┼────┼────┼────────────────┤│ 15 │吳佳玲│時間: │ 9,000 │50萬4千 │1.張峻崎│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 ││ │ │92年09月24日│ │元 │(尚揚公│ 第26-33頁)。 ││ │ │ │ │ │司) │2.公證書影本1份(55萬4千元,9000││ │ │地點:不詳 │ │ │ │ 股),他卷㈡,頁850。 ││ │ │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㈡,頁851。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他卷㈡,頁852 ││ │ │ │ │ │ │ 。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8000股),他卷㈡,頁854。 ││ │ │ │ │ │ │6.消費信貸信用保險證明書暨收據,││ │ │ │ │ │ │ 他卷㈡,頁853。 ││ │ │ │ │ │ │7.原審卷㈥第26-27頁。 ││ │ │ │ │ │ │8.消費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原審卷㈥││ │ │ │ │ │ │ 第46頁)。 │├──┼───┼──────┼────┼────┼────┼────────────────┤│ 16 │庚○○│時間: │ 7,500 │59萬元 │1.吳淑君│1.96年1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 ││ │ │92年2月26日 │ │ │(尚揚公│ 第136-143 頁)**庚○○。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某家咖啡館,│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後至尚揚光電│ │ │ │ 545- 547)**吳淑君。 ││ │ │公司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㈡,頁 ││ │ │ │ │ │ │ 901。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5000股),他卷㈡,頁902。 ││ │ │ │ │ │ │6.股份買回申請書影本,他卷㈡,頁││ │ │ │ │ │ │ 903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㈡,頁904 ││ │ │ │ │ │ │8.收據影本1 紙,他卷㈡,頁907 。││ │ │ │ │ │ │9.原審卷㈥第136-137頁。 ││ │ │ │ │ │ │10.調查筆錄影本(原審卷㈥第159-1││ │ │ │ │ │ │ 60頁)。 │├──┼───┼──────┼────┼────┼────┼────────────────┤│ 17 │h○○│時間: │ 3,000 │16萬8千 │1.洪雅慧│1.93.05.25偵訊筆錄(93偵字第1543││ │(起訴│92年5、6月間│ │元 │(冠輝公│ 號他卷(他卷㈢),頁31)。 ││ │書誤載│經u○○介紹│ │ │司) │2.公證書1紙。 ││ │為潘慧│認識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 紙(93發查││ │賢) │ │ │ │ │ 1543卷,頁6-7) │├──┼───┼──────┼────┼────┼────┼────────────────┤│ 18 │u○○│時間: │ 3,000 │ 51萬元 │1.洪雅慧│1.95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 │ │92年間 │ │ │(冠輝公│ 第76-85頁) ││ │ │ │ │ │司) │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 紙。 ││ │ │地點: │ │ │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 (記載6000││ │ │在桃子園營區│ │ │ │ 股)l 紙,他卷㈢,頁11,12-13。││ │ │門口搭訕,再│ │ │ │4.原審卷㈥第76、80 、84 頁。 ││ │ │於自由路與裕│ │ │ │ ││ │ │誠路口的蘋果│ │ │ │ ││ │ │星球 │ │ │ │ │├──┼───┼──────┼────┼────┼────┼────────────────┤│ 19 │W○○│時間: │ 7,500 │ 63萬元 │1.李美玲│1.93.06.12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0月間 │ │ │(龍騰公│ 卷㈡,頁965-967)。 ││ │ │ │ │ │司) │2.公證書影本,他卷㈡,頁968-969 ││ │ │地點: │ │ │ │ 。 ││ │ │高雄市左營區│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 │ │ │ │ 卷㈡,頁970。 ││ │ │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5000股),他卷㈡,頁971。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㈡,頁││ │ │ │ │ │ │ 972。 │├──┼───┼──────┼────┼────┼────┼────────────────┤│ 20 │w○○│時間: │ 9,000 │50萬4千 │1.沈秀亭│1.93.06.0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7月 │ │元 │2.吳淑君│ 卷㈡,頁973-976)**w○○。 ││ │ │ │ │ │(尚揚光│2.93.04.06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地點: │ │ │電)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高雄市左營區│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明誠二路三皇│ │ │ │ 545- 547)**吳淑君。 ││ │ │三家商談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他││ │ │ │ │ │ │ 卷㈡,頁977 、978。 ││ │ │ │ │ │ │5.公證書影本二張,偵卷㈡,頁979 ││ │ │ │ │ │ │ 、981。 ││ │ │ │ │ │ │6.收據一紙影本,偵卷㈡,頁980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偵卷㈡,頁 ││ │ │ │ │ │ │ 983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8000股),偵卷㈡,頁984反面。│├──┼───┼──────┼────┼────┼────┼────────────────┤│ 21 │U○○│時間: │ 7,500 │ 59萬元 │1.許政璞│1.93.06.0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月17日 │ │ │2.張偉志│ 卷㈡,頁985-987)。 ││ │ │、4月30日 │ │ │(冠輝公│2.公證書影本一張,偵卷㈡,頁988 ││ │ │ │ │ │司) │ 。 ││ │ │地點: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他││ │ │高雄市左營區│ │ │ │ 卷㈡,頁989-991。 ││ │ │中華四路47號│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㈡,頁││ │ │12樓之二公司│ │ │ │ 992 。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5000股),他卷㈡,頁993 │├──┼───┼──────┼────┼────┼────┼────────────────┤│ 22 │A○○│時間: │ 4500 │47萬2千 │1.田宜臻│1.翁陳美蝶(A○○之母)93.06.02││ │ │92年05月12日│ │元,另公│(尚揚公│ 警訊筆錄(第1次)(他卷㈡,頁 ││ │ │ │ │證費3000│司) │ 994-997)。 ││ │ │地點: │ │元 │ │2.繳費收據,他卷㈡,頁998。 ││ │ │網路交友認識│ │ │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0319││ │ │,約高雄市左│ │ │ │ )影本1張(9000股),他卷㈡,頁││ ○ ○○區○○○路│ │ │ │ 999。 ││ │ │三皇三家商談│ │ │ │4.空白公證書影本1張,他卷㈡,頁 ││ │ │ │ │ │ │ 1000。 ││ │ │ │ │ │ │5.空白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他卷㈡,頁1001。 ││ │ │ │ │ │ │6.編號0319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 ││ │ │ │ │ │ │ 4500股),他卷㈡,頁1002。 ││ │ │ │ │ │ │7.股東名單,警卷132頁。 │├──┼───┼──────┼────┼────┼────┼────────────────┤│ 23 │l○○│時間: │ 9,000 │50萬4千 │1.陳俊良│1.95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 │ │92年10月02日│ │元 │(廣翰公│ 第68~78頁)。 ││ │ │ │ │ │司) │2.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㈡,頁 ││ │ │地點: │ │ │ │ 1006。 ││ │ │岡山火車站前│ │ │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1325││ │ │之車內(簽契│ │ │ │ )影本1張 (18000股),他卷㈡, ││ │ │約書) │ │ │ │ 頁1007。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㈡,頁1008。 ││ │ │ │ │ │ │5.公證書影本1張,偵卷㈡,頁1009-││ │ │ │ │ │ │ 1010。 │├──┼───┼──────┼────┼────┼────┼────────────────┤│ 24 │H○○│時間: │18,000 │10萬零8 │1.吳淑君│1.張銀芳(H○○之姊)93.06.02警││ │ │92年11月中 │ │百元 │(龍騰公│ 訊筆錄第1次)(他卷㈡,頁1011-││ │ │ │ │ │司) │ 1014)。 ││ │ │地點: │ │ │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網路交友 │ │ │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 │ │ │ │ 545-547)** 吳淑君。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他││ │ │ │ │ │ │ 卷㈡,頁1015。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07││ │ │ │ │ │ │ )影本1張 (36000股),他卷㈡, ││ │ │ │ │ │ │ 頁1016。 ││ │ │ │ │ │ │6.公證書影本2張,偵卷㈡,頁1018-││ │ │ │ │ │ │ 1019。 │├──┼───┼──────┼────┼────┼────┼────────────────┤│ 25 │b○○│時間: │ 6,000 │47萬2千 │1.陳稚育│1.93.06.02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25日 │ │元 │(起訴書│ 卷㈡,頁0000-0000)。 ││ │ │ │ │ │誤載陳稚│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他││ │ │地點: │ │ │肓)(尚│ 卷㈡,頁0000-0000。 ││ │ │左營區明誠二│ │ │揚公司)│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0257││ │ │路33 2號4 樓│ │ │ │ )影本1張 (12000股),他卷㈡, ││ │ │之一公司 │ │ │ │ 頁1026。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㈡,頁 ││ │ │ │ │ │ │ 1027 。 │├──┼───┼──────┼────┼────┼────┼────────────────┤│ 26 │未○○│時間: │ 18,000 │151萬2千│1.黎詠婕│1.93.06.05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4月30日│ │元 │2.鍾志明│ 卷㈡,頁0000-0000)。 ││ │ │ │ │ │(悅豪公│2.公證書影本1張,偵卷㈡,頁1032 ││ │ │地點: │ │ │司) │ 、1035。 ││ │ │網路交友認識│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偵卷㈡,頁103││ │ │,約在高雄市│ │ │ │ 3。 ││ │ │中山二路二號│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1175││ │ │16樓之二公司│ │ │ │ )影本1張 (36000股),偵卷㈡, ││ │ │ │ │ │ │ 頁1034。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㈡,頁1035。 │├──┼───┼──────┼────┼────┼────┼────────────────┤│ 27 │宇○○│時間: │6000( │47萬2千 │1.方惠玉│1.93.06.07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1年07月間 │1500、45│元 │(冠輝公│ 卷㈡,頁0000-0000)**宇○○。 ││ │ │ │00)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次)(偵 ││ │ │地點: │ │ │ │ 卷㈠,頁396-397)**方惠玉。 ││ │ │冠輝公司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48-449)** 方惠玉。 ││ │ │ │ │ │ │4.新華投資公司股票憑證影本1 張(││ │ │ │ │ │ │ 309 6股),他卷㈡,頁1010-40。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0190││ │ │ │ │ │ │ )影本1張 (12000股),他卷㈡, ││ │ │ │ │ │ │ 頁1041。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㈡,頁 ││ │ │ │ │ │ │ 1042。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㈡,頁1043。 ││ │ │ │ │ │ │8.公證書影本1張,偵卷㈡,頁1044 ││ │ │ │ │ │ │ 。 │├──┼───┼──────┼────┼────┼────┼────────────────┤│ 28 │q○○│時間: │ 1,500 │12萬6千 │1.黎詠婕│1.93.06.07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30日 │ │元 │2.鍾志明│ 卷㈡,頁0000-0000)。 ││ │ │ │ │ │(悅豪公│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地點: │ │ │司) │ 卷㈡,頁1049。 ││ │ │高雄市中山二│ │ │ │3.公證書影本1張,偵卷㈡,頁1050-││ │ │路16 樓 之一│ │ │ │ 1050反面。 ││ │ │公司樓下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1189││ │ │ │ │ │ │ )影本1張(3000股),偵卷㈡,頁││ │ │ │ │ │ │ 1051。 │├──┼───┼──────┼────┼────┼────┼────────────────┤│ 29 │T○○│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葉雅芳│1.93.06.14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1月30日│ │元 │(龍騰公│ 卷㈡,頁0000-0000)**T○○。 ││ │ │ │ │ │司) │2.93.04.07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㈡,頁584-586)**葉雅芳。 ││ │ │服役時網路交│ │ │ │3.93.04.07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友認識,約在│ │ │ │ 613- 616)**葉雅芳。 ││ │ │高雄市○○路│ │ │ │4.股票領取單(股東戶號2610)影本││ │ │一家餐廳(簽│ │ │ │ 1 紙,他卷㈡,頁1076 。 ││ │ │約)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10││ │ │ │ │ │ │ )影本1張(24000股),他卷㈡, ││ │ │ │ │ │ │ 頁0000-0000。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㈡,頁 ││ │ │ │ │ │ │ 1079。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㈡,頁1080。 ││ │ │ │ │ │ │8.公證書影本1張,偵卷㈡,頁1081-││ │ │ │ │ │ │ 1082。 │├──┼───┼──────┼────┼────┼────┼────────────────┤│ 30 │林祺斌│時間: │10,500 │ 62萬元 │1.t○○│1.93.05.1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92年12月初(│股(6000│ │(龍騰公│ 頁7-10 )** 林祺斌。 ││ │ │6000、1500股│、3000、│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93年1月 │1500股)│ │ │ 卷㈠,頁375-377)**t○○。 ││ │ │(3000股)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43││ │ │ │ │ │ │ 1- 433)**t○○。 ││ │ │地點: │ │ │ │4.93.07.07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高雄市九如一│ │ │ │ 頁53-55)**t○○。 ││ │ │路276號龍騰 │ │ │ │5.95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 ││ │ │光電公司嗣於│ │ │ │第37-56頁)**t○○。 ││ │ │93年6月4日以│ │ │ │6.切結書影本1份,警卷,頁366。 ││ │ │66萬2千元讓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紙,警││ │ │予M○○ │ │ │ │ 卷,頁367-368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37││ │ │ │ │ │ │ )影本2 張(6000股、1500 0股) ││ │ │ │ │ │ │ ,警卷,頁369 、370 。 ││ │ │ │ │ │ │9.授權委託書影本2 張,警卷,頁 ││ │ │ │ │ │ │ 371- 372 。 ││ │ │ │ │ │ │10.讓渡書(本院卷一137 頁) │├──┼───┼──────┼────┼────┼────┼────────────────┤│ 31 │卯○○│時間: │ 30,000 │ 168萬元│1.方惠玉│1.93年3月29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起訴│92年12月中旬│ │ │(龍騰公│ 373- 376)**卯○○。 ││ │書誤載│、93年01月30│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為周世│日 │ │ │ │ 卷㈠,頁396-397)**方惠玉。 ││ │思)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44││ │ │地點: │ │ │ │8- 449)**方惠玉。 ││ │ │台南市○○路│ │ │ │4.股東名單(30000 股,警卷頁146 ││ │ │小桔子飲食店│ │ │ │ 背面)。 │├──┼───┼──────┼────┼────┼────┼────────────────┤│ 32 │r○○│時間: │12,000(│88萬4千 │1.陳嘉琪│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㈢ ││ │ │92年4月間 │7500、 │元(59萬│2.吳佳欣│ 第16-24頁)。 ││ │ │ │1500、 │元、12萬│(龍騰公│2.原審卷六第16-17、20、23、24頁 ││ │ │地點: │3000) │6千元、 │司) │ 。 ││ │ │在蘋果星球網│另1000股│16萬8千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咖店搭訕,約│為轉換股│) │ │ 審卷㈥第50頁)。 ││ │ │在高雄市區九│ │ │ │4.附買回暨買買協議書4張(原審卷 ││ │ │如路的麥當勞│ │ │ │ ㈦)。 ││ │ │購買蘋果星球│ │ │ │5.股東名單(13000 股,警卷頁132 ││ │ │的股票,嗣再│ │ │ │ 背面)。 ││ │ │購入新華股權│ │ │ │ ││ │ │憑證,其中蘋│ │ │ │ ││ │ │果星球股票並│ │ │ │ ││ │ │轉換為新華公│ │ │ │ ││ │ │司權證1000股│ │ │ │ │├──┼───┼──────┼────┼────┼────┼────────────────┤│ 33 │地○○│時間: │ 7500 │ 57萬元 │1.吳淑君│1.96年3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㈦ ││ │ │92年04月中旬│ │ │(冠輝公│ 第38-48頁)**地○○。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㈡,第505-508頁)**吳淑君。 ││ │ │高雄市某咖啡│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第 ││ │ │店 │ │ │ │ 545- 547頁)**吳淑君。 ││ │ │ │ │ │ │4.公證書影本1件(原審卷㈥第49頁 ││ │ │ │ │ │ │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張(原審卷 ││ │ │ │ │ │ │ ㈥49頁後)。 ││ │ │ │ │ │ │6.收執聯影本(原審卷㈥49頁後)。││ │ │ │ │ │ │7.股東名單 (13500股,警卷137頁) ││ │ │ │ │ │ │8.原審卷㈦48頁。 │├──┼───┼──────┼────┼────┼────┼────────────────┤│ 34 │G○○│時間: │ 24,000 │148萬元 │1.蔡喬依│1.93.03.25警訊筆錄(警卷,頁385-││ │ │92年02月 │(18000 │(100萬 │(龍騰公│ 388)** G○○。 ││ │ │ │、6000)│8000、47│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萬2000)│ │ 卷㈠,頁378-382)**蔡喬依。 ││ │ │高雄市○○路│ │ │ │3.93.04.05警訊筆錄(第2次)(偵 ││ │ │中華路口之冠│ │ │ │ 卷㈠,頁381-382)**蔡喬依。 ││ │ │輝公司 │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34- 436)**蔡喬依。 ││ │ │ │ │ │ │5.公證書影本1份,警卷,頁390。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紙,警││ │ │ │ │ │ │ 卷,頁390-391 。 ││ │ │ │ │ │ │7.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3096││ │ │ │ │ │ │ 股), 警卷,頁392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 │ │ │ │ 編號0241)(36000 股、12000 股││ │ │ │ │ │ │ ), 警卷,頁393-394 。 ││ │ │ │ │ │ │9.0241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警卷,││ │ │ │ │ │ │ 頁395 。 ││ │ │ │ │ │ │10.股東名單(24000股,警卷頁131 ││ │ │ │ │ │ │ 背面)。 │├──┼───┼──────┼────┼────┼────┼────────────────┤│ 35 │P○○│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紀凱玲│1.93年3月25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3年01月初 │ │元 │2.唐縣勇│ 396- 399)。 ││ │ │ │ │ │(龍騰公│2.股東名單(警卷頁147) ││ │ │地點: │ │ │司) │ ││ │ │屏東市某咖啡│ │ │ │ ││ │ │店洽談 │ │ │ │ │├──┼───┼──────┼────┼────┼────┼────────────────┤│ 36 │O○○│時間: │24000 (│134萬4千│1.王志呈│1.93.03.25警訊筆錄(警卷,頁400-││ │ │92年10月底、│15000、 │元(84萬│2.蕭維諄│ 403)** O○○。 ││ │ │92年11月20日│3000、 │、16萬8 │(龍騰公│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92年11月30│3000、 │千、16萬│司) │ 卷㈠,頁493-496)**王志呈。 ││ │ │日、93年01月│3000) │8千、16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30日 │ │萬8千元 │ │ 534- 536)**王志呈。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4 紙,警││ │ │地點: │ │ │ │ 卷,頁406-409 。 ││ │ │高雄市耕讀園│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3 張(││ │ │茶坊洽談 │ │ │ │ 編號257 9) (6000股、6000 股 ││ │ │ │ │ │ │ 、36000 股), 警卷,頁410 、 ││ │ │ │ │ │ │ 413-414 。 ││ │ │ │ │ │ │6.公證書影本2 份,警卷,頁411-41││ │ │ │ │ │ │ 2 。 ││ │ │ │ │ │ │7.附民卷第50頁。 ││ │ │ │ │ │ │8.股票影本3張(附民卷第51~53 頁││ │ │ │ │ │ │ )。 ││ │ │ │ │ │ │9.公證書影本3張(附民卷第54、56 ││ │ │ │ │ │ │ 頁)。 ││ │ │ │ │ │ │10.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 ││ │ │ │ │ │ │ 附民卷第55、57~59頁)。 │├──┼───┼──────┼────┼────┼────┼────────────────┤│ 37 │壬○○│時間: │ 20,500 │121萬6千│1.吳家欣│1.93.03.25警訊筆錄(警卷,頁415-││ │ │92年07月下旬│ │元 │2.蕭維諄│ 419) ││ │ │買3張、92年 │ │ │(龍騰公│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紙,警││ │ │12月下旬買2 │ │ │司) │ 卷,頁420-422 。 ││ │ │張、93年01月│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2 紙,警卷,頁 ││ │ │初買4張 │ │ │ │ 423- 424 。 ││ │ │ │ │ │ │4.公證書影本1 份,警卷,頁425 。││ │ │地點: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3 張(││ │ │①蘋果星球咖│ │ │ │ 編號0053)(2000股、15 000股、││ │ │啡店搭訕 │ │ │ │ 24000 股),警 卷頁426-428 。 ││ │ │②高雄市九如│ │ │ │6.股東名單(20500 股,警卷頁148 ││ │ │路的龍騰光電│ │ │ │ 背面) │├──┼───┼──────┼────┼────┼────┼────────────────┤│ 38 │D○○│時間: │ 6,000 │16萬8千 │1.高佩容│1.93年3月31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0月初,│ │元 │(龍騰公│ 429- 432)**D○○。 ││ │ │於92年10月中│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旬買1張,同 │ │ │ │ 卷㈠,頁383-385)**高佩容。 ││ │ │學高佩容介紹│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37- 439)**高佩容。 ││ │ │ │ │ │ │4.股東名單(6000股,警卷頁145) │├──┼───┼──────┼────┼────┼────┼────────────────┤│ 39 │v○○│時間: │ 9,000 │44萬6千 │1.唐曉雲│1.93年5月12日警訊筆錄(調查局警 ││ │ │92年09、10月│ │元(公證│(龍騰公│ 卷,頁29-32) **v○○。 ││ │ │間,同鄉唐曉│ │書所載之│司) │2.93年3 月31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雲介紹 │ │金額為 │ │ 433- 435)**v○○。 ││ │ │ │ │504000 │ │3.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元) │ │ 卷㈠,頁398-400)**唐曉雲。 ││ │ │ │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50- 452)**唐曉雲。 ││ │ │ │ │ │ │5.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5)**唐曉雲。 ││ │ │ │ │ │ │6.公證書影本1件(原審卷㈥第51頁 ││ │ │ │ │ │ │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 │ │ │ │ 審卷㈥第51頁後)。 ││ │ │ │ │ │ │8.收執聯影本(原審卷㈥52頁後)。│├──┼───┼──────┼────┼────┼────┼────────────────┤│ 40 │p○○│時間: │ 3000 │16萬8千 │1.李正一│1.93年3月31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1月初國│ │元 │(龍騰公│ 437- 440) ││ │ │中同學李正一│ │ │司) │2.公證書影本1件(原審卷㈥第53頁 ││ │ │介紹,並於同│ │ │ │ )。 ││ │ │月中旬買1 張│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 │ │ │ │ 審卷㈥第53頁後)。 ││ │ │ │ │ │ │4.收執聯影本(原審卷㈥53頁後)。││ │ │ │ │ │ │5.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144 頁背││ │ │ │ │ │ │ 面)。 │├──┼───┼──────┼────┼────┼────┼────────────────┤│ 41 │n○○│時間: │ 10,500 │62萬2千 │1.葉雅芳│1.93年3月29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01月底,│ │元 │(冠輝公│ 441- 444)**鄭正祺 ││ │ │買4張 │ │ │司) │2.93.04.07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 │ 卷㈡,頁584-586)**葉雅芳。 ││ │ │地點: │ │ │ │3.93.04.07偵訊筆錄(偵卷㈡,頁61││ │ │網友葉雅芳相│ │ │ │ 3- 616)**葉雅芳。 ││ │ │約高雄市五福│ │ │ │4.公證書影本1件(原審卷㈥第52頁 ││ │ │路某咖啡店 │ │ │ │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 │ │ │ │ 審卷㈥52頁後)。 ││ │ │ │ │ │ │6.收執聯影本(原審卷㈥第52頁後)││ │ │ │ │ │ │ 。 ││ │ │ │ │ │ │7.股東名單(10500 股,警卷頁131 ││ │ │ │ │ │ │ 背面) │├──┼───┼──────┼────┼────┼────┼────────────────┤│ 42 │寅○○│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夏玉真│1.93.03.29警訊筆錄(警卷,頁445-││ │ │92年11月30日│ │元 │2.蕭維諄│ 448)** 寅○○。 ││ │ │ │ │ │(龍騰光│2.93.05.1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地點: │ │ │電) │ 頁1-3 )**寅○○。 ││ │ │高雄市○○路│ │ │ │3.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大遠百」附│ │ │ │ 卷㈡,頁0000-0000)**寅○○。 ││ │ │近麥當勞 │ │ │ │4.95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 │ │ │ │ │ │ 第230-235頁)**寅○○。 ││ │ │ │ │ │ │5.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 │ 卷㈡,頁000-0-000)**夏玉真。 ││ │ │ │ │ │ │6.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 │ │ │ │ 539- 541)**夏玉真。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 │ │ │ │ 449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編號263 1) (24000 股), 警卷││ │ │ │ │ │ │ ,頁451-450 。 ││ │ │ │ │ │ │9.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紙,警││ │ │ │ │ │ │ 卷,頁452 。 ││ │ │ │ │ │ │10.公證書影本1 份,警卷,頁453-4││ │ │ │ │ │ │ 54 。 ││ │ │ │ │ │ │11.股東名單(12000 股,警卷頁145││ │ │ │ │ │ │ 背面) │├──┼───┼──────┼────┼────┼────┼────────────────┤│ 43 │戊○○│時間: │ 15,000 │ 84萬元 │1.黃詳智│1.93.03.29警訊筆錄(警卷,頁455-││ │ │92年12月間 │ │ │(龍騰公│ 458)** 余祺豐。 ││ │ │ │ │ │司) │2.93.05.1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地點: │ │ │ │ 頁14-1 5)**余祺豐。 ││ │ │高雄市左營麥│ │ │ │3.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當勞洽談 │ │ │ │ 卷㈡,頁0000-0000)**余祺豐。 ││ │ │ │ │ │ │4.93.07.0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56-59)**黃詳智。 ││ │ │ │ │ │ │5.公證書影本1 張,警卷,頁459-46││ │ │ │ │ │ │ 0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警││ │ │ │ │ │ │ 卷,頁461 。 ││ │ │ │ │ │ │7.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74││ │ │ │ │ │ │ )影本1張(30000股),警卷,頁 ││ │ │ │ │ │ │ 463-462。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頁14 6) │├──┼───┼──────┼────┼────┼────┼────────────────┤│ 44 │y○○│時間: │ 3,000 │16萬8千 │1.蔡喬伊│1.93.03.23警訊筆錄(第1 次)(警││ │ │92年12月間 │ │元 │(龍騰公│ 卷,頁682-685)** y○○。 ││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㈠,頁378-382)**蔡喬伊。 ││ │ │民生一路簡餐│ │ │ │3.93.04.05警訊筆錄(第2次)(偵 ││ │ │店談 │ │ │ │ 卷㈠,頁381-382)**蔡喬伊。 ││ │ │ │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34- 436)**蔡喬伊。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編號2634)(6000股),警卷,頁 ││ │ │ │ │ │ │ 687。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 │ │ │ │ 686 。 ││ │ │ │ │ │ │7.股票轉換說明,警卷,頁688 。 ││ │ │ │ │ │ │8.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頁146) │├──┼───┼──────┼────┼────┼────┼────────────────┤│ 45 │Q○○│時間: │ 3,000 │16萬8 千│1.翁余喬│1.93年3月23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3年農曆年前│ │元 │2.余建國│ 692- 695)。**Q○○ ││ │ │後買 │ │ │(龍騰公│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司) │ 卷㈠,頁415-420)**余建國。 ││ │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61- 463)**余建國。 ││ │ │ │ │ │ │4.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頁146) │├──┼───┼──────┼────┼────┼────┼────────────────┤│ 46 │子○○│時間: │ 6,000 │33萬6千 │1.許義鴻│1.93年3月25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3年01月 │ │元 │2.辛炫廷│ 701- 704)**子○○。 ││ │ │ │ │ │(龍騰公│2.93.04.07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司) │ 卷㈡,頁573-575)**許義鴻。 ││ │ │岡山分局附近│ │ │ │3.93.04.07偵訊筆錄(偵卷㈡,頁60││ │ │一家三皇三家│ │ │ │ 2- 605)**許義鴻。 ││ │ │咖啡廳見面 │ │ │ │4.股東名單(6000股,警卷頁146 背││ │ │ │ │ │ │ 面)。 │├──┼───┼──────┼────┼────┼────┼────────────────┤│ 47 │N○○│時間: │ 7,500 │49萬8千 │1.蔡喬伊│1.93年3月25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1月份網│ │元 │2.邱永祥│ 705- 708)**N○○。 ││ │ │路交友結識蔡│ │ │(龍騰光│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喬伊買2 張(│ │ │電) │ 卷㈠,頁378-382)**蔡喬伊。 ││ │ │16萬8 千元)│ │ │ │3.93.04.05警訊筆錄(第2次)(偵 ││ │ │,前亦向學長│ │ │ │ 卷㈠,頁381-382)**蔡喬伊。 ││ │ │邱瑞祥買3 張│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每張1 千5 │ │ │ │ 434- 436)**蔡喬伊。 ││ │ │百股33萬元)│ │ │ │5.股東名單(7500股,警卷頁141 背││ │ │ │ │ │ │ 面) ││ │ │地點: │ │ │ │ ││ │ │新光三越後三│ │ │ │ ││ │ │皇三家咖啡廳│ │ │ │ ││ │ │見面 │ │ │ │ │├──┼───┼──────┼────┼────┼────┼────────────────┤│ 48 │s○○│時間: │ 6,000 │33萬6千 │1.唐憲勇│1.93.03.26警訊筆錄(警卷,頁709-││ │ │92年10月間 │ │元 │2.余建國│ 712)** s○○。 ││ │ │ │ │ │(龍騰光│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電) │ 卷(一),頁415-420)** 余建國││ │ │六合路某泡沫│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紅茶店 │ │ │ │ 461- 463)**余建國。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 │ │ │ │ 713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紙,警││ │ │ │ │ │ │ 卷,頁713-1 。 ││ │ │ │ │ │ │6.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編號2660,6000股), 警卷,頁 ││ │ │ │ │ │ │ 714 。 ││ │ │ │ │ │ │7.收執聯影本1 份,警卷,頁715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 │├──┼───┼──────┼────┼────┼────┼────────────────┤│ 49 │丁○○│時間: │ 25,500 │164萬4千│1.繆奇森│1.93.03.26警訊筆錄(警卷,頁716-││ │ │92年07月買3 │ │元 │2.洪雅惠│ 720) ││ │ │張(每張1500│ │ │3.曾智隆│2.公證書影本1 紙,警卷,頁721-72││ │ │股)、92 年 │ │ │(冠輝公│ 2 。 ││ │ │09月再買7張 │ │ │司)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每張3000股│ │ │ │ 編號0737)(9000股、42000 股) ││ │ │) │ │ │ │ ,警卷,頁724-725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紙,警││ │ │地點: │ │ │ │ 卷,頁725-727 。 ││ │ │三多路一間三│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皇三家見面 │ │ │ │ 728 。 ││ │ │ │ │ │ │6.股東名單(警卷頁137) │├──┼───┼──────┼────┼────┼────┼────────────────┤│ 50 │宙○○│時間: │ 6,000 │32萬元 │1.張庭娟│1.93.03.23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0月間 │ │ │(冠輝公│ 729-731) ││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編號0925)(12000 股), 警卷,頁││ │ │在新崛江搭訕│ │ │ │ 732 。 ││ │ │,約至高雄市│ │ │ │3.公證書影本一件(原審卷㈥第54頁││ │ │中山路三皇三│ │ │ │ ) ││ │ │家咖啡廳見面│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 │ │ │ │ 審卷第㈥第54頁後)。 ││ │ │ │ │ │ │5.收執聯影本(原審卷㈥第54頁後)││ │ │ │ │ │ │ 。 │├──┼───┼──────┼────┼────┼────┼────────────────┤│ 51 │蘇文弘│時間: │ 9,000 │44萬6千 │1.唐曉雲│1.93.05.12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起訴│92年10月間 │ │元 │(龍騰公│ 頁19)**蘇文弘 ││ │書誤載│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為謝凱│地點: │ │ │ │ 卷㈠,頁398-400)**唐曉雲。 ││ │倫) │由v○○介紹│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唐曉雲 │ │ │ │ 450- 452)**唐曉雲。 ││ │ │ │ │ │ │4.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5)**唐曉雲。 ││ │ │ │ │ │ │5.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8000 股││ │ │ │ │ │ │ ),調查局警卷頁49。 ││ │ │ │ │ │ │6.授權委託書,調查局警卷頁50 ││ │ │ │ │ │ │7.附買回記買賣協議書影本,調查局││ │ │ │ │ │ │ 警卷頁51。 ││ │ │ │ │ │ │8.公證書,調查局警卷頁52。 │├──┼───┼──────┼────┼────┼────┼────────────────┤│ 52 │I○○│先於91年10月│11,000(│62萬8千 │①蔡喬伊│1.93.03.17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間在陸戰隊桃│1500、 │元,另增│②馬仕賢│ 卷㈠,頁162-165)**I○○。 ││ │ │子園營區遭蔡│3000、 │資股部分│(冠輝公│2.95年 ││ │ │喬伊搭訕購買│4500)另│18,468元│司) │11月2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219 ││ │ │蘋果星球股票│2000股為│ │③向曾平│ -229頁)**I○○。 ││ │ │,再於92年初│轉換股 │ │忠購買增│3.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購買新華股權│ │ │資股 │ 卷㈠,頁378-382)**蔡喬伊。 ││ │ │憑證,嗣蘋果│ │ │ │4.93.04.05警訊筆錄(第2次)(偵 ││ │ │星球股票部分│ │ │ │ 卷㈠,頁381-382)**蔡喬伊。 ││ │ │由龍騰公司轉│ │ │ │5.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換為新華股權│ │ │ │ 434- 436)**蔡喬伊。 ││ │ │憑證(2000股│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2 張(1800││ │ │),另於92年│ │ │ │ 0股、4000股各1張),他卷㈠, ││ │ │5 月間向曾平│ │ │ │ 頁166、167。 ││ │ │忠購買增資股│ │ │ │7.新華公司股票憑證影本一張(4644││ │ │ │ │ │ │ 股), 他卷㈠,頁168 。 ││ │ │ │ │ │ │8.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4張,他 ││ │ │ │ │ │ │ 卷㈠,頁169-172: ││ │ │ │ │ │ │9.授權委託書影本2張,他卷㈠,頁 ││ │ │ │ │ │ │ 173、174。 ││ │ │ │ │ │ │10.原審卷㈤第219-220、223、228 ││ │ │ │ │ │ │ 頁。 ││ │ │ │ │ │ │11.股東名單(11000股,第148頁背 ││ │ │ │ │ │ │ 面) │├──┼───┼──────┼────┼────┼────┼────────────────┤│ 53 │S○○│時間: │ 6,000 │33萬6千 │1.M○○│1.96年1月19日偵訊筆錄(原審卷㈥ ││ │ │92.10月間 │ │元 │(龍騰公│ 第238 -239 頁)**M○○。 ││ │ │ │ │ │司)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地點: │ │ │ │ 255 、266 -268頁)**M○○。 ││ │ │高雄市○○街│ │ │ │3.原審卷㈡第184-185 頁。 ││ │ │248 號恩德宮│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張(原 ││ │ │處受推銷 │ │ │ │ 審卷㈡第186-187頁)。 ││ │ │ │ │ │ │5.股票影本2張(原審卷㈡第188、18││ │ │ │ │ │ │ 9頁)。 ││ │ │ │ │ │ │6.授權委託書2張(原審卷㈥第201、││ │ │ │ │ │ │ 202頁)。 ││ │ │ │ │ │ │7.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背面)。 │├──┼───┼──────┼────┼────┼────┼────────────────┤│ 54 │X○○│時間、地點同│ 12,000 │67萬2千 │ 同上 │1.96年1月19日訊問筆錄(原審卷㈥ ││ │ │上 │ │元 │ │第238-239頁)**M○○。 ││ │ │ │ │ │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 │ │ │ │ 255 、266 -268頁)**M○○。 ││ │ │ │ │ │ │3.原審卷㈡第190-191 頁。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附││ │ │ │ │ │ │ 民卷宗第9 ~11頁。 ││ │ │ │ │ │ │5.股票影本2 張(附民卷12~13頁)││ │ │ │ │ │ │6.授權委託書2張(原審卷㈥192、19││ │ │ │ │ │ │ 3 頁)。 │├──┼───┼──────┼────┼────┼────┼────────────────┤│ 55 │陳蔡金│時間、地點同│ 21,000 │117萬6千│ 同上 │1.96年1月19日訊問筆錄(原審卷㈥ ││ │秀 │上 │ │元 │ │ 第238 -239 頁)**M○○。 ││ │ │ │ │ │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 │ │ │ │ 255 、266 -268頁)**M○○。 ││ │ │ │ │ │ │3.原審卷㈡第192-193 頁。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 │ │ │ │ 審卷㈡第194頁)。 ││ │ │ │ │ │ │5.股票影本1張(原審卷㈡第195 頁 ││ │ │ │ │ │ │ )。 ││ │ │ │ │ │ │6.授權委託書1張(原審卷㈥第187 ││ │ │ │ │ │ │ 頁)。 │├──┼───┼──────┼────┼────┼────┼────────────────┤│ 56 │陳楙樹│時間地點同上│ 21,000 │117萬6千│ 同上 │1.96年3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七 ││ │ │ │ │元 │ │ 第49- 62頁)**陳楙樹。 ││ │ │ │ │ │ │2.96年1月19日訊問筆錄(原審卷㈥ ││ │ │ │ │ │ │ 第238-239 頁)**M○○。 ││ │ │ │ │ │ │3.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 │ │ │ │ 255、266-268頁)**M○○。 ││ │ │ │ │ │ │4.原審卷㈡第196-197頁。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張(原 ││ │ │ │ │ │ │ 審卷㈡第198- 200頁)。 ││ │ │ │ │ │ │6.股票影本二張(原審卷㈡第201、 ││ │ │ │ │ │ │ 202頁)。 ││ │ │ │ │ │ │7.授權委託書2張(原審卷㈥第207 ││ │ │ │ │ │ │ 、208頁)。 │├──┼───┼──────┼────┼────┼────┼────────────────┤│ 57 │戌○○│時間地點同上│ 15,000 │117萬6千│1.M○○│1.96年1月19日偵訊筆錄(原審卷㈥ ││ │ │ │ │元 │2.張偉志│ 第238-239 頁)**M○○。 ││ │ │ │ │ │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 │ │ │ │ 255 、266 -268頁)**M○○。 ││ │ │ │ │ │ │3.原審卷二第203-204頁。 ││ │ │ │ │ │ │4.公證書影本1張(原審卷二第205頁││ │ │ │ │ │ │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張(原 ││ │ │ │ │ │ │ 審卷㈡第206-207頁)。 ││ │ │ │ │ │ │6.股票影本2張(原審卷㈡第208、 ││ │ │ │ │ │ │ 209 頁)。 ││ │ │ │ │ │ │7.授權委託書2張(原審卷㈥第215 ││ │ │ │ │ │ │ 、216頁)。 │├──┼───┼──────┼────┼────┼────┼────────────────┤│ 58 │c○ │時間地點同上│ 75,000 │420萬元 │1.M○○│1.96年1月19日偵訊筆錄(原審卷㈥ ││ │ │ │(36000 │(201萬6│2.張庭娟│ 第236 -239頁)**c○。 ││ │ │ │、3000、│千、16萬│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 │3000、 │8千、16 │ │ 248-255頁)**c○。 ││ │ │ │15000、 │萬8千、 │ │3.96年1月19日訊問筆錄(原審卷㈥ ││ │ │ │3000、 │84萬、16│ │ 第238-239 頁)**M○○。 ││ │ │ │6000、 │萬8千、 │ │4.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㈥第││ │ │ │9000) │33萬6千 │ │ 255、266- 268頁)**M○○。 ││ │ │ │ │、50萬4 │ │5.原審卷㈡第210-211 頁。 ││ │ │ │ │千元)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7張(原 ││ │ │ │ │ │ │ 審卷㈡第212~218頁)。 ││ │ │ │ │ │ │7.公證書影本4張(原審卷㈡第219 ││ │ │ │ │ │ │ - 222頁)。 ││ │ │ │ │ │ │8.股票影本4張(原審卷㈥第171-174││ │ │ │ │ │ │ 頁)。 ││ │ │ │ │ │ │9.轉換股數通知書(原審卷㈥183頁 ││ │ │ │ │ │ │ )。 │├──┼───┼──────┼────┼────┼────┼────────────────┤│ 59 │o○○│時間: │ 9,000 │62萬8千 │1.林婉軒│1.93.03.0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1年12月10日│(6000、│元(39萬│(原名林│ 卷㈠,頁197-199)。 ││ │ │、92年4月30 │3000) │2千、20 │慧蘭) │2.93.06.04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日 │ │萬6千元 │(尚揚公│ 卷㈡,頁0000-0000)。 ││ │ │ │ │) │司) │3.95年11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 ││ │ │地點: │ │ │ │第164 -171頁)。 ││ │ │網路交友認識│ │ │ │4.原審卷㈤第166、170、171頁。 ││ │ │,約至高雄市│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張(原 ││ │ │左營區明誠二│ │ │ │ 審卷㈤第190、191頁) ││ │ │路332 號4 樓│ │ │ │6.公證書影本1件(偵卷㈠第200頁)││ │ │之1 面談,後│ │ │ │ 。 ││ │ │至自由路的尚│ │ │ │7.股票影本1張(他卷㈠第202頁)。││ │ │揚公司購買股│ │ │ │8.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㈠第 ││ │ │票 │ │ │ │ 203 頁)。 │├──┼───┼──────┼────┼────┼────┼────────────────┤│ 60 │癸○○│時間: │ 6,000 │54萬4千 │1.楊明顯│1.95年11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㈤ ││ │ │92年11月間 │ │元 │(尚揚公│ 第179 -185頁)。 ││ │ │ │ │ │司) │2.93年3月16日偵訊筆錄(他卷㈠第 ││ │ │地點: │ │ │ │ 337 頁)。 ││ │ │高雄市左營區│ │ │ │3.93.06.03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明誠二路332 │ │ │ │ 卷㈡,頁0000-0000)。 ││ │ │號4 樓之一尚│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揚公司 │ │ │ │ 卷㈡第340頁)。 ││ │ │ │ │ │ │5.新股領取單影本1張(他卷㈡第341││ │ │ │ │ │ │ 頁)。 ││ │ │ │ │ │ │6.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張(他卷㈡第 ││ │ │ │ │ │ │ 342 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張(他卷㈡第343頁││ │ │ │ │ │ │ )。 │├──┼───┼──────┼────┼────┼────┼────────────────┤│ 61 │L○○│時間: │ 3,000 │16萬8千 │1.黃詳智│1.93年5月19日警詢筆錄(高雄調查 ││ │ │92年11月~12│ │元 │(龍騰公│ 站卷第11頁背面)**L○○。 ││ │ │月間 │ │ │司) │2.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 │ │ │ │ 卷㈡,頁0000-0000)**L○○。 ││ │ │地點:不詳 │ │ │ │3.93.07.0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56-59)**黃詳智。 ││ │ │ │ │ │ │4.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頁146 背││ │ │ │ │ │ │ 面)。 │├──┼───┼──────┼────┼────┼────┼────────────────┤│ 62 │J○○│時間: │ 6,000 │33萬6千 │1.黃詳智│1.93年5月19日警詢筆錄(高雄縣調 ││ │ │93年2月中 │ │元 │(龍騰公│ 查站卷16、17頁)**J○○ ││ │ │ │ │ │司 │2.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地點: │ │ │ │ 卷(二),頁0000-0000)** 許文││ │ │①岡山某咖啡│ │ │ │ 竹 ││ │ │廳洽談 │ │ │ │3.93.07.0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②高雄市九如│ │ │ │ 頁56-5 9)**黃詳智 ││ │ │路附近的龍騰│ │ │ │4.股東名單(6000股,警卷頁146 背││ │ │公司洽談 │ │ │ │ 面) │├──┼───┼──────┼────┼────┼────┼────────────────┤│ 63 │蘇文弘│時間: │ 9,000 │44萬6 千│1.唐曉雲│1.9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高雄縣調 ││ │ │92年8月間軍 │ │元 │(龍騰公│ 查站卷19頁背面**蘇文弘)。 ││ │ │中同事v○○│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介紹 │ │ │ │ 卷㈠,頁398-400)**唐曉雲。 ││ │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 │ │ │ │ 450- 452)**唐曉雲。 ││ │ │ │ │ │ │4.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 5)**唐曉雲。 ││ │ │ │ │ │ │5.股票影本1張(調查局警卷第46頁 ││ │ │ │ │ │ │ )。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調查局警卷 ││ │ │ │ │ │ │ 第47頁)。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調 ││ │ │ │ │ │ │ 查局警卷第48頁)。 ││ │ │ │ │ │ │8.公證書影本1件(調查局警卷第49 ││ │ │ │ │ │ │ 頁)。 ││ │ │ │ │ │ │9.股東名單(警卷146頁)。 │├──┼───┼──────┼────┼────┼────┼────────────────┤│ 64 │玄○○│時間: │ 6,000 │33萬6千 │1.唐曉雲│1.9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高雄縣調 ││ │ │92年11月間 │ │元 │(龍騰公│ 查站卷22頁背面)**玄○○。 ││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㈠,頁398-400)**唐曉雲。 ││ │ │屏東市亞堤咖│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㈠,頁 ││ │ │啡館 │ │ │ │ 450- 452)**唐曉雲。 ││ │ │ │ │ │ │4.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5)**唐曉雲。 ││ │ │ │ │ │ │5.股票影本1張(調查局警卷第25頁 ││ │ │ │ │ │ │ )。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調查局警卷 ││ │ │ │ │ │ │ 第26頁)。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調 ││ │ │ │ │ │ │ 查局警卷第27頁)。 ││ │ │ │ │ │ │8.公證書影本1件(調查局警卷第28 ││ │ │ │ │ │ │ 頁)。 ││ │ │ │ │ │ │9.股東名單(警卷145頁背面)。 │├──┼───┼──────┼────┼────┼────┼────────────────┤│ 65 │巳○○│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陸祈葵│1.93年11月2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他││ │ │92年11月間 │ │元 │(龍騰公│ 卷㈣第2 頁背面)**巳○○。 ││ │ │ │ │ │司) │2.94.04.15警訊筆錄(檢察事務官)││ │ │地點: │ │ │ │ (93年發查字第5455號他卷(他卷││ │ │高雄市○○路│ │ │ │ ㈣),頁8 反面-9)。 ││ │ │、覺民路附近│ │ │ │3.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的耕讀園 │ │ │ │ 卷㈡,頁514-516)**陸祈葵。 ││ │ │ │ │ │ │4.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 │ │ │ │ 553- 555)**陸祈葵。 ││ │ │ │ │ │ │5.94.04.15警訊筆錄(檢察事務官)││ │ │ │ │ │ │ (93年發查字第5455號偵卷(偵卷││ │ │ │ │ │ │ ㈣),頁9)**陸祈葵 ││ │ │ │ │ │ │6.股票影本1 張(偵卷㈣4 頁)。 ││ │ │ │ │ │ │7.公證書1 件(偵卷㈣第5 頁)。 ││ │ │ │ │ │ │8.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偵 ││ │ │ │ │ │ │ 卷㈣第6頁)。 ││ │ │ │ │ │ │9.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偵卷㈣第6頁││ │ │ │ │ │ │ 背面) ││ │ │ │ │ │ │10.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 ││ 66 │亥○○│時間: │ 4,500 │35萬4千 │1.李鳳梅│1.93年3月8日警詢筆錄(他卷㈠191 ││ │ │92年3月間 │ │元 │2.翁睿楊│ 頁) ││ │ │ │ │ │(悅豪公│2.收執聯影本1張(他卷㈠第193頁)││ │ │地點: │ │ │司) │3.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第194││ │ │高雄市中山一│ │ │ │ 頁)。 ││ │ │路2號 悅豪資│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他 ││ │ │訊公司 │ │ │ │ 卷㈠第195頁)。 ││ │ │ │ │ │ │5.美國新華股票影本1張(他卷㈠第 ││ │ │ │ │ │ │ 196 頁)。 ││ │ │ │ │ │ │6.股東名單(警卷132 頁)。 │├──┼───┼──────┼────┼────┼────┼────────────────┤│ 67 │m○○│時間: │ 1,500 │11萬8千 │1.吳淑君│1.93年2月27日警訊筆錄(他卷㈠第 ││ │ │92年3 月間 │ │元 │(尚揚公│ 214頁)**m○○。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網路交友認識│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約在高雄市│ │ │ │ 545- 547)**吳淑君。 ││ │ │左營區明誠二│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偵 ││ │ │路332 號4 樓│ │ │ │ 卷㈡第216頁)。 ││ │ │之一(尚揚公│ │ │ │5.收執聯影本1張(偵卷㈡第217頁)││ │ │司) │ │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張(偵卷││ │ │ │ │ │ │ ㈡第218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張(偵卷㈡第220頁││ │ │ │ │ │ │ )。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頁131)。 │├──┼───┼──────┼────┼────┼────┼────────────────┤│ 68 │Y○○│時間: │6,000 │47萬2千 │1.吳淑君│1.93年3月9日警訊筆錄(他卷㈠223 ││ │ │92年4月 │ │元 │(尚揚公│ 頁)** Y○○。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同上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 │ │ │ │ 545- 547)**吳淑君。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偵 ││ │ │ │ │ │ │ 卷㈡第228頁)。 ││ │ │ │ │ │ │5.收執聯影本1張(偵卷㈡第230頁)││ │ │ │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張(偵卷 ││ │ │ │ │ │ │ ㈡第227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張(偵卷㈡第225頁││ │ │ │ │ │ │ )。 ││ │ │ │ │ │ │8.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偵卷㈡第229││ │ │ │ │ │ │ 頁)。 ││ │ │ │ │ │ │9.新華公司配股及召開股東會通知影││ │ │ │ │ │ │ 本1張(偵卷㈡第226頁)。 │├──┼───┼──────┼────┼────┼────┼────────────────┤│ 69 │酉○○│時間: │ 4,500 │35萬4千 │1.吳淑君│1.93年3月9日警訊筆錄(偵卷㈠232 ││ │ │92年10月3日 │ │元 │(尚揚公│ 頁)**酉○○。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同上 │ │ │ │ 卷㈡,頁505-508)**吳淑君。 ││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㈡,頁 ││ │ │ │ │ │ │ 545- 547)**吳淑君。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偵 ││ │ │ │ │ │ │ 卷㈡第235頁)。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偵卷㈡第236││ │ │ │ │ │ │ 頁)。 ││ │ │ │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張(偵卷 ││ │ │ │ │ │ │ ㈡第237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張(偵卷㈡第238頁││ │ │ │ │ │ │ )。 │├──┼───┼──────┼────┼────┼────┼────────────────┤│ 70 │申○○│時間: │ 21,000 │117萬6千│1.陳瑞峰│1.93年3月12日警訊筆錄(他卷㈠317││ │ │92年9 月間 │ │元 │(尚揚公│ 頁)。 ││ │ │ │ │ │司) │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張(他 ││ │ │地點: │ │ │ │ 卷㈠第320、322、325頁) ││ │ │高雄市明誠二│ │ │ │3.增資新股領取單影本1張(他卷㈠ ││ │ │路332號4樓的│ │ │ │ 第323頁)。 ││ │ │尚揚資訊公司│ │ │ │4.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2 張(2100││ │ │ │ │ │ │ 0 股、15000 股;他卷㈠第321、 ││ │ │ │ │ │ │ 324頁)。 │├──┼───┼──────┼────┼────┼────┼────────────────┤│ 71 │辛○○│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許政樸│1.公證書影本2 件(警卷149 頁)。││ │ │92年11月3日 │ │元 │(龍騰公│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件(警 ││ │ │ │ │ │司) │ 卷第151頁) ││ │ │地點:不詳 │ │ │ │3.股票影本1張(警卷第152頁)。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件(警卷第153 ││ │ │ │ │ │ │ 頁)。 │├──┼───┼──────┼────┼────┼────┼────────────────┤│ 72 │R○○│時間: │ 20,500 │ 23萬元 │1.「李明│1.93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696頁││ │ │91年5月間 │ │ │芳」真實│ ) ││ │ │ │ │ │姓名年籍│2.美國新華股票影本1 張(8000股)││ │ │地點: │ │ │不詳 │ ,警卷第700 頁。 ││ │ │在大遠百誠品│ │ │ │3.股東名單(000000股,警卷148 頁││ │ │搭訕,再約至│ │ │ │ )。 ││ │ │高雄市新光三│ │ │ │ ││ │ │越百貨公司後│ │ │ │ ││ │ │的三皇三家咖│ │ │ │ ││ │ │啡店面談 │ │ │ │ │├──┼───┼──────┼────┼────┼────┼────────────────┤│ 73 │k○○│時間: │ 1,500 │11萬8千 │尚揚公司│1.警卷第355-356頁。 ││ │ │92年4月間 │ │元 │ │2.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3000││ │ │ │ │ │ │ 股),警卷第357 頁。 ││ │ │地點: │ │ │ │ ││ │ │尚揚公司 │ │ │ │ │├──┼───┼──────┼────┼────┼────┼────────────────┤│ 74 │g○○│時間: │ 1,500 │9萬8千元│廣翰公司│1.警卷第358-359頁 ││ │ │92年1月 │ │ │ │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警││ │ │ │ │ │ │ 卷第360 頁。 ││ │ │地點: │ │ │ │3.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3000││ │ │廣翰時尚休閒│ │ │ │ 股),警卷第361頁。 ││ │ │公司 │ │ │ │ │├──┼───┼──────┼────┼────┼────┼────────────────┤│ 75 │K○○│任職於冠輝公│1500,後│9 萬8 千│1.黃致豪│1.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員工│司兩個多月時│換股成45│元 │2.蕭維諄│ 他卷㈡,頁483-488)**K○○ ││ │) │ │00 │ │ │2.93.04.06偵訊筆錄(他卷㈡,頁52││ │ │ │ │ │ │8-530)**K○○。 ││ │ │ │ │ │ │3.95年7月7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 │ │ │ │ │ │ 83-106 頁)** K○○。 ││ │ │ │ │ │ │4.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 │ │ │ │ │ 他卷㈡,頁480-482)**黃致豪。 ││ │ │ │ │ │ │5.93.04.06偵訊筆錄(他卷㈡,頁 ││ │ │ │ │ │ │ 524-527)** 黃致豪。 ││ │ │ │ │ │ │6.95年7月7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 │ │ │ │ │ │ 106-127頁)** 黃致豪。 ││ │ │ │ │ │ │7.原審卷㈢第85、89、90、94、95 ││ │ │ │ │ │ │ 、97頁。 ││ │ │ │ │ │ │8.公證書影本1張(原審卷㈢第281- ││ │ │ │ │ │ │ 282頁)。 ││ │ │ │ │ │ │9.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張(原 ││ │ │ │ │ │ │ 審卷㈢第283頁)。 ││ │ │ │ │ │ │10.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原審卷㈢第││ │ │ │ │ │ │ 284頁)。 ││ │ │ │ │ │ │11.股票影本1張(原審卷㈢第285頁 ││ │ │ │ │ │ │ )12.新股領取單影本1張(原審 ││ │ │ │ │ │ │ 卷㈢第286頁)。 │├──┼───┼──────┼────┼────┼────┼────────────────┤│76 │黃致豪│任職冠輝公司│ 10500 │68萬6 千│ │1.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改名為│時時 │ │元( │ │ 他卷㈡,頁480-482)。 ││ │黃天佑│ │ │98000*7 │ │2.93.04.06偵訊筆錄(他卷㈡,頁 ││ │(員工│ │ │) │ │ 524-527)。 ││ │) │ │ │ │ │3.95年7月7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第││ │ │ │ │ │ │ 106-127 頁)。 ││ │ │ │ │ │ │4.原審卷三第108 、113 頁 ││ │ │ │ │ │ │5.股東名單(警卷132 頁背面) ││ │ │ │ │ │ │ │├──┼───┼──────┼────┼────┼────┼────────────────┤│77 │E○○│ │ 3500 │19萬6 千│ │1.93.02.26警訊筆錄( 第1 次)( ││ │(員工│ │ │元 │ │ 他卷㈠,頁144-146 頁)。 ││ │) │ │ │ │ │2.93.04.05警訊筆錄( 第1 次)( ││ │ │ │ │ │ │ 他卷㈠,頁372-374)。 ││ │ │ │ │ │ │3.93.04.05偵訊筆錄(他卷㈠,頁 ││ │ │ │ │ │ │ 429-430)。 ││ │ │ │ │ │ │4.93.10.07 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 ,頁76-78)。 ││ │ │ │ │ │ │5.94.01.27檢察事務官筆錄(93偵字││ │ │ │ │ │ │ 第9948號偵卷,頁94)。 ││ │ │ │ │ │ │6.95年7月14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㈢ ││ │ │ │ │ │ │ 第175 -91頁)。 ││ │ │ │ │ │ │7.原審卷㈢第180、182、190頁。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134 頁)。 │├──┼───┼──────┼────┼────┼────┼────────────────┤│ 78 │x○○│任職於冠輝公│ 6000 │33萬6千 │組長蕭維│1.93.04.07警訊筆錄(第1次)(他 ││ │(員工│司時 │ │元 │諄 │ 卷㈡,頁595-597)。 ││ │) │ │ │ │ │2.93.04.07偵訊筆錄(他卷㈡,頁 ││ │ │ │ │ │ │ 628-631)。 ││ │ │ │ │ │ │3.95年7月14日審判筆錄 (原審㈡第 ││ │ │ │ │ │ │192 -200頁)。 ││ │ │ │ │ │ │4.原審卷㈢第195 、198 、199 頁。││ │ │ │ │ │ │5.股東名單(警卷頁138) │├──┼───┼──────┼────┼────┼────┼────────────────┤│79 │t○○│任職於冠輝時│1500 │ 9萬8千 │直接跟冠│1.93.04.05警訊筆錄( 第1 次)( ││ │(員工│ │ │ │輝公司買│ 他卷㈠,頁375-377)。 ││ │) │ │ │ │,無他人│2.93.04.05偵訊筆錄(他卷㈠,頁 ││ │ │ │ │ │經手 │ 431-433) ││ │ │ │ │ │ │3.93.07.07 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 ,頁53-55) ││ │ │ │ │ │ │4.95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 ││ │ │ │ │ │ │ 第37- 56頁) ││ │ │ │ │ │ │5.原審卷四第38、42、44、50頁。 │├──┼───┼──────┼────┼────┼────┼────────────────┤│ 80 │丙○○│92年11月、12│9000+300│84萬1 千│M○○ │1.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 │月 │0+3000 │500元 (│ │ 他卷㈡,頁489-492)** 丙○○。 ││ │ │ │ │50400+16│ │2.93.04.06偵訊筆錄(他卷㈡,頁 ││ │ │ │ │800+1680│ │ 531-533)** 丙○○。 ││ │ │ │ │0+1500公│ │3.95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 ││ │ │ │ │證費) │ │ 第57- 71、73頁)**丙○○。 ││ │ │ │ │ │ │4.95年9月0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㈣ ││ │ │ │ │ │ │ 第130 、149 頁)**M○○。 ││ │ │ │ │ │ │5.原審卷㈣第59、60、61頁。 ││ │ │ │ │ │ │6.股東名單(警卷頁138) ││ │ │ │ │ │ │7.扣案新華完款明細 │├──┼───┼──────┼────┼────┼────┼────────────────┤│ 81 │e○○│92年9 月、92│24000 │134 萬4 │ │1.93.04.07警訊筆錄( 第1 次)( ││ │ │年12月 │ │千元 │ │ 他卷㈡,頁587-589)。 ││ │ │ │ │(000000│ │2.93.04.07 偵訊筆錄(他卷㈡,頁 ││ │ │ │ │×8) │ │ 617-620)。 ││ │ │ │ │ │ │3.95 年9 月0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 ││ │ │ │ │ │ │ 四第118 ~129 頁) ││ │ │ │ │ │ │4.原審卷㈣第119 、122 頁 ││ │ │ │ │ │ │5.股東名單(警卷141 頁) │├──┼───┼──────┼────┼────┼────┼────────────────┤│ 82 │鄭琮源│92年12月 │ │250 萬3,│蔡喬伊 │1.鄭琮源之指述 (台北地檢署95他字││ │ │ │ │001元( │ │ 第8788卷第1頁)。 ││ │ │ │ │1,008,00│ │2.蔡喬伊之供述 (高雄地檢署96偵字││ │ │ │ │+126,000│ │ 第11733卷第22頁)。 ││ │ │ │ │+485,000│ │3.股票影本 (台北地檢署95他字第87││ │ │ │ │+884,001│ │ 88卷第2頁)。 ││ │ │ │ │) │ │⒋通知函 (台北地檢署95他字第8788││ │ │ │ │ │ │ 卷第5頁)。 ││ │ │ │ │ │ │⒌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公證書影本 (││ │ │ │ │ │ │ 台北地檢署95他字第8788卷第7-8 ││ │ │ │ │ │ │ 頁)。 ││ │ │ │ │ │ │⒍土地銀行存款條影本 (台北地檢署││ │ │ │ │ │ │ 95他字第8788卷第10頁)。 │├──┴───┴──────┴────┴────┴────┴────────────────┤│ 合計 5,275萬2,669元 │└─────────────────────────────────────────────┘附表二┌──────┬───────────┬───┬───────┬──┬──┐│ 搜索日期 │ 搜索地點 │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93年2月26日 │高雄市○○區○○○路56│ 一 │ 磁片 │ 6 │ 片 ││ │號24樓之5 ├───┼───────┼──┼──┤│ │ │ 二 │ 光碟片 │ 19 │ 片 ││ │ ├───┼───────┼──┼──┤│ │ │ 三 │ 授權委託書 │ 27 │ 張 ││ │ ├───┼───────┼──┼──┤│ │ │ 四 │ 請款單 │ 6 │ 份 ││ │ ├───┼───────┼──┼──┤│ │ │ 五 │ 股利憑單 │ 2 │ 張 ││ │ ├───┼───────┼──┼──┤│ │ │ 六 │澤丕行銷管理公│ 1 │ 份 ││ │ │ │司職員名冊 │ │ ││ │ ├───┼───────┼──┼──┤│ │ │ 七 │營利事業所得申│ 1 │ 份 ││ │ │ │請書 │ │ ││ │ ├───┼───────┼──┼──┤│ │ │ 八 │鴻海探索公司票│ 1 │ 份 ││ │ │ │據明細 │ │ ││ │ ├───┼───────┼──┼──┤│ │ │ 九 │ 股東名冊 │ 1 │ 份 ││ │ ├───┼───────┼──┼──┤│ │ │ 十 │ 手寫資料 │ 1 │ 份 ││ │ ├───┼───────┼──┼──┤│ │ │ 十一 │ 電腦主機 │ 1 │ 台 ││ │ ├───┼───────┼──┼──┤│ │ │ 十二 │ 筆記型電腦 │ 1 │ 台 │├──────┼───────────┼───┼───────┼──┼──┤│93年2月26日 │高雄市○鎮區○○○路 │ 一 │ a○○名片 │ 1 │ 批 ││ │62號13樓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 13 │ 頁 ││ │ │ │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三 │丁國峰寄存證信│ 1 │ 封 ││ │ │ │函 │ │ ││ │ ├───┼───────┼──┼──┤│ │ │ 四 │國稅局前鎮稽徵│ 1 │ 張 ││ │ │ │所函 │ │ ││ │ ├───┼───────┼──┼──┤│ │ │ 五 │深圳市新華電子│ 2 │ 張 ││ │ │ │公司便條紙 │ │ ││ │ ├───┼───────┼──┼──┤│ │ │ 六 │ 財務收入明細 │ 2 │ 份 ││ │ ├───┼───────┼──┼──┤│ │ │ 七 │泰國英文協議書│ 1 │ 張 ││ │ ├───┼───────┼──┼──┤│ │ │ 八 │新華企業投資資│ 1 │ 批 ││ │ │ │產財務報表 │ │ ││ │ ├───┼───────┼──┼──┤│ │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 1 │ 批 ││ │ │ │土地使用執照 │ │ │├──────┼───────────┼───┼───────┼──┼──┤│93年2月26日 │高雄市○○區○○路○○巷│ 一 │磁碟片與光碟片│ 1 │ 批 ││ │24號18樓之3 ├───┼───────┼──┼──┤│ │ │ 二 │新華完款明細1 │ 1 │ 份 ││ │ │ │份 │ │ ││ │ ├───┼───────┼──┼──┤│ │ │ 三 │新華公司股東資│ 1 │ 份 ││ │ │ │料明細表暨員工│ │ ││ │ │ │薪資表 │ │ ││ │ ├───┼───────┼──┼──┤│ │ │ 四 │蘋果星球股東資│ 1 │ 份 ││ │ │ │料表 │ │ ││ │ ├───┼───────┼──┼──┤│ │ │ 五 │客服系統知識管│ 1 │ 本 ││ │ │ │理簿 │ │ ││ │ ├───┼───────┼──┼──┤│ │ │ 六 │ 電腦 │ 1 │ 台 ││ │ ├───┼───────┼──┼──┤│ │ │ 七 │蘋果星球認股同│ 62 │ 份 ││ │ │ │意書 │ │ ││ │ ├───┼───────┼──┼──┤│ │ │ 八 │ 轉讓同意書 │ 60 │ 張 ││ │ ├───┼───────┼──┼──┤│ │ │ 九 │蘋果星球公司股│ 1 │ 批 ││ │ │ │票(1385張) │ │ │├──────┼───────────┼───┼───────┼──┼──┤│93年2月26日 │高雄市○○區○○○路 │ 一 │筆記本、行事曆│ 15 │ 本 ││ │276號 ├───┼───────┼──┼──┤│ │ │ 二 │2003冠輝資訊休│ 1 │ 份 ││ │ │ │閒公司計畫書 │ │ ││ │ ├───┼───────┼──┼──┤│ │ │ 三 │高雄銀行存褶 │ 2 │ 本 ││ │ │ │龍騰光電 │ │ ││ │ ├───┼───────┼──┼──┤│ │ │ 四 │ 聘書 │ 1 │ 張 ││ │ ├───┼───────┼──┼──┤│ │ │ 五 │ 印章 │ 2 │ 枚 ││ │ ├───┼───────┼──┼──┤│ │ │ 六 │新華公司股票(│ 6 │ 張 ││ │ │ │NO.0475、0137 │ │ ││ │ │ │、0423、0036、│ │ ││ │ │ │0061、0294) │ │ ││ │ ├───┼───────┼──┼──┤│ │ │ 七 │ 開曼群島憑證 │ 3 │ 張 ││ │ ├───┼───────┼──┼──┤│ │ │ 八 │ 公司登記影本 │ 1 │ 張 ││ │ ├───┼───────┼──┼──┤│ │ │ 九 │ 扣繳憑單 │ 62 │ 份 ││ │ ├───┼───────┼──┼──┤│ │ │ 十 │房屋租賃契約書│ 2 │ 份 ││ │ │ │等資料 │ │ ││ │ ├───┼───────┼──┼──┤│ │ │ 十一 │ 離職同意書 │ 40 │ 張 ││ │ ├───┼───────┼──┼──┤│ │ │ 十二 │切結書與轉讓同│ 1 │ 批 ││ │ │ │意書 │ │ ││ │ ├───┼───────┼──┼──┤│ │ │ 十三 │蘋果星球股東資│ 1 │ 批 ││ │ │ │料與薪資明細表│ │ ││ │ ├───┼───────┼──┼──┤│ │ │ 十四 │新華公司美國道│ 1 │ 份 ││ │ │ │瓊上市掛牌企劃│ │ ││ │ │ │本 │ │ ││ │ ├───┼───────┼──┼──┤│ │ │ 十五 │新華企業投資集│ 1 │ 份 ││ │ │ │團美國道瓊上市│ │ ││ │ │ │說明書(含CD一│ │ ││ │ │ │片) │ │ ││ │ ├───┼───────┼──┼──┤│ │ │ 十六 │ 銷控十大語法 │ 1 │ 份 │└──────┴───────────┴───┴───────┴──┴──┘附表三:原購蘋果星球股票因轉換而得新華股權憑證者┌──┬───┬──────┬────┬────┬────┬──────────────┐│編號│投資人│時間地點 │股數(股)│金額(元)│販賣人員│ 證據(出處) ││ │ │購買經過 │開曼新華│ │ │ ││ │ │ │股權憑證│ │ │ │├──┼───┼──────┼────┼────┼────┼──────────────┤│ 1 │許佳蓓│原向冠輝購買│ 1,000 │17萬元 │1.童琬媚│1.93.03.13警訊筆錄(第1 次)││ │ │蘋果星球股票│ │ │ │ (他卷㈠,頁240-242) ││ │ │,嗣蘋果星球│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違法案件遭警│ │ │ │ 張(2000股),他卷㈠,頁 ││ │ │查獲,龍騰公│ │ │ │ 243。 ││ │ │司於92年底轉│ │ │ │3. 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 │ │發而得 │ │ │ │ ,頁245。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他卷㈠,頁244。 │├──┼───┼──────┼────┼────┼────┼──────────────┤│ 2 │康至友│91年底原向冠│1000 │28萬5千 │1.蕭維諄│1.95年11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 ││ │ │輝購買蘋果星│ │元 │2.吳家欣│ 卷㈤第172 -178頁) ││ │ │球2.5 張股票│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嗣蘋果星球│ │ │ │ 張(編號2739,2000股),警││ │ │違法案件遭警│ │ │ │ 卷,頁576 。 ││ │ │查獲,龍騰公│ │ │ │3.原審卷㈤第172- 173 ;176-1││ │ │司於92年底轉│ │ │ │ 77頁。 ││ │ │發 │ │ │ │4.龍騰股東資料明細,警卷176 ││ │ │ │ │ │ │ 頁。 │├──┼───┼──────┼────┼────┼────┼──────────────┤│ 3 │陳柏霖│原向冠輝購蘋│ 1,000 │13萬元 │1.E○○│1.93.03.11警訊筆錄(第1 次)││ │ │果星球公司股│ │ │(冠輝星│ (他卷㈠,頁258-260)。 ││ │ │票,再由龍騰│ │ │球)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公司轉換發給│ │ │2.許玉青│ 張(2000股),他卷㈠,頁 ││ │ │ │ │ │(龍騰公│ 261。 ││ │ │ │ │ │司) │3. 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 │ │ │ │ │ │ ,頁263。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他卷㈠,頁262 │├──┼───┼──────┼────┼────┼────┼──────────────┤│ 4 │李宗融│原購蘋果星球│1,000 │17萬元 │1.蔡喬伊│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 │ │公司股票,後│ │ │ │ (他卷㈠,頁264-265)。 ││ │ │經龍騰員工蔡│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喬伊轉換發給│ │ │ │ 張(2000股),他卷㈠,頁 ││ │ │ │ │ │ │ 266 。 ││ │ │ │ │ │ │3. 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 │ │ │ │ │ │ ,頁267。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他卷㈠,頁268。 │├──┼───┼──────┼────┼────┼────┼──────────────┤│ 5 │郭美秀│原購蘋果星球│ 1,000 │13萬元 │1.M○○│1.93.03.10警訊筆錄(第1 次)││ │ │公司股票,後│ │ │ │ (他卷㈠,頁291-293)。 ││ │ │經M○○轉換│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發給 │ │ │ │ 張(200 0股),他卷㈠,頁 ││ │ │ │ │ │ │ 295 。 ││ │ │ │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張,他卷㈠ ││ │ │ │ │ │ │ ,頁296。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他卷㈠,頁294 │├──┼───┼──────┼────┼────┼────┼──────────────┤│ 6 │r○○│92年4 月間在│ 1,000 │17萬元 │1.陳嘉琪│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原審 ││ │ │蘋果星球網咖│ │ │2.吳佳欣│ 卷㈥第16-24頁) ││ │ │店搭訕,約在│ │ │(龍騰公│2.原審卷㈥第16-17、20、23、 ││ │ │高雄市區九如│ │ │司) │ 24頁。 ││ │ │路的麥當勞購│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買蘋果星球的│ │ │ │ (原審卷㈥第50頁)。 ││ │ │股票,嗣再購│ │ │ │4.附買回暨買買協議書4張(原 ││ │ │入新華股權憑│ │ │ │ 審卷㈧第185頁以下)。 ││ │ │證,其中蘋果│ │ │ │5.股東名單(13000 股,警卷 ││ │ │星球股票並轉│ │ │ │ 132 背面)。 ││ │ │換為新華公司│ │ │ │ ││ │ │股權憑證1000│ │ │ │ ││ │ │股) │ │ │ │ │├──┼───┼──────┼────┼────┼────┼──────────────┤│ 7 │陳鈺淵│原購蘋果星球│ 1,000 │17萬元 │1.劉佐龍│1.93年3月18日警訊筆錄(警卷 ││ │ │股票嗣93年02│ │ │ │ ,頁671-673) ││ │ │月龍騰公司轉│ │ │ │2.股票影本1張(原審卷㈢第287││ │ │換寄交股票憑│ │ │ │ 頁)。 ││ │ │證。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張(原 ││ │ │地點:高雄市│ │ │ │ 審卷㈢第288頁)。 ││ │ │九如一路276 │ │ │ │4.股東名單(1000股,警卷147 ││ │ │號對面 │ │ │ │ 頁) │├──┼───┼──────┼────┼────┼────┼──────────────┤│ 8 │沈國炯│92年原購買蘋│ 1,000 │13萬元 │1.許玉青│1.93.03.17警訊筆錄(第1 次)││ │ │果星球股票,│ │ │(冠輝公│ (警卷,頁674-676) ││ │ │嗣經龍騰公司│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轉換發給 │ │ │ │ 張(編號2733)(2000股), ││ │ │ │ │ │ │ 警卷,頁677 。 ││ │ │ │ │ │ │3.2733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 │ │ │ │ │ │ 卷,頁678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紙││ │ │ │ │ │ │ ,警卷,頁679 。 ││ │ │ │ │ │ │5.轉讓同意書影本1 份,警卷,││ │ │ │ │ │ │ 頁680 ││ │ │ │ │ │ │6.股東名單(1000股,警卷147 ││ │ │ │ │ │ │ 頁) ││ │ │ │ │ │ │7.新華公司寄交股票信封影本,││ │ │ │ │ │ │ 警卷,頁681 。 │├──┼───┼──────┼────┼────┼────┼──────────────┤│ 9 │吳政勳│原購蘋果星 │ 1,000 │18萬元 │1.方惠玉│1.93年3月24日警訊筆錄(警卷 ││ │ │球股票6000股│ │ │(冠輝公│ ,頁689- 691)。 ││ │ │,嗣由龍騰公│ │ │司) │2.股東名單(1000股,警卷頁 ││ │ │司轉換發給 │ │ │ │ 147) ││ │ │地點: │ │ │ │ ││ │ │在蘋果星球資│ │ │ │ ││ │ │訊公司買 │ │ │ │ │├──┼───┼──────┼────┼────┼────┼──────────────┤│ 10 │I○○│先於91年10月│ 2,000 │34萬元 │①蔡喬伊│1.93.03.17警訊筆錄(第1 次)││ │ │間在陸戰隊桃│ │ │②馬仕賢│(他卷㈠,頁162-165)。 ││ │ │子園營區遭蔡│ │ │(冠輝公│2.95 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原 ││ │ │喬伊搭訕購買│ │ │司) │ 審卷㈤第219-229 頁)。 ││ │ │蘋果星球股票│ │ │ │3.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再於92年初│ │ │ │ 18000 股、4000股各1 張),││ │ │購買新華股權│ │ │ │ 他卷㈠,頁166、167。 ││ │ │憑證,嗣蘋果│ │ │ │4.新華公司股票憑證影本1 張(││ │ │星球股票部分│ │ │ │ 4644股),他卷㈠,頁168。 ││ │ │由龍騰公司轉│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4 張││ │ │換為新華股權│ │ │ │ ,他卷㈠,頁169-172。 ││ │ │憑證(2000股│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2張,他卷㈠ ││ │ │),另於92年│ │ │ │ ,頁173、174。 ││ │ │5 月間向曾平│ │ │ │7.原審卷㈤第219-220、223 、 ││ │ │忠購買增資股│ │ │ │ 228頁。 ││ │ │ │ │ │ │8.股東名單(11000 股,148 頁││ │ │ │ │ │ │ 背面)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