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訴字第 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即被告 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郭泰煌 義務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於96年6 月6 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有老父中風,有幼子及妻子無人照顧,被告犯後業已供述詳細且知悔悟,現因左臉腫痛須就醫治療,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4 月3 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

(二)被告被訴事實,有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人之供述、被害人乙○○指訴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足見被告強盜擄人勒贖犯罪嫌疑重大,合於上開羈押原因情形,且被告所犯共同強盜擄人勒贖罪,業經本院於96年6 月12日判決有期徒刑11年6 月在案。從而,本院認非以羈押,顯難進行確定判決之執行或日後更審之審理,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聲請意旨所稱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不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莊崑山法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