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於96年7 月16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之父腦中風病情嚴重(檢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6 月5 日診斷證明書影本),請准被告具保返家照料,被告定按期出庭應訊,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4 月3 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
(二)被告被訴事實,有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人之供述、被害人甲○○指訴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足見被告強盜擄人勒贖犯罪嫌疑重大,合於上開羈押原因情形,且被告所犯共同強盜擄人勒贖罪,業經本院於96年6 月12日判決有期徒刑15年在案。從而,本院認非以羈押,顯難進行確定判決之執行或日後更審之審理,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聲請意旨所稱上情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門診規律追蹤治療中)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不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