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致人於死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8 月5 日執行羈押,至97年11月4 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5 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