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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重更(二)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致人於死等罪嫌重大,並經本院已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 年,此有本案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於97年8 月5 日執行羈押及至98年3 月4 日第2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5 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