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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抗字第 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58號抗 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丙○○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 月13日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理由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1 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㈠、本件抗告人即公訴人固認被告乙○○、甲○○、丙○○等3 人涉嫌贓物罪嫌,然起訴書僅載被告3 人均明知渠等購買或收受之機車,或係顏顯堂犯罪集團竊盜或收贓而來,或係由其他管道所購得之「借屍還魂」之機車,被告乙○○及甲○○分別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故意,自91年6 、7 月間起,向顏顯堂或其他管道故買「借屍還魂」之機車銷售牟利,被告丙○○則基於常業牙保贓物之故意,自92年10月初起受僱於顏顯堂,為其銷售(牙保)贓車,嗣於92年11月18日,為警持搜索票赴前述3 機車行搜索,扣得如附件一所示之「借屍還魂」之機車共105 輛,因認被告乙○○、甲○○、丙○○等3 人分別係犯刑法第350 條常業贓物罪嫌等語。至於:⒈被告乙○○、甲○○於91年6 、7 月間起至92年11月18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分別向顏顯堂或其他管道購買贓車之次數、每次購買之機車數量及代價為何、如何認定已構成常業故買贓物之犯罪事實;⒉被告乙○○、甲○○所購買之贓車車籍相關資料(即機車之車籍資料、原所有權人姓名)為何;⒊被告林清民於92年10月初起,明知其為顏顯堂所銷售之贓車究有哪幾部、其總共出售之全部贓車之原車籍資料、原所有權人為何;⒋扣案如附件一所示被告乙○○、甲○○所有或持有之機車,哪幾輛係向顏顯堂所購買,哪幾輛係向其他管道所購買,其購買之時間分別為何;⒌起訴書中所稱「其他管道」究指何者;⒍扣案如附件一所示之機車105 輛為「借屍還魂」機車之相關資料,包括每部機車之原所有權人、失竊資料、車牌原所有人資料及車身、引擎號碼有遭磨滅變更之相關資料,上開各項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完全未見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具體指明或有所論述,是被告乙○○、甲○○被訴常業故買贓物及被告丙○○被訴常業牙保贓物之具體事實,即屬不明,是被告乙○○、甲○○、丙○○是否該當前開涉犯罪嫌之法律規定,即有疑義。㈡依卷附被告甲○○與乙○○之通聯紀錄內容,其所討論之事情雖疑似針對車輛來源之問題而為之對話,然其談話內容並無針對哪幾部車輛,是否能作為證明其所討論者即為本件犯罪事實所涵攝之車輛或贓車之證據方法,亦有可疑。㈢認定屬於「借屍還魂」車輛之案件中,必須有該部車輛實際上係他人失竊車輛之明確證據,亦即應明確指出該部車輛為何人、於何時、在何地所失竊之贓車(如被害人指述、失竊報案紀錄等資料),且對於「借屍還魂」車輛所使用之車籍資料原為何人車輛所有,亦應一併提出證明之方法。然本件檢察官對於扣案機車分別屬於何人所失竊之贓車,及現使用之車籍資料原為何人所有等依法應明確指出並證明為「借屍還魂」贓車之重要事項,均未說明並指出證明方法。㈣原法院裁定通知抗告人應於2 個月內補正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該裁定業於95年12月

6 日送達於公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96年2 月6 日期間屆滿2 個月,檢察官仍未補正,原審法院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起訴,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抗告意旨,則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指出之證據方法,從形式上觀察,已有相當證據,縱嗣後調查結果,認檢察官之舉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即非所謂「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之情形,此際,法院應為實體之判決,不宜以裁定駁回起訴,何況所謂「借屍還魂」之機車,亦經警委請機車相關廠商鑑驗屬實,有車輛鑑驗資料一覽表在卷可證等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然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既然卷內所謂「借屍還魂」之機車,亦經警委請機車相關廠商鑑驗屬實,有車輛鑑驗資料一覽表在卷可證,然究竟哪些機車何時失竊,被害人為何人?等基本之犯罪事實,檢察官亦可以先加以調查、過濾,而非將所有之調查之責均由法院來承擔,何況調查結果如何,仍屬未知數。是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