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37號抗告人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 項前段、第41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減刑裁定,已捨棄抗告,有其簽署之捨棄抗告權聲明狀可稽(見原審卷第末頁)其抗告權已經喪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受刑人之抗告狀「二、三」所述各情,係聲請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此部分依法應由原審法院裁定之,特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