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毒抗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72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 月5 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26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3 月23日17時35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鄉○○街115 之7D棟5 樓住處內為警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訊據被告固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惟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驗單位所訂定之CUTOFFVALUE (或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煙毒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CUTOFFVALUE 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CUTOFFVALUE ,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免疫學分析法、TOXI-LA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 (氣體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GC/MS 優於GC優於TOXI-LAB,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83年

6 月14日函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3年5 月9 日高仁刑公股字第9680號函可資參照。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2 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detector)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retension time),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在物質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之間的污染)不予列計者,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復有行政院退輔會榮民總醫院83年3 月1 日函覆澎湖地方法院(83)北總內字第185 號函堪以佐證。又尿液內所含毒品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量、個人體質及檢驗儀器之精密度等有關。經查有關文獻資料,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有百分之七十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海洛因經注射投與後,迅速水解成6-monoacetylmorphine,轉變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途徑排出體外,約有百分之八十於24小時內自尿液排出,因此採尿化驗應以投與後24小時內所採者為宜,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2)藥檢壹字第822526

9 號函可查,亦為法院歷來審理施用毒品案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本件被告為警查獲後,旋於95年3 月23日17時3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送請長榮大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初步檢驗,復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姓名對照表及該校95年4 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在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可能情形下,被告前開施用毒品之情至為顯然。從而被告空言否認施用毒品云云,尚難憑採,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從而,原審依聲請人之聲請,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張雅玲應送勒戒處分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 月。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否認有施用毒品犯行,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W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