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遺棄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為,核與刑法第294條第2 項之違背法令遺棄致死亡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原審羈押之原因並不存在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甲○○因遺棄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因本案尚在審理中,聲請人甲○○以其不構成遺棄致死之犯罪構成要件云云,其驟下論斷,自非的論,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