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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11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之3(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7 月16日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3年9 月16日以93年台上字第4858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並已於民國94年6 月1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94年執更島字第22號參照),迄今執行已滿2 年4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保安處分之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