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7 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4年
1 月1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即已滿2 年10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審核受處分人之成績記分總表及報告表,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