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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12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盜匪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法 官 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