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1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之4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暨海軍陸戰隊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