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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1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4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於82年

5 月18日所犯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罪,依修正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受刑人於82年5 月17日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其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亦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受刑人就本院所為定執行刑第二審裁定,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F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