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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7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婉蓉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