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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6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3年度少連上訴字第39號於民國93年11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4年1 月4 日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

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裁定受處分人所受之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等語。本院經核卷附上開本院刑事判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件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