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
258 號中華民國96年3 月21日確定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5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6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4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涉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該判決在卷足憑。嗣聲請人不服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上訴逾期,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亦有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8 號刑事判決可稽。則本件管轄法院,即為判決之原審法院,應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璧君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