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6號(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盜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盜匪等罪,因有自首而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盜匪 │未經許可,寄藏手槍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年 │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9 款 │第4 │ │├────────┼─────────────┼─────────────┼────────────┤│ 犯 罪 日 期 │86年4月23日 │86年10月8日 │86年8月1日 │├───┬────┼─────────────┼─────────────┼────────────┤│偵查年│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度及案├────┼─────────────┼─────────────┼────────────┤│號 │案 號 │87年度偵字第8647號 │87年度偵字第8647號 │86年度偵字第18253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 │87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 │87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 │88年度訴字第3031號 ││ ├────┼─────────────┼─────────────┼────────────┤│ │判決日期│88年1月14日 │88年1月14日 │86年12月12日 │├───┼────┼─────────────┼─────────────┼────────────┤│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88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 │88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 │86年度訴字第3031號 ││ 決 ├────┼─────────────┼─────────────┼────────────┤│ │確定日期│88年5月13日 │88年5月13日 │87年2 月6 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減為有期徒刑六月 │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期間或罰金額 │公權五年 │ │ │├────────┼─────────────┼─────────────┼────────────┤│ 附 註 │自首 │自首 │原執行指揮書所載確定日期││ │ │ │86年2月6 日係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