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4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
2 、4 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 、4 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其中附表編號
1 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5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5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