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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5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3 月5 日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上更㈤字第47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327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2784 號、85年度偵字第1520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但其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該減刑條例第6 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