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附表編號一之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傷害未遂等3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毒品罪,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