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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9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附表編號1、2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附表編號4、5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5 月間至83年9 月11日間犯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減得之刑;附表編號4、5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