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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87年6 月間起迄88年1 月27日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89 、第122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7 條之常業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