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莊崑山法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