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空氣污染防治罪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空氣污染防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間犯空氣污染防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7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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