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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3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9 月5 日至82年2 月26日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