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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等貳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刑。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違反著作權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