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8年間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㈠字第4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6986 號),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通知執行未到案而通緝,嗣於96年11月21日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中華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前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