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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0月1 日犯常業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5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3771、4865、號、88年度偵字第5628號、89年度偵字第5957號、91年度偵字第127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50 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