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8 月18日間犯脫逃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強盜 │脫逃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年二月 │有期徒刑三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161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8年8月18日 │88年8月18日 │├───┬───┼─────────────┼─────────────┤│偵 │機 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及├───┼─────────────┼─────────────┤│查 │ 年 │89 │同左 ││ 案├───┼─────────────┼─────────────┤│年 │ 字 │偵 │同左 ││ 號├───┼─────────────┼─────────────┤│度 │ 號 │3606 │同左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 ├─┬─┼─────────────┼─────────────┤│ 最 │ │年│89 │同左 ││ │案├─┼─────────────┼─────────────┤│ 後 │ │字│上訴 │同左 ││ │號├─┼─────────────┼─────────────┤│ 事 │ │號│1507 │同左 ││ ├─┼─┼─────────────┼─────────────┤│ 實 │判│年│89 │同左 ││ │決├─┼─────────────┼─────────────┤│ 審 │日│月│12 │同左 ││ │期├─┼─────────────┼─────────────┤│ │ │日│20 │同左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 ├─┬─┼─────────────┼─────────────┤│ │ │年│89 │同左 ││ 確 │案├─┼─────────────┼─────────────┤│ │ │字│上訴 │同左 ││ 定 │號├─┼─────────────┼─────────────┤│ │ │號│1507 │同左 ││ 日 ├─┼─┼─────────────┼─────────────┤│ │確│年│90 │同左 ││ 期 │定├─┼─────────────┼─────────────┤│ │日│月│1 │同左 ││ │期├─┼─────────────┼─────────────┤│ │ │日│27 │同左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