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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韓明惠即私立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被 告 甲○○

黃明義即私立建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872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被告甲○○係建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建志補習班)之執行主任,因打壓攻擊原告,涉犯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1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被告黃明義(即建志補習班)為甲○○之僱用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求為判決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00 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登報道歉,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對私立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雖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甲○○散布文字毀謗罪刑,惟就被告甲○○對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則因未經合法告訴,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甲○○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