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預備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 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
4 月1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6 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