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逢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美上列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民國97年度交上訴字第46號業務過失致死損害賠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