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7 月又21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8 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