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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1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強盜未遂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未遂等2 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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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