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3 月21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3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 項、第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