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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13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視為減刑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又拾伍日,禠奪公權拾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法 官 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