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最高法院承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9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年100 年3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