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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人 甲○○○即受 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7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71年8 月26日以71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95年4 月1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9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6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60049426號函、臺灣高雄女子監獄97年1 月4 日高女監教字第0976500040號函暨附件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