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擄案件(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31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嫌重大,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確定之執行,而97年1月23日第1次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父親蔡龍興於96年6 月5 日罹患腦中風情況嚴重,請准先行交保返家照顧父親云云。惟被告甲○○已因經本院於97年1 月16日以強盜擄人勒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是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被告甲○○所執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非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與否所應審酌之事由,是其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