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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所犯附表編號1-3 等罪,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之刑,均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3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所犯附表所示盜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3 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2 年3 月),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3 等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