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