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52號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9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9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