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8號聲明異議人 甲○○即受 刑 人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6年度執減更嵩字第74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8罪,業經鈞院96年聲減字第1598號就編號1至5 及7 、8 之犯罪予以減刑,其中編號1 至4 所減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另外附表編號5 、7 、8所減之刑,則與附表編號6 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7 月。聲明異議人自民國(以下同)86年4 月24日起入監先執行前未列入減刑範圍之殘刑1 年6 月
2 日,至87年10月25日,故應從此日起執行鈞院所裁定之刑期,就編號1 至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此四罪部分應執行至91年5 月24日止,再而接續執行附表編號5 、6 (不減刑)、7、8 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9 年7 月,期滿日則應為100 年12月23日止,並非如同96年執減嵩字第740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期滿日104 年5 月19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 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8 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因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施用毒品及恐嚇取財案件即附表編號5、6、7、8之犯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編號5、7、8 之罪,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裁定分別減刑為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6 不應減刑之盜匪案件所處之刑,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檢察官依此確定之減刑及定執行刑裁定,就附表5 至8 犯罪所處之刑,換發本件之96年度執減更嵩字第7403號執行指揮書,尚難認有執行指揮不當之處。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之施用毒品、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均已於94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之犯罪,雖經本院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然以上各罪因與本件換發指揮書之各罪即附表編號5 至8 之犯罪,僅監所對受刑人為執行時,在時間上有接續關係而已,依法並無另定執行刑之問題。檢察官就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再換發指揮書,尚難認有違誤之處。
受刑人認為以上8 罪之減刑及定執行刑,均應合併計算,並以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4 之罪,未依本院減刑裁定之內容為執行,即無理由,所為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法 官 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耀程附表┌──┬────┬─────┬────┬────┬───────┐│編號│所犯罪名│ 最後確定 │宣告刑 │減刑後徒│備註 ││ │ │ 判決案號 │ │刑期間 │ │├──┼────┼─────┼────┼────┼───────┤│1 │施用毒品│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參見96年聲減字││ │ │年訴字第 │3年3月 │1年7月15│第1598號刑事裁││ │ │1523號 │ │日 │定書所載,聲請│├──┼────┼─────┼────┼────┤人甲○○所犯如││2 │非法吸用│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表之罪,其中││ │化學合成│年訴字第 │3月 │1月15日 │編號1、2、3 、││ │麻醉藥品│1523 號 │ │ │4所犯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3 ││3 │施用毒品│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年7月。其中編 ││ │ │年訴字第 │3年6月 │1年9月 │號5、6、7、8 ││ │ │2353號 │ │ │、所犯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4 │非法吸用│高雄地院8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年7月。 ││ │化學合成│年訴字第 │6月 │3月 │ ││ │麻醉藥品│2353號 │ │ │ │├──┼────┼─────┼────┼────┤ ││5 │非法吸用│88年台非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化學合成│第155號 │4月 │2月 │ ││ │麻醉藥品│ │ │ │ │├──┼────┼─────┼────┼────┤ ││6 │盜匪 │88年台非字│有期徒刑│不予減刑│ ││ │ │第155號 │7年4月 │ │ │├──┼────┼─────┼────┼────┤ ││7 │施用毒品│88年台非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 │第155號 │3年2月 │1年7月 │ │├──┼────┼─────┼────┼────┤ ││8 │恐嚇取財│87年台非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 │第413號 │1年4月 │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