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 請 人(被告之弟) 甲○○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性自主案件,聲請保外就醫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於97年3 月7 日因腦內出血在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就醫,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