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7年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連續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連續恐嚇取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0年7 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4年8 月5 日由聲請人移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7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