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 月確定,又犯妨害兵役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並合併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
3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9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白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