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即 受 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7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588 號判處有期徒刑
1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95年6 月1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10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7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0970010238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7年4 月9日泰所教字第0971100236號函暨附件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