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7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所列之犯罪,視為減刑後;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2 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執行後現假釋在外。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列之犯罪,視為減刑後;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